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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新规 | 只是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原来还有这么深远的意义​

丁恬恺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其中非常重要的变化之一,对担保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模糊处理(详见民法典443条与物权法226条)。
同日,《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统一登记决定》”)生效,动产担保登记统一由多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操作,担保登记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也仅仅是民法典中担保制度巨大变化的一部分。整个制度变化的背后其实都有着“优化营商环境”的影子。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以担保统一登记为例,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分析担保制度发生这些变化的原因。
一、优化营商环境是什么?
将目光投向国际,以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营商环境报告”或“DB”)¹为例,其基于全面的调查而对世界上190个经济体进行营商环境的年度评估,评定一般于前一年度完成,即DB2020(2020年报告)反映的是2019年的营商环境。我国在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在大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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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时,世界银行会使用“法定权利问卷”作为评估营商环境的“试卷”,而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变化,均可以在这一份“法定权利问卷”中找到重要端倪。
世界银行网站,问卷可在此下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这一重要论断。在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政府最重要的施政方针的当下,可以预见的是,民法典等相关体系的出台以及未来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变化,必然会在“答卷”角度给出了更为亮眼和积极的答复,因此,营商环境报告对处于希望了解法律前沿变化的法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线索。
二、新担保登记制度的变化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未经登记的法律后果。《统一登记决定》则在操作层面规定了多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上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及统一登记决定,作为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和实操规则,与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形成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及担保登记体系,即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体系(“担保制度体系”)。本文将以统一性、线上化、高效化三个角度展开,对比世界银行的法定权利问卷,与读者分享新担保制度体系的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1.统一登记机构之“统一性”——多个担保形式的登记机构的统一
法定权利问卷对统一登记机构非常重视。其中有多达7个问题之篇幅专门是针对“统一登记机构”的,包括机构是否运行、担保登记的对抗效力、允许登记的当事人主体类型、机构地域位置、登记信息可读性和登记信息查询等六个方面进行调研;同时,在问卷中进一步调研了该机构是否覆盖全部品类动产担保登记事项(除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知识产权)。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动产和权利之登记机构的职责分配非常复杂,处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头管”的状态。实际上,这种职责分配对于债权人而言并不友好,反过来提升了债务人及抵押人的融资难度。因此,本次统一登记机构的改革主要有两点:
首先,在城市维度方面。在成为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已于2019年4月30日开始负责北京、上海(后于2020年4月追加广州、重庆)动产抵押登记,但其他城市的动产抵押担保登记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系统处理。本次变革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分管的动产抵押担保登记纳入到统一登记机构中,即不再区分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和其他城市。
此外,由于法律增加了其他非典型担保的规定,因此在由统一登记机构办理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的范围方面,仅穷尽式列举并排除“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特殊动产抵押及交易所/知识产权部门办理登记的动产/权利担保登记。
由此,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方面,我国已经建设形成了统一登记机构+特殊动产抵押+交易所质押+知产质押体系。
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关于上述体系变化,我们认为,北京与上海作为DB2020的受访城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头管”的动产抵押情况或许是彼时的过渡之策,亦或许给商事主体查阅动产、权利担保登记情况时带来不便,本次统一登记机构的举措无疑不仅能在“卷面”上获得高分,也能实实在在提升动产/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的便利程度。
关于世界银行“法定权利问卷”该部分内容,我们提供的答案参考如下:
问题5.2 a:该(统一)登记机构是否正在运行中?(原文为英文,此处为参考翻译,下同)
参考回答:该统一登记机构已在运行中。
问题5.2 bBizBank(问卷中案例部分的债权人和担保权人)是否对非占有担保权利进行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
参考回答:在动产及权利担保中以登记(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答卷”补充:
担保登记的对抗效力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已明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未经登记的担保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5.2 c担保登记机构是否仅限于特定类型主体的借款人或债权人(例如,公司实体,仅个人,商业银行)?
参考回答:允许被登记为提供担保品的当事方包括法律允许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具体可参见下列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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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2 d担保登记机构(数据库)在地域上是否集中于经济体的特定位置,还是位于在经济体的不同地域?
参考回答:统一登记机构为线上机构(一般而言其数据库也存储于服务器中),统一处理全国各地的动产和担保登记。
问题5.2 e每个人都能从经济体中的任何地理位置不受限制地获取登记机构的数据吗?(例如,不需要登记员、书记员、公证员等中间人;或不限于国家机构等某类用户)?
参考回答:目前统一登记机构开放注册,允许当事人查询,即各个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无地域、无身份限制进行担保登记查询。
问题5.2 f登记机构是否有一个可按债务人姓名或独特身份识别特征进行查询的电子数据库?
参考回答:统一登记机构中具备债务人名称/ID检索功能。
“答卷”补充:
登录系统后,可以以担保人或登记证明编号进行查询;其中,机构和自然人担保人的查询内容分别为机构名称和证件号码,亦与世界银行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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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3 b登记机构是否涵盖动产上的所有类型的担保权益(机动车、船舶、飞行器或知识产权除外)?
参考回答:是的。人行统一登记系统所覆盖的担保形式已经包括全部动产担保登记(除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知识产权),但未覆盖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等权利质押。
“答卷”补充:
担保形式方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均纳入到担保制度中;结合上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度等相关规定,此等担保形式纳入担保登记系统已然具备了法律环境;在这一背景下,统一登记决定通过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可在平台中进行动产及权利担保登记的清单。
2.统一登记机构之“线上化”——线上登记机构
在科技高速发展、全球疫情常态化的大背景下,线上化正在成为绝大多数行业面临的挑战与契机之一,如何搭建安全、稳定、高效、便利的线上工作平台不仅是公司们关注的重点,也成为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们的议题之一。而国际视角中也线上化这一话题进行了调研。
参考法定权利问卷中的问题,其在第5.2问即统一担保机构(Unified collateral registry)f问(详见上文)已经有所涉及,同时第5.4 c问中再次提及担保机构是否具备线上平台以用于登记、变更、展期、注销、查询等功能。在统一登记机构之常见问题中,系统已明确说明统一登记机构仅限于线上使用²,而系统中本身即具备上述五大功能。
此外,关于线上化重点之一的授权与身份验证问题,统一登记机构以密码+管理员(+“修改码”)制度方式给出了解决方案,即仅有管理员方可进行登记操作、对于特定登记内容的修订必须以修改码作为修改基础信息。
在统一登记机构步上正轨、过渡期届满之后,或许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不再存在线上线下两套系统的问题,可以进一步降低进行背景调查时的工作负担。关于上述第5.4 c问内容与我们提供的答案参考如下:
问题5.4 c担保登记机构是否具有用于登记、修订、展期、撤销和查询相关担保权利的线上系统?
参考回答:是的,相关登记、修订、展期、撤销和查询均可在人行统一登记系统中通过线上方式完成。
3.统一登记机构之高效化——“基于通知”之登记
熟悉担保登记的阅者知道,担保登记的一大痛点在于登记部门对于各个提交文本实际审阅时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我们在经办其他登记如不动产登记时发现,登记部门在实际审阅具体文本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并增加后续的沟通成本,甚至被要求修订或重新签署文本。
而本次统一登记决定中规定,“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即不对登记内容做实质审查,转而“由当事人……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这一制度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登记的效率。在不考虑网络波动的前提下,登记所需等待的时间基本为零,当事人点击确认提交的瞬间,统一登记机构即完成动产或权利担保登记,并形成相应的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为例,为贯彻这一制度,除双方当事人信息、登记时长和抵押财产描述等用于确定登记的基本信息外,主合同信息、抵押合同信息等均不作为必填项,甚至抵押财产附件的上传也并不作强制的要求(当然,这也与动产浮动抵押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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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制度被世界银行定义为“基于告知”(Notice-based),即无需上传文件、登记机关对于交易的合法性不做实质审阅。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我国在法定权利问卷中关于是否“基于告知”登记、完成登记所需时间的问题中“拿分”。
关于上述第5.3 a问、5.4 b问内容与我们提供的答案参考如下:
问题5.3 a该登记机构是否为“基于告知”的登记机构(例如,合同复印件等文件无需提交,且登记机构并不对相关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阅)?
参考回答:统一登记机构是无需进行文件实质审阅、对相关文件也无提交要求的登记机构,即题述“基于告知”担保登记机构。
问题5.4 b新设登记在数据库中一般会在何时完成?
参考回答:相关担保登记一般会即时完成。
总结
除了统一登记机构外,营商环境报告及相关问卷中还有更多已经或尚未被民法典体系解答的问题(例如担保品是否能以概括式而非具体式进行描述,已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中提供肯定的答案),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但仅从统一登记机构而言,上述将“统一性”、“线上化”和“高效化”列为统一登记机构三大特征,实则互通互联,三者也都为优化营商环境这一统一的目标服务。
在后疫情时代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言,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也不容忽视。本文以营商环境报告作为评估营商环境的“试卷”,以九民会议纪要、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答卷分析如何“扣点答题”,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国内营商环境能够尽早对标国际标准,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1. 注:本文以最新公开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及相应的问卷作为底稿。相关资料参见: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zh/doingbusiness
2.  【6.登记是不是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
是的。登记系统是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登记。
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cms/goDetailPage.do?oneTitleKey=yhyd&twoTitleKey=cjwt 

本期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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