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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管堵塞返水造成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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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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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公司尽职

无需承担责任


2020年6月,王某居住房屋的卫生间地漏、马桶突然反溢出大量污水,在通知物业疏通管道后,发现是其楼上住户将两块抹布丢弃到公共管道内导致的堵塞。


王某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其房屋反水,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房屋卫生间反溢污水的根本原因,系楼上住户将抹布丢弃至公共排污管道,造成公共管道堵塞所致,非因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况物业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对公共管道尽到日常的疏通和维护义务。


故王某应向侵权业主主张权利,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对王某诉请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职责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1月,韩某回家发现其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物业公司于当晚派人疏通后,污水排出。


但次日早,该卫生间下水管道又发生堵塞,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在地下室弯管处发现有卫生纸等异物。外溢污水将韩某家中部分装修及家具衣物等浸泡,经评估损失为510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业主,对自己的房产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畅、是否能正常使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事发当日污水溢出,至韩某当晚回家后才发现,韩某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物业公司在接到韩某通知后虽采取措施疏通了管道,但第二天又发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物业公司采取的维护措施并非切实有效,存有过错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按3:7为宜,遂判决该物业企业赔偿韩某经济损失35726.6元


三、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业主

楼上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2022年5月,外地出差返家的李某发现厨房返污,便联系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清理疏通,堵塞物为饭菜残渣等固体厨余垃圾。
此后不到一个月时间里,李某家的厨房因排污管道堵塞发生6次返污,最严重的一次污水溢出厨房,浸泡客厅房间的家具。
因返污造成的财产损害问题得不到解决,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楼上12名住户及物业公司赔偿家具(包含大小床、衣柜、门、书桌和餐边柜)损失1.1万余元,并承担评估费45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污物的来源,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楼上各住户共同平均承担赔偿李某损失的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接到李某报修后及时协助清扫污水,并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事后帮助李某与楼上住户协调赔偿事宜,履行了物业公司的一般物业管理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楼住户何某、17楼住户秦某在案涉侵权期间基本没有在该栋楼房居住,且提交了其房屋在2022年5月、6月期间没有生活用水记录的证明,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楼上10名住户各赔偿家具损失855元给李某

以案释法

一般情况下,小区内部的下水管道分为下水主管道和下水支管道

下水主管道所有业主排放废水都要经过的排水管道,是共用部分

下水支管道排放的是业主房屋内的废水,是专用部分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

1、专用部分由业主自己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当下水支管道返水造成相关损失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2、共用部分的下水主管道,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未履行疏通义务导致堵塞,造成管道返水,物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异物堆积导致堵塞,造成管道返水,如能明确责任主体,应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主体的,由楼上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业主有证据证明不可能丢弃的除外

存在多种缘由的,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建阳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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