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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民法典溯及力速查表(附Word版全表)

卢晓成 | 吴明波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时间效力规定》”),以解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的适用问题。
《时间效力规定》全篇28条,包括:一般规定、溯及适用具体规定和衔接适用具体规定三部分。本文将通过两张图表,为您梳理《时间效力规定》的“一般规定”以及“具体规定”,并在最后通过3问进一步深度解读《时间效力规定》中的部分细节问题。
从具体适用角度而言,我们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应先查阅“具体规定”,若无具体规定情形,再从“一般规定”入手,确认是否适用《民法典》。
一般规定表
《时间效力规定》以法律事实作为溯及力讨论对象,遵守“法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发生或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方可适用《民法典》。而对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下,存在三种例外情形,即:“有利溯及”“空白溯及”和“可说理”。同时,《时间效力规定》也考量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明确既判力优先于前述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即《民法典》并不适用于已审结案件的后续处理。
三种例外情形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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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表
在上述基本原则下,《时间效力规定》通过第二部分罗列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并通过第三部分规定了时间跨越民法典施行日的衔接适用情形。为便于理解、记忆个案中的适用问题,我们以民法典各编为类别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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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理解《时间效力规定》的3个问题
Q1:什么是法律事实?
《时间效力规定》开篇就以“法律事实”发生以及持续作为溯及力问题讨论对象,并不同于一般法律在规定溯及力时会以案件审结时间作为讨论对象。故,我们首先应明确何为法律事实?为方便理解法律事实的外沿及具体分类,整理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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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何理解“有利溯及”下“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各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常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之中,即对于一方主张权利的“保护”有可能将“减损”其他方主张的权利。如《民法典》中将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的保证责任从《担保法》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修改为“一般保证责任”。一定程度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相应的,可能债权人会认为其权益则被减损了。在此情形下,从受保护方来看,适用《民法典》确实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但从其他民事主体来看,适用《民法典》反而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法律适用不应“偏倚”地仅保护某一方利益,故《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中所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应当仅限于两种情形:(1)对各方民事主体均有利;(2)对一方民事主体有利,但不增加其他民事主体义务责任。
Q3:《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方面,有具体规定应适用具体规定。民法典施行后陆续颁布的司法解释本身可能已有条款对其自身适用的时间效力进行规定,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第二次修正)为例,其第31条就对溯及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对于未作出溯及力规定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仍应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判断其溯及力。虽《时间效力规定》中对于有溯及力的表述均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司法解释本身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不应超越法律本身扩张外延,变相立法,因此此处虽表达为民法典,但包括《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系应有之义。
通过对《时间效力规定》的解读,我们理解最高院原则上仍是秉持了一贯的处理原则,但因为有原则规定,必然会带来实务中个案的探讨,我们也将跟进并持续关注该适用问题。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要点梳理Word版全表(含法条对比)
附件缩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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