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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丨四川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成都4件


3月15日,四川高院发布了十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

 成都法院4件入选


案例涉及

刷单炒信、密室逃脱沉浸式娱乐

干洗服务、养老诈骗等领域

基本案情和典型意义如下



案例1: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2:林某诉某娱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3:陈某某诉某卡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集资诈骗罪案



案例1

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为“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四川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捧场客”软件及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发放红包的方式鼓励消费者在与其合作的商家处消费后,在包括“大众点评”在内的点评服务网站上对合作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并经其审核“好评”内容后返现给消费者。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四川某科技公司诱导消费者增加“大众点评”门店好评量或进行虚假好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商誉及其他商家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川某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对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商业模式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四川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余元,共计52.5万余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用户评价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大众点评”作为国内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其评价体系对消费者具有一定权威性。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社会上出现不良商家通过“网络软文”“刷好评”等方式“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客观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本案为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四川某科技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影响“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事实上达到了帮助部分“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结果,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裁判结果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为吸引客户流量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走捷径”的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网络宣传良好秩序、引领构建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2

林某诉某娱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下午,林某与朋友一行四人在某娱乐公司开设的密室进行娱乐活动时,跳入一处基坑中致其手臂受伤。当日,林某到彭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1月5日出院,住院共计16天,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22年6月3日,林某再次到彭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月13日出院,住院共计10天,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术后不连接。根据医嘱,林某需要定期复查DR片及继续后期康复治疗。2022年4月19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因林某与某娱乐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林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判断密室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审查游戏经营者、场所管理人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设备以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以及是否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从林某受伤地点的游戏环节来看,参与者需从一高台跳入基坑,基坑内虽有块状泡沫起缓冲作用,但综合考虑泡沫的分布数量、跳台的高度及现场是否有安全提示等因素,法院认为某娱乐公司作为管理者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即某娱乐公司在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密室逃脱游戏造成林某的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责任。林某自愿参与到该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中,本身亦有义务保持高度警惕,尽力避免因突发状况造成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经综合评判双方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为某娱乐公司承担60%责任,林某自行承担40%责任。



【典型意义】


密室逃脱是当下广受年轻人群体喜爱的一种沉浸式体验游戏。因其通常会根据剧情需要,设置幽暗的环境或特殊的场地格局以营造惊险刺激的游戏氛围,游戏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本案中,玩家们需要从高台跳入基坑,存在一定危险性,某娱乐公司作为密室的经营者,理应提供更安全的设备保障玩家参与游戏时不受损害。林某作为密室逃脱游戏的消费者,也应根据自身情况评估风险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一方面警示了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提高全行业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各位玩家“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有利于提醒消费者在参与密室逃脱游戏时树立风险观念,规避游戏带来的安全隐患。



案例3

陈某某诉某卡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卡洗衣店对外提供多类型洗涤服务,店内张贴不同类型服务及相应价格公示,其中保值洗涤价格明显高出普通洗涤价格,陈某某系该店常客。2022年1月19日,陈某某将其购买价格为21940元的“ISABEL MARANT”品牌衣物一件送至某卡洗衣店处干洗,未主动告知送洗衣物价格高昂也未表达保值洗涤需求,某卡洗衣店收取衣物后按照与陈某某的交易习惯,按一般衣物送洗标准收取清洗费35元并出具《洗衣单》,陈某某未表示异议。后陈某某到店取衣时发现衣物右侧袖口处等局部地方颜色出现变化,某卡洗衣店进行修复后陈某某仍不满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卡洗衣店赔偿财物损失1.8万元。庭审中,某卡洗衣店提供修复后衣物原件,经当庭查看,该衣物不存在影响正常穿着的明显瑕疵。陈某某仍表示不认可修复结果,某卡洗衣店表示愿意赔偿陈某某1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和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之规定,消费者送洗贵重衣物,洗衣店未主动询问且消费者未选择保值洗涤致衣物价值贬损,双方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卡洗衣店在提供衣物洗涤服务时造成衣物变色导致价值贬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消费者陈某某在明知因衣物价格较高而需特别护理的情况下,未告知特殊洗涤需求,也未要求保值洗涤,亦存在过错,可减少某卡洗衣店相应的贬损赔偿额。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衣物的修复情况以及当事人自愿赔偿情况,最终判决某卡洗衣店赔偿陈某某1000元并退还案涉衣物。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及社会化分工的发展,干洗、保洁等“劳动替代”服务行业已成为重要的消费领域。本案系消费者送洗贵重衣物但未选择保值洗涤,而衣物在洗涤过程中发生局部变色导致价值贬损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洗衣店经营者在提供衣物洗涤服务时应当全面履行查收、检验、征询顾客是否选择保值服务、洗涤等义务,消费者在送洗贵重衣物时也应主动告知保值洗涤等特殊服务需求并支付相应保值费用,若消费者未全面正确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应相应减轻经营者赔偿责任。


本案中,洗衣店经营者在提供衣物洗涤服务过程中造成送洗衣物局部变色导致衣物价值贬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消费者在送洗贵重衣物时,既未主动告知衣物高档价值,也未选择保值洗涤方式,且仅按普通衣物送洗价格支付服务费用,对贵重衣物经普通洗涤变色导致的价值贬损负有过错责任,其主张高额赔偿费用超过合理限度。法院依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强调了消费领域供需双方均应全面、妥善履行各自义务,厘清消费者在未完全正确履行义务、对损害结果负有过错责任时的权利保护边界,旗帜鲜明表明司法平等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劳动替代”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案例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集资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四川某投资公司、四川某健康服务公司、四川某科技公司及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上述四家公司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无有效实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王某某招聘、指使业务人员通过发放传单、组织免费考察、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四川某健康服务公司所谓的养老、康养、旅居、股权投资等项目,承诺支付月息2%-3%不等的投资回报、到期返还投资本金,引诱群众签订旅居服务协议、康养服务协议及股权投资协议进行养老投资,以此诈骗投资款。经审计确认,已报案投资人共计317名,绝大多数系老年人。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投资金额共计21163320元,已收回投资金额共计2841150元,损失金额共计18322170元。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名下公司并无有效实体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盈利能力和支付高额投资回报的现实可能性。相关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养老、康养、旅居、股权投资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且募集的绝大多数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发放业务人员工资提成、集资宣传活动及其他消费使用,造成集资群众巨额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王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已侵犯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集资诈骗罪,遂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集资的资金,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年人的事,是“家事”,更是“国事”。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不少犯罪分子开始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消费群体,以响应国家政策、投资老龄事业等所谓“合法”名义实施诈骗。本案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专门针对老年消费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一方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对案涉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老年消费群体的法治意识,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推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成都法院始终围绕

“安心消费、司法护航”目标

公正的司法引领正向的社会风气

全力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

为成都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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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期>

来源丨四川高院

编辑丨李 丽 莎

校审丨张 子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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