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小区居民要注意了!这些新规会影响你的生活
为加强油田职工家属区综合管理,保证正常秩序,提升职工家属区综合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印发《江苏油田职工家属区综合管理规定》,原《江苏石油勘探局住宅小区文明创建综合管理规定》(苏油公〔1999〕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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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为加强油田职工家属区综合管理,保证正常秩序,提升职工家属区综合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印发《江苏油田职工家属区综合管理规定》,原《江苏石油勘探局住宅小区文明创建综合管理规定》(苏油公〔1999〕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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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2.1 各小区管理的二级单位(含委托管理的二级单位)是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小区管理全面负责,应依法依规和制定相应制度管理小区。
2.2 公共事业处是业务主管部门,是小区业务管理的监督主体,对小区管理负责监督考核。
2.3 各小区管理的二级单位凡涉及油田各安全分委会管辖业务范畴的应执行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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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3.1.1 居民应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遵守油田居住小区治安管理规定。
3.1.2 小区应实行封闭式治安防范管理,门卫应切实履行岗位责任制。
3.1.3 居民应做好自家的安全防卫工作,并有协助管理小区的义务。
3.1.4 具备条件的职工家属区应建立专门的日夜巡逻队伍,或组织小区志愿者轮流值守,保障小区安全。
3.1.5 在小区内,严禁赌搏或提供赌搏场所;严禁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造传播淫秽音像制品;严禁私设宗教聚会场所搞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等。
3.1.6 居民对违法犯罪的人员和行为应主动举报,不得在小区内窝藏违法人员和赃物。
3.1.7 外来人员在小区暂住租住,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
3.2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3.2.1 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3.2.2 进入小区的车辆应减速慢行,不准鸣号,不得乱停乱放,若损坏路面、绿化和公共设施等按价赔偿。
3.2.3 严禁在小区主干道上装卸货物,修理车辆、学习车辆驾驶。
3.2.4 严禁车辆驾乘人员在小区道路上随意乱抛车上废物及垃圾。
3.2.5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3.3 小区消防管理规定3.3.1 应保持楼梯、走道及安全出入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或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3.3.2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确保楼梯、走道及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3.3.3 小区内严禁经营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剧毒等各种危险品。
3.3.4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擅自挪用小区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水源。
3.3.5 小区内烧焊、动火、用电作业,必须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措施。
3.4 小区住宅装修管理规定3.4.1 小区住宅房屋装修应提前一周向物业管理部门申报,填写《装修申请表》并附装修施工方案,批准同意后实施。
3.4.2 房屋装修应遵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等,装修结束后,经物管人员检查未发现违规和违反小区有关规章制度的退还装修保证金(不计利息)。
3.4.3 住户装修前,将所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等复印件报物业管理部门核查备案。
3.4.4 住户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遵守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由住户自行协调解决。
3.4.5 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不得占用公共部位以及乱搭乱建;如有违规,物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3.4.6 装修住户不得在户外随意堆放施工材料及装修设备,转运装修材料(如水泥、砂子)应袋装化,不得散放。
3.4.7 因施工原因导致公共设施、外墙、楼道、墙面损坏、污染,或给其他住户造成损失的,由装修户自行修复或赔偿。
3.4.8 物管人员应加强装修过程检查,对公用系统、隐蔽部分有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装修户整改,否则,严禁进行后续施工。
3.4.9 装修作业按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施工人员夜间不得留宿室内。
3.4.10 装修施工人员须按照规定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
3.4.11 住户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因违规造成损失的,由装修户负责。小区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3.5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5.1 小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必须遵守小区制定的相关规定。
3.5.2 饲养宠物应到属地政府指定的防疫部门登记,定期防疫,领取《宠物健康免疫证》。
3.5.3 外出遛玩必须由饲养人牵领,否则视为无主饲养,可以予以捕灭。
3.5.4 宠物损坏绿化的由饲养人负责赔偿。污染花草和环境,造成公共环境影响由当事人自行清除或支付清除费用。
3.5.5 所养宠物发生伤人事故,由宠物主人承担一切责任。
3.5.6 宠物破坏安静环境,影响他人休息,由小区管理部门一次警告;二次通报;三次责成宠物主人带离小区。
3.6 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3.6.1 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在住宅小区内摆设摊点的,需经小区管理单位批准,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准乱摆、乱卖;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其它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超范围经营。
3.6.2 各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等,不得在走廊堆放物品或扩大营业场地,违者应限期整改、恢复原貌或赔偿损失,逾期不改者,由物业管理单位处罚。
3.6.3 各商业网点必须按小区管理单位要求统一设置招牌。凡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标语,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等,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3.6.4 各商业网点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及环境卫生清洁。
3.6.5 各商业网点不得随意改动水电设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设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禁止营业等处罚。
3.6.6 商业网点装修应严格按照本规定3.4执行。
3.6.7 商业网点经营单位对经营网点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小区管理单位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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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核4.1 小区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月度绩效考核兑现制度,将规定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
4.2 本规定作为公共事业处对小区管理二级单位月度安全考核内容,是所对应指标考核扣分的依据。考核结果纳入社区安全分委会对相关二级单位安全月度考核评分。
编辑: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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