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
附表:
说 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2.本协议文本中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的要求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有关单位和业主代表参与的情况下,共同对物业管理基础资料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3.本协议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应当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签约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4.本协议签订时,对在【 】中进行选择、在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进行选择时,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本协议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其他类型物业可参照本示范文本制订。(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3)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甲方向物业买受人发出交付使用的书面通知后,甲方和物业买受人在物业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办理交付手续的行为。(4)专有部分,是指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5)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6)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7)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8)物业承接查验费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后承接查验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现场查验、复验活动产生的费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公证机构开展的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活动产生的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物业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所产生的人工、工具、设备、仪器、仪表、物料等费用。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承接查验备案资料要求来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本协议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协议内容的完全一致性。8.本协议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受益主体享有本协议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本协议涉及的相关义务。(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湘建房〔202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维护业主利益的原则,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坐落位置:湖南省 市/州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巷)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本项目开发建设及承接查验工作为以下第【1】【2】种方式:2.分期开发建设,共分 期建设,本期承接查验的物业为第 期。【本项目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本项目第 期开发建设的】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图纸资料、技术资料和钥匙等的查验及交接。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物业承接查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组织成立查验小组。查验小组由甲方牵头组织成立,并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业主代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乙方负责邀请业主代表和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二)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承接查验方案(包含承接查验时间、查验方法、人员范围、问题的解决方式、费用等内容)。(三)甲方于 年 月 日(物业交付使用20日前),向乙方书面函告准备查验,并于书面函告当天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具体清单附后),并形成交接记录,书面记载、签字确认交接时间、资料名称、存在问题等内容:未能全部移交上述所列资料的,交接记录中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和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四)甲方牵头组织查验小组到物业现场对物业承接项目进行查验。实际查验时间为 年 月 日。现场查验应当形成查验记录。查验记录由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查验记录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五)现场查验完成后,乙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给予整改,并组织复验;因合理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应当书面承诺整改的具体期限,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复验,形成复验记录。(六)在完成资料移交的基础上,最后一次复验结束后 日内,双方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双方在查验中应当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查验。本次承接查验采用以下第【1】【2】【3】种形式进行查验:2.【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物业项目交接和验收,并出具项目交接查验报告。3.【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物业承接查验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由甲方承担。(一)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二)甲方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乙方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并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同时还应当获得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书面承诺。(三)甲方应当委派人员组织现场查验,并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委派的专业人员应当与乙方人员共同确认查验结果,并负责在资料交接记录、现场查验记录、复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四)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解决,使其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五)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时,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如发生业主对工程遗留问题及整改工作的相关投诉,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好对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六)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在内的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七)现场查验前,甲方未能全部移交资料,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物业移交后如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乙方办理承接手续之日起算。(十)保修期间,报修、整改、协调、联络由【甲方】【乙方】组织安排,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一)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承担相关工作,并负责在资料交接记录、现场查验记录、复验记录上签字确认。(二)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三)乙方应当对未移交的资料列出详细清单,并形成书面记录,并在书面记录上签章确认。(四)乙方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并监督甲方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整改,为整改提供相关便利。(五)对甲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乙方应当要求甲方再次整改,或者就整改的事项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六)乙方应在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承接查验方案、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和其他有关承接查验的文件上传至“湖南省物业管理监管平台”,提交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七)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第十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标准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房屋本体存在的问题的, 日内由甲方进行整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整改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复验。(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的, 日内由甲方进行整改(最长不得超过30日),整改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复验。(三)资料移交存在缺失的, 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由甲方补齐。甲方不能补齐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移交,限期仍不移交的,乙方有权拒绝承接物业,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四)钥匙的移交:钥匙缺失的,甲方应在 日内补齐。(五)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无法整改完成的问题),确需单独解决的,应单列重大问题交接清单。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经现场查验,甲方不得交付使用,乙方不得承接。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乙方拒绝承接甲方交付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不构成违约。甲方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或乙方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房屋质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或不属于承接查验范围的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以下第【1】【2】种方式解决:第十六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保护业主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十七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移交手续资料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自签署时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相关专业机构】【 】【 】各存档壹份。附1
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移交情况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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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单位(建设 单位)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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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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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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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接收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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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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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接收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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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查验资料移交情况 |
需移交资料 | 移交情况(完整齐全打“√”,不齐全或未移交的需列出清单写明情况) |
物业建设审批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验收认可文件,用地红线图,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单和缴费凭证(如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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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水暖、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图),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包及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材料,商品住宅的验收综合备案材料及分户验收资料,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检验及准用资料,水、电、气、通信等准许使用文件或协议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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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清单(名称、规格、数量、产地、主要性能、随机工具、备品备件清单、试运行记录等),设施设备出厂合格证,供应商及安装施工单位基本情况资料,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文),设施设备保修卡及保修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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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维修资金缴存情况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招投标相关文件),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名册(分户权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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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维修资金缴存情况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招投标相关文件),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名册(分户权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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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住房品质资料
物业的配套、耐久、适龄、绿色、智能、人文、特色与创新等方面的评分表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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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资料
符合绿色建筑相应等级要求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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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险资料
购买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或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的物业,应当包括相应保险的保单和缴费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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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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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补充移交不齐全或未移交资料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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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小组人员签字 | 建设单位 |
| 物业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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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估机构 |
| 业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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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 |
|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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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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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单位(建设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资料接收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肆份,移交、接收单位各壹份,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存档壹份。
物业承接查验资料补充移交情况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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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单位 (建设单位)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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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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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接收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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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接收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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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移交的资料 |
物业建设 审批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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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竣工 验收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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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设施 设备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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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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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 住房品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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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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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移交后仍不齐全或仍未移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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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补充移交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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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小组 人员签字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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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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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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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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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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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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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相关专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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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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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单位(建设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资料接收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肆份,移交、接收单位各壹份,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存档壹份。物业承接查验现场查验情况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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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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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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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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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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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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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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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范围 | 承接查验移交资料;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情况。 |
查验方法 | 现场查验主要采用核对的方法进行。在现场比对、设备调试等基础上,还可以综合采用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进行查验。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情况 |
查验 内容 | 查验项目 | 基本情况 | 查验方法 | 存在问题 (注明楼栋、楼层等情况) | 建设单位承诺整改期限 | 是否交接(存在问题不能交接) |
共用 部位 | 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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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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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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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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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备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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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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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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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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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施 | 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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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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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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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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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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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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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验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
开发建设单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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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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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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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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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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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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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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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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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相关专业机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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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建设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肆份,移交、接收单位各壹份,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存档壹份。复验情况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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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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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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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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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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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复验情况 |
查验内容 | 查验项目(查验中存在问题的项目) | 存在问题 (注明楼栋、楼层等情况) | 基本情况 | 复验 方法 | 复险存在问题 | 是否交接(存在问题不能交接) |
共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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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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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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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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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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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验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
开发建设单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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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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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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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表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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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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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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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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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相关专业机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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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建设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肆份,移交、接收单位各壹份,物业所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存档壹份。物业交接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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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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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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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服务企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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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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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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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内容 | 交接日期 | 交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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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接(补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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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含现场查验、复验时的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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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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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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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建设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肆份,移交、接收单位各壹份,物业所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存档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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