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约1836字,完整浏览约需5分钟,建议收藏后阅读。股票司法处置的核心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一览表”:
股票执行处置的“方式”与“价格”取决于股票的类型。首先,应区分无限售流通股与限售流通股;其次,无限售流通股中还要区分有质押和无质押两种情形。司法抛售,是指执行法院指令托管券商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在二级市场变现股票。执行法院指令证券公司抛售前须先通过证券公司将股票的状态从“不可售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并冻结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处开立的资金账户(司法抛售方式变现股票所得款项会进入到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会向中登公司申请变更状态。相关变更文件详见下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抛售的方式只能用于处置“无质押的无限售流通股”。这就导致已质押的股票无法通过最高效、便捷、价格公允度最高的变现方式处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得不耗费更长时间、承担更高成本采取司法拍卖等方式予以变现或流拍后抵债。有人可能产生这样的疑问: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质押股票,与变更为“可卖出的质押”状态的场外质押股票,都可以进行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为什么该类质押一旦被冻结,即使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变现呢?
“可卖出质押+可售冻结”状态的股票,法律上要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方式处置完全不存在障碍,现有障碍在于中登公司的交易系统不能处理该状态的股票,换言之是计算机系统限制了该类股票的处置方式。为此,2019年12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经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协调,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现有冻结系统进行改造,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并在系统改造完成后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第二,股票冻结后,不影响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质权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质押的,冻结效力在冻结股票数量范围内对解除质押部分的股票自动生效。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后变价款有剩余的,冻结效力在本案债权额范围内对剩余变价款自动生效。第三,在执行程序中,为实现本案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在质押债权和本案债权额范围内对相应数量的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并在优先实现质押债权后清偿本案债务。”从最新意见来看,最高院与中登公司已充分意识到了计算机软件系统与目前司法执行方式存在脱节,急需进行升级改造。据我们了解,截至目前该技术障碍尚未消除,期待改造后的系统能够解决股票处置中的一大痛点。网络拍卖是目前股票的司法处置中最常见的方式,因为该方式的适用面非常之广,所有的流通股都可以通过该方式处置。目前具有司法网络拍卖资质的平台共有7家,申请执行人可自由选择任意一家:
https://sf.uap.sse.com.cn/otcle/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是指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竞买申报、竞买匹配、结果公示等询价竞买相关事项的大宗股票强制变价措施。该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平台可处置的股票仅限于:由上海金融法院处置上交所上市的流通股。司法抛售的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确定成交价格。司法拍卖与大宗股票执行平台的价格,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区分一拍、二拍、三拍、变卖共四个阶段的不同定价方式(详见上表所示),供读者一站式查询。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司法拍卖与大宗股票执行平台在定价方式上有所不同,因此同样针对“上海金融法院处置、上交所上市、流通股”,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大宗股票执行平台处置股票,因为该平台在拆分规则、定价规则与拍辅费用上都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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