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疗法?足浴店里的“生命大循环”......
足浴店“治病”诓老人,消费欺诈不可取
——「蓉法说法」今日话题
太婆,你血管里长虫啦
太婆,我们可以对您生病的细胞进行修复
足浴店里的服务员热情又周到
谁知笑容背后
却是精心盘算的消费陷阱
青羊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
老年人足浴店按摩遭欺诈的案子
究竟是什么“坑”
让年过七旬的太婆
心甘情愿拿出十余万元积蓄
充值足浴店消费呢?
本期为你揭秘——
案情回顾
足浴店按摩可治“老毛病”
法院审理
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
▲足浴店“生命仪”设备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足浴店利用老年人对身体健康服务的迫切需求,在进行服务介绍的时候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识提供服务,构成消费欺诈。在对原告提交的缴费票据金额予以确认后,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票据金额的三倍支付原告赔偿金。
法官提醒
三级法官
足浴店提供的服务系理疗按摩服务,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而言,认识和判断按摩服务的重要信息来源就是按摩项目名称、工作人员口头介绍。
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称足浴店提供的服务仅为按摩、理疗类,未进行过夸大、欺诈消费者的承诺和陈述,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足浴店为原告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包含“生命密码仪”“细胞激活修复”“全身营养液修复”等字样,上述按摩项目的名字包含超出了大众对按摩理疗功效的理解,并包含部分生物、医学名词,从字面上无法理解其包含的真实按摩服务内容。综上情况,法院认定,案涉足浴店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另外,被告提交的顾客档案、原告提交的付款收据中显示的服务项目名,与店内大厅展示的价目表无法对应,且被告对每个项目所对应的金额均不能做出详细说明。
案涉足浴店举示的顾客档案中的服务项目名称、销售及获赠凭证两者均未详细标明具体服务项目价格,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法院认为,足浴店的行为属于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服务的情形,构成对原告的消费欺诈。虽然案涉足浴店目前已注销,但张某和作为案涉足浴店的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该足浴店的相关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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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老辈子们守住养老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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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4期>供稿丨青羊法院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