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公安发了一条微博,微博的图片中一辆黑色保时捷轿车车顶上坐了7只葫芦娃玩偶,配文:这样安全吗?问题出在哪?
图片来源:@苏州公安微博
此条微博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纷纷大开脑洞,留下各种评论
“有问题:超载了!”:很多网友看到图片的第一反应是,超载了……
“没系安全带”:还有网友看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安全问题:7个葫芦娃没有系安全带……
网友们的脑洞也是大得出奇
这么讨论下去
恐怕连问题是什么都忘了吧?
终于……终于有网友说到了点上:
继续回到警察蜀黍的问题上:这样安全吗?问题到底出在哪?
答案当然是不安全。一方面是容易分散后方驾驶员的注意力;另一方面,如果车顶上的玩偶掉下来还很容易影响后方车辆的行车安全。
交警表示:车外悬挂装饰存在安全隐患,属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车主要负全责!
对于汽车外安装玩偶装饰的行为,属于对车身外观的轻微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一项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之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安装不够坚固,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可能会导致挂饰物脱落,对周边的车辆和交通参与者造成伤害。
另外,这些车外的挂饰物往往造型夸张,色彩鲜艳,容易吸引眼球,可能会引起其他驾驶员的关注,从而分散驾驶人注意力,一旦控制不好与前车的距离,容易发生追尾或者刮擦事故。
此外,警察建议市民,不要在车子外部增加任何不必要的配件或装饰,以免发生意外。
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车子的美观固然重要
但行车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千万不要为了追求个性,过度装饰
万一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
就追悔莫及了!
素材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