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不久前,本所代理的温州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中,成功打破窠臼、争取二审改判,该院认定金融借款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不受4倍LPR限制(详见:温州中院终审判决:金融借款纠纷不应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 虹桥正瀚)。
昨日金融机构再次迎来好消息,并颠覆性地扩大至以往被称作“类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等主体作为资金融出方,不受4倍LPR利率上限限制,目前仍应以年利率24%作为利率上限。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专门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点击查看大图
二、《批复》的影响:金融机构仍适用24%/年利率上限,不受4倍LPR限制关于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代表的金融组织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争议已久,尤其是在2020年8月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正,调低利率上限之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要求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声音越来越强。《批复》发布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最直接的后果是该等主体作为资金融出方时,不受4倍LPR利率上限限制。至于金融机构适用的利率上限标准,最高院暂未专门明确,我们认为,根据以往司法实践,在进一步意见出台之前,目前仍应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准,即以年利率24%作为金融机构利率上限:“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批复》观点可谓颠覆,根据笔者掌握的以往司法观点,主流意见实际上倾向于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属于金融机构,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现将新老观点对比如下:
“上述修改给债务人和担保人带来的影响遑需多论,但该规则并非与债权人毫无关联。恰恰相反,上述规则实际上也关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决定着债权人是否面临脱保风险、担责风险等......”“规定虽然只改变寥寥几字,法律人以及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却应格外重视......”民法典担保新规 | 与破产直接相关的6大要点梳理(附Word版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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