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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不可抗力?可能九成的人都弄错了 | 虹桥正瀚

刘丰畅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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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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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因为新冠疫情的爆发,不可抗力——这个曾经躺在教科书里极少被用到的概念,最近一段时间成为了法律圈的主要话题之一,然而我们却发现,关于不可抗力,可能有相当多的朋友都弄错了。我们今天从四个有关新冠疫情的例子出发,聊聊不可抗力。
首先,我们给到大家四个例子,请大家思考一下在这四个例子中,新冠疫情分别是不是一个不可抗力事件,其中第二个例子,也请大家考虑一下运输公司原本的运输路程以及路的类型(高速公路或山路)会不会对新冠疫情性质的判断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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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已经有了自己的初步答案,我们接下来回到法条本身进行分析,而后再对四个例子当中新冠疫情的性质进行验证。
关于合同法领域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第94条及《民法总则》第180条都做了规定,从结构上看,法条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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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两种合同履行后果以及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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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法条文字信息提取整理成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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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根据法条规定的定义,某个客观情况事件只要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即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合同出现了不能履行的情况,并且该情况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会发生《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免责法律后果,如果合同发生了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且该情况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则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获得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通过法条逻辑再进一步探究,如果只有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合同没有不能履行或者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或者缺少这些情况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因果关系这个要件,那么就不会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我们基于刚刚对法条的初步理解,再对刚刚四个例子进行验证:
1.第一个例子,开发商延迟交房构成不能履行了,也无能为力,新冠疫情应该明显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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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个例子,新冠疫情还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但是无论多么艰难,运输公司都已经完成了运输义务,好像并不存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新冠疫情还是不是不能克服?是不是不可抗力事件?我们先留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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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个例子,新冠疫情还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这个和第一个有点像,而且后果更加严重,毕竟皮草厂家过了2月份销售旺季就无法达到办促销会的合同目的了,所以在这里新冠疫情应该也是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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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个例子,虽然新冠疫情还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但好像新冠疫情完全对借款人的还款操作完全没有影响,也没有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所以这里的新冠疫情是不是不能克服?是不是不可抗力事件?我们也留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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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我们基于对法条的初步了解对四个例子中的两个形成了答案,但还留下了两个疑问,那么我们再回到法条看看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事实上,关于三个不能的理解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几乎不存在什么争议,指代的是当事人的能力无法预见到事件发生、当事人无论如何努力都不能避免事件发生,都是针对事件本身的。问题就出在不能克服这一点的解读,不能克服的对象到底是对事件本身的不能克服?(比如战争打响让战争停止对一般当事人而言是不可能的)还是说对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后果的不能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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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验证一下第二种观点(不能履行的后果不能克服)是否符合法条内在逻辑。根据第二种观点框架,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一个事件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目的无法实现,才是不可抗力事件。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很容易对前面四个例子得出结论:第一个例子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了,所以是不可抗力事件;第二个例子新冠疫情没有导致不能履行或者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不是不可抗力事件;第三个例子新冠疫情导致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是不可抗力;第四个例子新冠疫情完全没有影响,也没有不能履行或者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所以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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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其实与法条本身的逻辑是不符的。法条规定内容刚刚已经讲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事件符合三个条件就是不可抗力事件,我们把这一步叫做不可抗力事件判断;判断不可抗力事件之后,进入第二部分,根据法条规定的规则,判断这个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了不能履行或者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要不要发生相应的免责或者解除效果,我们把这一步叫做不可抗力后果规则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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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在逻辑其实是:合同不能履行、目的无法实现,都是不可抗力事件有可能带来的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不是必然的,如果没有这种后果,或者缺少了不可抗力事件与这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不发生相应的免责、解除法律效果而已。因此,第二种观点事实上将不可抗力事件可能的后果变成判断不可抗力事件的前提条件,属于倒果为因,与法条逻辑相悖。所以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断与他是不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没有关系,不能克服所指代的对象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应当是相同的,均为针对事件本身。总结来说,不可抗力事件是结合当事人主观能力情况针对事件进行的判断,但不可抗力事件并不一定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在这样的观点下,我们再来判断一下刚刚的四个例子,新冠疫情其实无论在哪个例子当中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只是其在不同例子中所带来的影响程度和情况不同,可能会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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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今天分享的结论,即新冠疫情对于一般人而言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能否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须因个案而论。
下一期,我们将结合今天谈到的法条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就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关内容与大家进行分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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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制作团队
总体策划:倪伟、王正、刘洪俊、钱前
内容制作:刘丰畅、陈剑云、朱思衡
本期主讲:刘丰畅
技术支持:袁晨翔、樊丹嫣、吴宇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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