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调解之后,他主动调高了抚养费
一起案件中
原本破碎的家庭
在法官用心良苦的调解下
起初不愿支付抚养费的被告
最终主动调高了支付标准
其中缘由,令人感慨
来看本期【蓉法说法】的故事
↓↓(案例来源:新津法院)
抚养费何以变更?
本案中
子女在父母离婚协议签订后
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属于父母离婚时无法预见的情形
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
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患病”特指“协议或裁判确定”抚养费后新发现需要长期治疗、耗费大额医疗费用的慢性病或者重大疾病,而不包括日常生活中子女一般性感冒、发烧等常见疾病,因为这些疾病属于可预见性疾病,已在之前协议或裁判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被纳入抚养费组成部分。
抚养费制度,究其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双方协议还是借助司法权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都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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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9期>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