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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建构的方式与轨迹——基于联合国会员国的分析

郭忠华、谢涵冰 政治学人 2021-04-25
 


作者简介


郭忠华,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涵冰,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民族国家是当今时代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一种国家形式。民族国家的形成存在不同的建构方式, 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则具有特定的时空路径。然而, 现有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战争、暴力、国家结构等单一因素和机制上, 主要从国家内部来解释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 因此无法从总体上理解民族国家的扩展轨迹和建构方式。以2016年“战争相关研究” (COW) 所发布的数据作为分析素材, 通过对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分析表明, 民族国家建构总体上呈现以下时空轨迹:以近代早期的欧洲作为起点, 在19世纪早期率先扩展到南美洲, 然后扩展到北美洲, 再于20世纪广泛扩展到亚洲、非洲和大洋洲。民族国家建构的方式总体上可概括为四种:独立建国、去殖民化、国家解体和国际协助。其中, “去殖民化”是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方式。

在现代社会, 只有一种形式的政治单元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接受, 那就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不仅对其内部事务实现了排他性管理, 而且业已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最重要行动者。但是, 民族国家并非自古皆然, 而是只有在进入近代以后才逐渐成形和进入20世纪以后才得到普遍发展。吉登斯指出, 民族国家以及与之相伴的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 乃是现代史断裂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在政治学研究领域, 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成果已不在少数, 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分析。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再无研究的必要。恰恰相反,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几种单一因素和机制上, 并且主要从国内视角来做出分析, 国际视角则聚焦于国家之间经济的不平等交换和政治的不充分发展上, 它们对民族国家建构的解释力仍然较为有限。鉴于这一研究现状, 本文重拾民族国家建构这一经典议题, 以对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分析作为基础, 全面总结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式和扩展轨迹, 以便把有关这一主题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民族国家建构:研究进路

在探讨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进路之前, 有必要首先对“民族国家”这一核心概念进行界定, 以便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在学术界, 已有众多学者对民族国家进行过界定, 它们或多或少都受到韦伯定义的影响。韦伯对国家的界定主要集中在制度层面,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构成性要素:a.国家是一套功能分化 (differentiated) 的制度和人事;b.国家具有集权性, 即政治权力是由中心向外辐射的;c.国家的控制范围具有明显的领土划界;d.在这个区域内, 国家通过垄断暴力手段而拥有了具有强制约束力规则的制定权。 韦伯定义的核心在于, 把国家看作是一个在明确的领土边界范围内通过垄断暴力资源而进行排他性管理的组织官僚制、暴力垄断和合法性是韦伯国家“理想类型”的三大构成要素。此后许多学者对民族国家的界定或多或少都折射出韦伯的影子。例如, 在鲁施迈耶和埃文斯看来, “国家是一组被授予了权威的机构, 以便在特殊范围内合法地做出对人们和组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如果需要, 国家还拥有执行这些决定而使用武力的权威”。曼认为, 国家是一种权力组织, 旨在“对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集权化、制度化和领土化管理”, “国家能够真正渗透进公民社会, 并具有在领土边界范围内有效地贯彻其政治决定的能力”。吉登斯指出, 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中, 它是一系列治理的制度模式, 对业已划定边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 它的统治则依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无尽列举民族国家的定义不是本文的目的, 但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 明确的领土边界、独立的国家主权、对暴力工具的垄断和排他性的行政管理, 都被看作成为民族国家的先决条件。民族国家是散布于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一个个独立的政治单元, 或者借用吉登斯的比喻, 民族国家好比是在特定领土边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一个个“权力容器” (power container) 。


当今世界存在着大约200个民族国家。那么, 这些政治单元是以何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对于这一问题, 学术界的解释不尽相同, 其中, 由斯考切波、埃文斯、蒂利、曼和吉登斯等人所组成的“回归国家”学派堪称20世纪中期民族国家建构研究的中流砥柱。秉承韦伯国家理论中对暴力因素的强调, 这些学者致力于分析革命、战争、军事、监控等因素在催生民族国家和实现权力垄断过程中的作用。例如, 通过对阶级结构和国际因素在社会革命中所起作用的比较, 斯考切波分析了法、俄、中三国走向不同发展道路的原因, 国家的官僚系统、发展-均衡战略以及政治协调程度则是影响革命结果的主要机制;通过比较“权力运用者” (coercion) 和“资本操纵者” (capital) 之间的相互作用, 蒂利分析了从公元990年到1992年间欧洲三种国家的形成方式:贡赋收取型国家、主权分裂型国家和民族国家, 其中, 为满足战争需要而采取的“强制性剥夺”在欧洲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其所建立的意识形态、经济、军事和政治 (IEMP) 模型, 曼分析了这四种权力在史前社会向现代民族国家演变的过程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和发挥的不同作用, 民族国家归根结底是这四种权力交互作用的结果;吉登斯则指出, 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得益于近代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现代军事力量以及“反思性监控”能力的增强, 战争是锻造现代民族国家的关键环节。他甚至认为, “20世纪的战争对一般化变迁模式的作用是如此的突出, 以致要想理解这些模式而不求诸战争是荒唐的”。


相对而言, 20世纪末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和大量新国家的出现则反映出民族国家建构的非暴力一面, “核心-外围”“理性选择”等新的分析视角由此产生。美国学者罗伊德 (Philip G.Roeder) 从“核心-外围”视角来分析国家总体与亚国家单位 (substate unit) 之间的互动, 说明后者脱离国家整体而发展成为新国家的各种约束性条件。他提出了“分割政权” (segment state) 和“共同政权” (common state) 两个分析性概念, 前者表示民族国家中具有较大独立倾向的地方性政权, 后者则指民族国家整体。通过对20世纪内新建立的177个民族国家的分析, 尤其对苏联解体后成功获得独立的国家的历史考察, 罗伊德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总的来说, 新民族国家绝大部分产生于分割政权的行政升级。”针对东欧国家从社会主义阵营独立出来后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这一事实, 以埃尔斯特 (Jon Elster) 、约翰逊 (Juliet Johnson) 等为代表的“理性选择”学派, 提出了有别于“路径依赖”的新分析视角。在他们看来, 这些新国家尽管原来同属于一个国家 (比如苏联) 或者阵营, 拥有相似的制度和文化遗产,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会遵循“路径依赖”的基本设定。相反, 通过考察匈牙利、波兰等国家转型的情况, 他们发现了决定新国家建构的四种变量:政策选择 (policy choice) 、制度遗产 (institutional legacies) 、国家能力 (state capacity) 和政策顺序 (policy sequencing) 。即认为, 这些新生国家的领导人开始通常都拥有较大的政策选择空间, 但这种选择能否取得理想的结果, 则取决于制度遗产、国家能力和政策顺序的干预性影响。它们导致这些新生民族国家走上了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


上述研究主要从国家“内部制度和结构”的角度来分析民族国家建构的方式, 并且主要是基于欧洲民族国家的经验来做出判断的。那么, 民族国家建构是否存在国际或者国家外部因素的推动?欧洲以外的民族国家是否具有不一样的建构方式?以伊曼纽尔·沃勒斯坦、贡德·弗兰克为代表的“世界体系论”即聚焦于民族国家建构的全球视角。通过对16世纪以来始于欧洲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形成过程的分析, 沃勒斯坦指出, 国家是世界体系用来在不同区域内采用不同方法占用和管理剩余产品的一种新机器。“国际分工”和世界经济体系的“结构与性质”决定了国家在世界体系中的位置和活动空间, 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所拥有的“经济性资源” (资本、技术、劳动等) 和“交换能力”则决定了国家的性质和面貌。通过无休止的资本积累和不等价交换, 国家不断在世界体系中的“中心—半边缘—边缘”交替移动, 形成时间长度不等的“霸权周期”。以“世界体系论”为基础, 通过分析二战结束后巴西等拉美新兴工业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 以特奥托尼奥·多斯桑托斯为代表的“依附理论”则提出了稍异于“世界体系论”的观点。在他看来, 拉美等新兴国家在世界体系中的位置实际上很难发生改变。多斯桑托斯把这种位置关系称作“依附”, 它所形成的历史状况和国家间支配关系设定了各个国家发展的可能路径, 决定了国家的内部结构和经济社会现实。在多斯桑托斯看来, 国家要想打破这种“依附”关系和寻求真正独立, 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变自身的内部结构, 但这必然会导致与其所处的国际结构发生冲突。


与“依附理论”同处一个时期的“政治发展理论”, 某种程度上回应了多斯桑托斯的观点。该理论以伊斯顿、阿尔蒙德和李普塞特等学者为代表, 他们从政治制度有效性的角度来分析二战结束后新获得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内部的政治建构和经济发展情况。“民主化”是这些新国家建构过程的关键机制, 具体包括政治结构分化、政治组织功能化与专业化、政治执行能力以及公民的平等与广泛参与等。也就是说, 新国家完成自身建构的过程实际上是其实现民主化的过程, 并通过经济发展情况体现出来。李普塞特认为, 国家的民主制度与其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民主政治更容易出现在富裕和发达国家。通过分析20世纪60—70年代亚非拉国家的民主政治实践, 亨廷顿从“政治秩序”的角度对“政治发展理论”做出进一步修正。他发现, 极快的经济增长并没有给这些国家带来真正的民主政治。恰恰相反, 由于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发展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变革, 这使得经济增长破坏了国家政权传统的统治基础和政治机构, 引发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 并导致国家不得不在实行自由化和强化压制两者间做出选择。据此, 亨廷顿指出, 政府有效性才是衡量国家建构和国际政治分野的重要标准。率先建立起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 通过扩大政治参与和增强政治制度化来实现政治稳定、确立政府权威, 这些是国家完成政治建构、实现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


总体而言, 上述有关民族国家建构方式的分析已经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它们不仅从特定视角出发对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进行了深入挖掘, 而且使我们看到了民族国家建构的复杂性。但既有研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民族国家建构归结为某种单一因素和机制的推动, 如战争、暴力、制度选择、国家结构、世界体系等。这些因素对于特定国家或者特定时期内的国家建构来说可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但无法从总体上反映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式。以晚近较有影响的战争视角为例, 它认为, 每次大战之后都诞生了一大批民族国家, 因此应当从战争的角度来解释民族国家建构。但事实上, 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是通过发动社会革命、签订外交条约等方式而产生的。二是对民族国家建构的“国际动力”关注不足。现有研究总体上偏重于从民族国家“内部”来寻找其建构的动力, 将注意力投向“国际”这一外部因素的情况尚是少数。事实上, 外部因素也是催生民族国家的重要动力。“世界体系论”尽管注意到了国际分工和世界经济体系对于国家建构的影响, 但它试图淡化民族国家在该体系中的政治边界和作用, 将其等同于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机构;“依附理论”则过于强调“核心国家”在历史和经济方面对“依附国家”发展空间的限制, 对于“依附国家”通过改变自身内部结构来获得真正自主的前景也较为悲观。总体而言, 这两种视野都过于强调经济因素和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不平等交换, 没有看到国际体系中的其他因素及其在民族国家建构中所发挥的正面作用。三是现有研究侧重于分析单个或者某种类型的民族国家建构, 没有从总体上对民族国家建构的方式和轨迹做出总结, 从而无法对当今近200个民族国家的全球扩散情况形成明确认识。晚近出现的“政治发展”和“政治秩序”两种视角尽管都有将民族国家建构方式进行提炼和普遍化的抱负, 但前者已遭到现实情况的挑战和意识形态渗透的质疑, 后者则容易落入对特定国家政治实践的本土化讨论。


鉴于上述研究现状, 本文将以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作为分析对象, 重点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 民族国家建构主要表现出何种时空轨迹?第二, 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作为基础, 民族国家建构主要基于哪些因素和方式?本文的研究将表明, 内部因素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尽管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外部因素在推动民族国家建构方面也贡献良多, 并且这些外部因素不仅仅体现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家间不平等交换方面。


二、研究方法的确立

要探讨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式和扩展轨迹, 必须以拥有明确的分析对象和分析资料作为前提。因此, 本节的主要任务是:说明以联合国会员国作为分析对象的合理性, 说明本文的分析数据来源和使用方式。


(一) 分析对象的选取

本文以联合国当前拥有的193个会员国作为分析对象, 对这些国家走向当代模式的主要路径进行总结。之所以选择联合国会员国作为分析对象, 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第一, 联合国成立的背景和组织性质。联合国是二战结束后“建立负责任的国际秩序”这一观念兴起后的产物, 它的设立是国际社会变迁过程的一个重要节点。自设立伊始, 它便成为维系国际秩序的最主要组织。联合国尊重各会员国的平等主权, 要求各会员国不得有任何侵害其他会员国或非会员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行为。也就是说, 联合国各会员国的主权是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保护和约束的, 它们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没有高低之分。对于非会员国而言, 它们同样需要在践行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的前提下, 遵守联合国的相关原则, 为成为其会员国创造条件。从这一意义而言, 联合国是最能代表民族国家的国际组织。


第二, 联合国吸纳会员国的条件和标准。按照联合国吸纳会员国的实践, 建立起独立主权、实现领土边界范围内行政管理的统一是民族国家成为正式会员国的基本条件。至于军事暴力, 尽管民族国家在建构过程中通常涉及军事暴力的使用, 但如果能够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则意味着它已基本实现了对军事暴力的垄断, 并愿意接受和承担联合国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和责任。这也说明, 能够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都是一些比较成熟的民族国家, 它们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纳。


第三, 比较其他同类研究, 以联合国会员国作为分析对象更加具有典型性。梳理现有同类研究发现, 受研究目的、历史资料和统计方法等因素的影响, 它们在界定民族国家、确定分析对象和统计国家数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例如, 安德列斯·韦默和布赖恩·闵 (Andreas Wimmer&Brian Min) 在总结1816—2001年间民族国家建构的主要方式时, 排除了领土面积小于25000平方公里的国家。安德列斯·韦默和尤瓦尔·费恩斯坦 (Andreas Wimmer&Yuval Feinstein) 在分析1816—2001年间民族国家兴起的影响因素时, 剔除了领土面积小于20000平方公里的国家。而对于那些在1816年之前就已建立的国家, 如英国、法国、葡萄牙和海地等, 他们也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或者做出补充性说明, 结果导致最终被纳入分析范围的国家只有145个。罗伊德把自治省 (autonomous province) 视为民族国家的早期状态。他分析了1901—2000年间336个这一类型的“亚国家单位”的制度自主程度对其成为新民族国家的影响, 但那些最终没有成为新民族国家的自治省则被忽略。


总体而言, 选择联合国会员国作为分析对象,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针对民族国家的界定依据、分析对象和数量统计等方面引起的争议。


(二) 数据的来源和使用

基于上述分析对象的说明, 本文选择“战争相关研究项目” (the Correlates of War Project, Version2016, 以下简称COW) 2016年发布的“国家体系成员” (State System Membership) 统计数据作为分析资料。根据COW的国家体系成员编码规则 (State System Membership List Codebook, Version20162) , 它把国家实体置于国际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中, 分别以1816年和1920年作为时间节点, 将国际社会变迁划分为1816—1920年和1920年之后两个时间段。同时结合对应时间段内国际环境的变化, 调整其所界定的国家实体,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1816—1920年间该国家拥有超过50万人口且承担英法两国所分派的外交任务;二是在1920年之后, 该国家实体成为国际联盟或联合国的成员, 或者拥有超过50万人口且承担这两个国际组织所分派的外交任务。以这两个标准为基础, COW把各个国家排除外来入侵、签订外交条约、加入国际联盟或联合国等行为作为其建立的标志, 将这些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为建国的起始时间 (start year) 。反之, 如果国家实体无法抵御外来入侵、不再承担国际组织所分派的外交任务等, 则意味着其国家存续期的结束 (end year) 。从这一意义而言, 国家实体的存续和国际社会的变迁几乎是同步的。


不过, COW所采用的这种统计国家实体的标准和方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两个时间段内用来界定国家实体的参照对象在性质上不完全一致, 即英国和法国的性质不能等同于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因为前者属于民族国家, 后者则属于国际组织。同时, 两者所形成的国际社会和所负责的外交事务也存在区别:英法两国治下的其他国家, 其外交行为可能带有非自愿和不平等的成分———例如, 可能由于其在经济等方面从属于英法两国而被迫承担;而作为国际联盟或联合国的成员, 各个国家的外交行为原则上则是自愿、独立且平等的。另一个问题是, 没有考虑不同时间段内的国家实体是否同为一个国家。也就是说, 尽管这种统计方法能较全面地反映出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实际状态和变化, 但也存在有些国家被多次统计、有些地区则虽然还没有被联合国吸纳为会员国但也被纳入统计的情况。据此, 为满足本文的分析需要, 我们对COW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了技术性处理, 这里说明如下:


1.对COW国家实体的分类

根据COW“国家体系成员”的统计标准、方法和结果, 本文从国家名称、起始和结束时间、被统计的次数三个方面, 把COW所统计的243个国家实体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第一种是已经不复存在的国家实体, 具体包括已解体的奥地利-匈牙利联盟、捷克斯洛伐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4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已并入德国的汉诺威、巴伐利亚、巴登、萨克森、符腾堡、黑森 (包括Hesse Electoral和Hesse Grand Ducal) 和梅克伦堡-什未林, 已并入意大利的教皇国、两西西里王国、摩德纳、帕尔马和托斯卡纳, 以及已并入坦桑尼亚的桑给巴尔。第二种是从已建立的国家中脱离出来, 但后来又回归到原来国家中的国家实体, 具体包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第三种是从已建立的国家中脱离出来, 但尚未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或尚未回归到原来国家中的地区, 具体包括科索沃等。第四种是已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但被COW多次统计的国家, 包括古巴、海地、多米尼加、巴拉圭、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德国、波兰、奥地利、阿尔巴尼亚、希腊、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挪威、丹麦、埃塞尔比亚、摩洛哥、突尼斯、埃及、叙利亚和日本。第五种是已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且仅被COW统计过一次的国家。鉴于这一类型的国家数量较多, 这里不一一列举。


基于上述五种国家分类和本文的分析需要, 可以看出, 第二和第三种类型的国家不属于本文所要分析的对象, 因此下文将不予考察。在其余三种类型中, 第一种类型的国家尽管已经不存在, 但它们能够为下文说明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式提供事实支持, 对于理解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轨迹具有参考价值。第四和第五种类型的国家则是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对象。尤其是第四种类型的国家, 对其相关数据的筛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下文有关民族国家建构过程和特征等方面的分析。


2.对COW统计数据的筛选

在某种意义上, 对COW的统计数据进行筛选, 就是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分析对象, 对COW在国家实体的统计标准和方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其中, 对于COW在界定国家实体时所参照的对象在组织性质上存在差异这一问题, 它主要涉及对应时间段内的国家实体在承担外交任务时的行为自主程度, 以及它们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平等程度这两个问题。也就是说, 要修正COW的这一偏差, 那就必须以联合国的组织性质及其吸纳会员国的标准作为参考, 细化COW对出现在1816—1920年间的国家实体的界定标准:如果该国家实体在COW所确定的起始时间中是出于与英、法等国的从属关系, 而非自愿和平等地承担外交任务, 并且在1920年后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和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那么其在COW中的起始时间调整为它自身宣布的法定国庆日期, 以此来说明其建立时的情形。具体包括美国、海地、厄瓜多尔、哥伦比亚、智利、阿根廷、委内瑞拉、巴拉圭、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秘鲁、玻利维亚、乌拉圭、多米尼加、利比里亚、卢森堡、加拿大、日本、保加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阿尔巴尼亚、土耳其、埃及、中国、古巴、南非和伊朗等32个国家。反之, 如果该国家实体在COW所确定的起始时间中, 与英、法等国不存在从属关系, 并且在1920年后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和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那么其在COW中的相关数据则不作更改。此外, COW将参与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11个国家的建国时间都确定为1816年, 但事实上这些国家都先于1816年而建立, 具体包括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荷兰、瑞士、丹麦和意大利。根据国家实现内部统一管理、参与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等行为的发生时间, 本文对这11个国家的建国时间也进行了调整, 以此来说明其建立时的情形。


对于如何筛选COW中那些被多次统计的国家的数据这一问题, 我们按照国家名称对这些国家实体的起始和结束时间进行排序, 分析它们在对应时间段内发生的事件, 然后按照以下两个标准来选定能够说明这些国家建立和存续情况的数据:第一个标准是, 如果该国家首次被统计时的结束时间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 (1914—1918年) 或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9—1945年) 期间, 第二次被统计时的起始时间是在这两次战争结束时 (即1918年、1944年或1945年) , 且其已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和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那么就以首次被统计的数据来说明其建立时的情形, 具体包括希腊、比利时、挪威、波兰和奥地利。第二个标准是, 如果该国家除两次世界大战外, 直到最后一次被统计时才没有再遭受外来入侵, 并且被国际联盟或联合国吸纳为会员国, 那么就以该次被统计的数据来说明其建立时的情形, 具体包括埃塞俄比亚、突尼斯、摩洛哥、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


总而言之, 对COW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筛选和调整, 主要目的在于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族国家在不同历史时空中的扩展轨迹和建构方式。


三、民族国家建构:方式与轨迹

前文说明了拟研究的民族国家和相应的数据资料。它们是分析民族国家建构过程和特征的主要依据。以这些资料作为基础, 接下来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建构的时空分布情况如何?它们主要是通过哪些方式建立的?民族国家的全球扩散表现出何种轨迹?


(一) 民族国家建构的时空分布

针对COW把1816年作为国际社会和民族国家建构的时间起点, 把1920年作为界定民族国家变化的时间节点———1920年前的界定标准是与英、法两国的关系, 1920年后则是与国际联盟或联合国的关系, 本文把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1816年之前 (含1816年) 、1817—1913年和1914年之后 (含1914年) 。之所以把COW的两阶段划分 (1816—1920年和1920年至今) 调整为三阶段划分 (即增加1816年之前和调整1920年的时间节点) , 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前文已经指出, COW把参与维也纳会议的11个国家的建立时间都确定为1816年, 但事实上这些国家都先于1816年而建立, 它们建立的方式很可能不同于1816年之后的国家。二是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它是国际社会变迁过程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国际联盟也是在1918年一战结束后才建立起来, 它们都会对国际秩序和民族国家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这一意义而言, 三阶段划分有助于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


图1表明了各个时间段内新建立的民族国家的数量及其在全球地理空间中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 只有到1914年之后民族国家建构才迎来高峰期, 新建立国家的数量达到148个, 占国家总数的76.68%。换言之, 联合国当前拥有的193个会员国中, 有近4/5是在20世纪以后建立起来的。其余两个时间段所建立的新国家数量则相对较少, 尤其在1816年之前, 除参与维也纳会议的11个国家外, 新建立的9个国家具体包括美国、海地、厄瓜多尔、墨西哥、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巴拉圭。


各个时间段内不同大洲所建立的民族国家数量也存在差异。从图1可以看出, 在1816年之前的这段时间中, 新建立的国家主要分布在欧洲和南美洲, 数量分别是11个和6个, 各占该时间段国家总数的55%和30%。就国家的建立时序和数量而言, 欧洲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摇篮。这一事实使欧洲国家在此后民族国家的全球扩展和国际社会变迁中扮演主要角色。到1817—1913年的这一时间段, 南北美洲和欧洲新建立国家的数量仍明显多于其他三个大洲, 一共有20个, 占该时间段国家总数的80%。尤其是北美洲开始有较多民族国家出现, 数量达到8个, 具体包括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加拿大和巴拿马。但在1914年之前, 大洋洲、亚洲和非洲则都极少有民族国家建立。伴随1914年一战爆发, 民族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迎来建构的高峰。其中, 以非洲和亚洲表现得最为明显, 新建立国家的数量分别达到52个和42个, 各占该时间段国家总数的35.13%和28.38%。具体而言, 非洲除了利比里亚、亚洲除了日本和泰国, 这两个大洲内的其余国家都是在1914年之后才建立起来的。在其余四个大洲中, 除南美洲外, 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各自新建立国家的数量也都达到了历史最高值:欧洲和北美洲分别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在这段时间中建立, 数量是28个和12个, 各占这两个大洲国家总数的59.57%和52.17%。位于大洋洲的所有14个国家, 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其余12个也都是在这一时间段内建立的, 具体包括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帕劳、基里巴斯、汤加、瑙鲁和图瓦卢。


总体而言, 非洲、欧洲和亚洲所建立的民族国家数量明显多于南北美洲和大洋洲, 它们分别拥有53个、47个和44个国家, 各占国家总数的28%、24%和23%。也就是说, 联合国当前拥有的193个会员国中, 有3/4位于这三个大洲。其余1/4则分布在北美洲、大洋洲和南美洲, 数量分别是23个、14个和12个, 各占国家总数的12%、7%和6%。


(二) 建国方式及其时空分布

根据前文对COW相关统计数据的分类、筛选和调整, 本文对民族国家在各自时间段内的建构行为进行了分析, 把它们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独立建国、去殖民化、国家解体和国际协助。


具体而言, “独立建国”是指特定领土范围内的民众达成意图长期合法地占有该地域的共识, 并形成统一身份和行动来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国际地位。社会革命、制度变革、反抗外来暴力侵略和签订外交条约, 是他们用来表明建国和护国决心的主要手段。换言之, 这种建国方式强调的是国家在遭受其他主权国家入侵之前, 其内部就已经实现了统一管理, 也具备抵御外来入侵和获得国际承认的能力。在参与维也纳会议的11个国家中, 有8个国家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完成建国行动的, 具体包括丹麦、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俄罗斯、英国、意大利和法国。它们中较多选择社会革命和制度变革的建国手段, 其中以1492年西班牙完成国家统一的光复运动、1688年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光荣革命”和1789年法国推翻君主专制统治的大革命表现得最为典型。1868年推行明治维新的日本、1979年建立政教合一政权的伊朗、1993年通过全民公决颁布国家宪法的安道尔, 也是采用类似手段来完成从传统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的。


与上述国家通过内部社会结构和制度的自我调整、变革来确立国家主权不同, 芬兰、波兰和古巴是在摆脱俄罗斯、美国等国家行政管治和军事入侵的过程中强化主权意识并实现建国权利的。泰国、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和摩纳哥则是通过与英国、法国、瑞士和意大利等国家签订外交条约来获得主权承认的。其中, 泰国通过与英法两国缔结条约, 避免了遭受不平等统治的命运, 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得到维护, 并在1946年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列支敦士登则于一战结束后与瑞士签订关税条约、实行中立外交, 并在1990年加入联合国。摩纳哥的情况与之类似, 也是在与法国签订关税等一系列条约之后确立起国家主权, 并于1993年被联合国接纳。圣马力诺的情况则较为特殊, 它的国家身份在维也纳会议上就已获得其他参会国承认, 但事实上一直被意大利控制, 直到与意大利签订外交友好条约、对方承诺维护其独立主权地位, 才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1992年圣马力诺加入联合国。


此外, 美洲的多米尼加在19世纪早期就已摆脱了西班牙的不平等统治, 但它没有立即完成建国行动, 而是在之后反抗海地等国家军事入侵的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主权国家意识, 进而获得国际承认的。


“殖民化”是已确立主权的民族国家通过侵占、剥夺尚未形成现代主权意识和行动的国家的经济盈余, 来实现自身发展和扩张的一种统治方式。它通常采用签订不平等经济条约、提出开放口岸和割让领土的要求等, “宣称将‘文明’和经济‘进步’带入被认定为‘落后’的地区”。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和法国等较早建立的欧洲民族国家都曾是国际社会的主要殖民者。开辟海外市场、获得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是它们进行殖民统治的直接动力, 冷战、热战和经济战等则是殖民国家之间争夺殖民地的主要形式。殖民地人民对这种掠夺型统治方式的不满和反抗构成了“去殖民化”过程。这是民族国家建构的一种新型方式, 它标志着殖民地人民主权意识的形成且付诸行动。美国是最先通过战争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并完成建国行动的国家。海地紧随其后, 于1804年摆脱法国殖民统治并确立国家主权。在它们之后, 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建国权利和获得国际承认的。从它们各自所反抗的对象来看, 美洲基本是被西班牙和葡萄牙所瓜分, 非洲和亚洲则主要由英法两国所统治。建立民族解放阵线、成立自治政府、与殖民国家签订独立协议等, 是殖民地人民以去殖民化方式完成民族国家建构的主要步骤。


如果说上述两种建国方式反映出特定时间段内, 某一领土范围内的民众在国家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下, 形成了统一身份和行动以建立自身民族国家的共识, 那么, “国家解体”某种程度上则是这种共识遭遇失败的反映。也就是说, 国家已无法解决来自其内部的对其统一主权的挑战, 挑战者通常以某种理由和手段要求从其当下所从属的国家中分离出来, 建立新的与之平等的独立主权国家。按照提出独立要求的行动者的性质, “国家解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传统帝国的解体”。一般认为, 帝国是一种庞大的政治单元, 它具有向外扩张性、疆界半封闭性、内部管理等级差异化、同质化程度由中心到边缘呈梯度递减等特征。换言之, 帝国缺乏明确的现代主权意识和领土边界。这也是帝国中心对其边缘地区的控制力减弱, 并最终走向解体的原因。奥斯曼帝国作为近代唯一可以挑战欧洲早期民族国家的伊斯兰力量, 它凭借地理位置等优势占据了大量财富, 却也因此仅把目光放在这个已然建立的帝国范围内, 忽视了同时期所开展的殖民与贸易垄断、政治与社会改革、维也纳会议与国际性缔约等一系列活动。到19世纪, 这个依赖亲属关系、包容性经济和多样性文化来维护其内部统治的帝国已江河日下, 越来越无力应对国内频发的局部叛乱和抵御英、法、俄等国的军事入侵。1821年希腊爆发独立运动, 并于1828年成立第一共和国, 实现与帝国的分离。1878年, 帝国在与俄罗斯的战争中失败, 导致塞尔维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借机独立。阿尔巴尼亚则自19世纪中期起就频繁发动民族起义, 最终在1912年成功脱离帝国的统治而成为独立主权国家。1923年土耳其共和国成立, 奥斯曼帝国从此彻底瓦解。


二是“联盟 (邦) 型国家的解体”。它主要指已确立主权的国家自愿或迫于国际压力而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实行主权共享, 但随后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失败而导致联盟 (邦) 瓦解。奥地利-匈牙利联盟、捷克斯洛伐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解体属于联盟型国家解体的典型。这种国家建构方式的一个稍微不同的版本则是, 已确立主权的国家出于国际性条约等外部压力而被并入某个国家, 随后又从中分离出来。例如, 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 比利时被迫并入荷兰而成立联合王国, 到1830年才重新获得独立。厄立特里亚在联合国的协助下, 于1950年与埃塞尔比亚组成联邦, 但1962年埃塞尔比亚单方面取消了联邦制, 把厄立特里亚变为其治下的一个省, 从而引发厄立特里亚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 最终于1993年获得独立并加入联合国。巴拿马则是在摆脱西班牙的不平等统治后选择投靠哥伦比亚, 成为其治下的一部分, 然后再于1903年从哥伦比亚分离出来, 完成建国行动和获得国际承认。


“国家解体”的第三种情形是已确立主权的民族国家内部出现新的身份群体, 他们以族群或种族的名义要求从其所从属的国家中独立出来, 建立新的主权国家。挪威、蒙古、爱尔兰、冰岛、孟加拉和南苏丹6个国家都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完成建国行动并获得国际承认的, 它们分别向瑞典、中国、英国、丹麦、巴基斯坦和苏丹提出独立建国的要求。目前, 以这种方式成功建国的情况尽管尚属少数, 但却表现出强大的发展趋势。当前联合国的许多重要成员国或多或少都面临着内部族群的建国挑战, 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苏格兰、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等。


在某种意义上, 联合国对新国家的接纳, 反映出它尊重和维护符合条件的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民众的建国权利。但是必须注意到, 联合国不仅是当下承认国家主权的权威机构, 它还是新国家建立的重要推动者。通过托管、大会决议、主持全民公决等举措, 联合国先后帮助以色列、利比亚、喀麦隆、索马里、布隆迪、卢旺达、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纳米比亚、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帕劳、瑙鲁和东帝汶等14个国家确立起国家主权。在此之前, 国际会议的举行、国际条约的签订和国际联盟的成立等也都是协助国家实体划定领土范围、完成建国行动的重要途径。在参与维也纳会议的11个国家中, 除前文已经说明的8个独立建国的国家外, 荷兰和瑞士是借助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确立起国家主权的, 德国则是在维也纳会议上被承认为主权国家的。此外, 维也纳会议还确定了卢森堡作为“大公国”的国家身份, 1867年的《伦敦条约》则进一步将卢森堡确定为“中立国”, 卢森堡就此成功建立。本文把这种国家建构方式称作“国际协助”。


图2反映了上述四种建国方式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的使用情况及其时空分布特征。总体而言, 去殖民化是民族国家最常用的一种建国方式, 有超过60%的国家选择了这一行为。国家解体则次之, 有约20%的国家选择。通过独立建国和国际协助而成为主权国家的情况在数量上相近, 分别有19个和18个, 各占国家总数的近10%。


从各个时间段内上述四种建国方式在民族国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 在1816年之前的这段时间中, “去殖民化”和“独立建国”是民族国家建构的两大主要方式, 分别有9个和8个国家使用, 它们占该时间段国家总数的85%。“去殖民化”的出现表明先建立的民族国家已开始向其他地域扩张并遭到当地人民的反抗。“国际协助”在这一时间段内的出现则表明民族国家开始建立起现代国际体系。在1817—1913年这一时间段内, 通过“去殖民化”方式来确立主权国家的情况最多, 共有13个国家, 占该时间段国家总数的52%。主要原因是, 西班牙、葡萄牙、英国和法国等主要殖民国家为争夺殖民地而频繁发动战争, 这影响了它们对已占据的殖民地的管理和统治, 同时也为殖民地人民实现自身建国权利创造了机会。在这一时间段内, “独立建国”的国家数量相对减少, 一共只有3个, 占该时间段国家总数的12%。“国家解体”的情况则开始出现, 成为仅次于“去殖民化”而被最多使用的建国方式。在1914年之后, “去殖民化”成为最常使用的民族国家建构方式, 共有96个国家借此建立, 占该时间段国家总数的64.86%。通过“国家解体”和“国际协助”来确立主权的国家数量也明显增多。尤其是奥地利-匈牙利联盟、捷克斯洛伐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这四大联盟 (邦) 型国家的相继瓦解, 一共导致了23个新国家建立。其中, 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解体而产生的新国家有14个, 因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解体而产生的新国家有5个。除挪威外, 前文所提到的以族群或种族的名义要求获得独立主权身份的5个国家, 也是在这段时间内完成建国行动的。它表明, 民族主义、历史传统等因素开始成为挑战民族国家内部一体化的有力力量。“国际协助”在这一时间段的增多则与独立建国行为的减少构成了某种数量上的互补关系, 它们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二战结束后国际新秩序正在逐渐形成,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行动效果开始显现, 民族国家体系的运作日趋成熟。


此外, 各个大洲内的民族国家对上述四种建国方式的选择也存在差异。从图2可以看出, 欧洲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发源地, 其建国行动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扩张性都明显更高, 国家解体和独立建国两种建国方式也最为多见, 数量分别是27个和14个, 各占该大洲国家总数的57.45%和29.79%。换言之, 欧洲有超过4/5的国家是通过这两种建国方式来确立国家主权的。在其余五个大洲中, 通过去殖民化来完成建国行动的情况最多。其中, 非洲、亚洲和南北美洲使用这一方式的国家分别有45个、31个、12个和20个, 各占所在大洲国家总数的84.91%、70.45%、100%和86.95%。它说明, 这些大洲中的国家在获得独立主权和国际承认之前绝大部分都曾沦为殖民地。大洋洲的自然地理属性较为特殊, 那里的国家几乎都是以群岛作为领土基础, 容易被外来的主权国家侵占。这可能也是它们主要通过去殖民化和国际协助来确立国家主权的原因, 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完成建国行动的国家分别有8个和6个, 各占大洋洲国家总数的57.14%和42.86%。


图3从总体上反映出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建构过程, 它表明了民族国家的全球扩散轨迹。总体而言, 在1816年之前的这段时间中, 生活在欧洲的人们率先尝试并找到能够长期合法地占有其所在地域的手段和组织形式, 第一批民族国家开始在欧洲出现;通过早期民族国家之间的互动, 欧洲还尝试了一种更大规模的国家形式———殖民国家, 但此后的历史证明, 这种尝试并不成功;与此同时, 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新的国家类型开始向其他地域扩散。到1817—1913年的这一时间段, 作为较早遭遇欧洲国家向外扩张和殖民统治的地域, 南北美洲也受到民族国家组织形式的影响, 开始通过去殖民化等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建国诉求。位于亚欧大陆十字路口的奥斯曼帝国, 则在抵御欧洲国家的军事入侵、转变传统帝国统治模式的过程中逐步衰落和瓦解。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奥斯曼帝国彻底崩溃, 民族国家在欧洲得以完全确立, 并借助第二次世界大战而扩散到全球其他地域, 促使生活在非洲、亚洲和大洋洲的人们产生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欲望、共识和行动, 从而刺激更多国家摆脱殖民统治或者脱离原来所从属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 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它不仅标志着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而且探索出“国际协助”这一新的建国方式, 推动民族国家建构从暴力转向和平。


四、讨论和结论

前文以现有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进路和COW的统计数据作为理论依据和资料基础, 从建国时间、地域分布和建国方式三个方面分析了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建国情形, 从总体上反映民族国家的扩展轨迹和建构方式。上述讨论可以为我们理解民族国家的建构提供丰富的启示。


其一, 廓清民族国家建构的多元路径。前文已经指出, 现有研究主要把民族国家建构归结为某种单一因素和机制的推动, 如战争、暴力、国家结构、制度安排或世界体系等。这些因素通常只适合于分析单一民族国家或者特定类型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式, 很难对民族国家建构的总体方式做出概括, 也无法对其形成整体性认识。通过综合考察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建国方式, 本文提炼出民族国家建构的四种主要方式:独立建国、去殖民化、国家解体和国际协助。其中, “独立建国”是首批民族国家最主要的建构方式。它表明, 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已开始形成统一的身份和主权意识, 并通过社会革命等手段来改变形形色色的传统统治和国家间关系模式, 建立起最早一批民族国家。“去殖民化”是联合国会员国中大部分成员所采用过的一种建国方式。它表明, 最早一批民族国家在欧洲完成建国行动之后, 便开始凭借自身优势对其他大洲进行殖民统治, 以获得市场、原材料和劳动力等经济性资源。在这一殖民过程中, 早期民族国家与各类传统国家短兵相接, 它不仅激起了殖民地人民的民族独立意识和反抗意识, 而且引发了他们的仿效行为———仿照殖民者的国家模式来建立自身的民族国家。最终, 殖民地人民的这一反抗和仿效过程导致了民族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国家解体”也是催生民族国家的一种重要方式, 具体包括传统帝国、联盟 (邦) 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解体等多种形式。它表明, 国家内部人口形成统一身份和单一主权的共识遭遇失败, 拥有不同身份和历史的群体或者成员单位要求从原先的国家实体中分离出来, 建立新的、与之平等的主权国家。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对这一建国行动也给予了尊重。“国际协助”则是借助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决议或行为等来获得主权国家身份的一种建国方式。它表明, 伴随民族国家的全球扩散和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 “国际”这一外部因素已经成为民族国家建构的动力之一。在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成立之前, 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1814—1815年间的维也纳会议都是塑造民族国家的标志性事件, 部分国家借此获得独立。联合国成立之后, 则通过国际托管、大会决议和主持全民公决等举措, 成为塑造新民族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 能够被联合国吸纳、成为其会员国, 也代表了国际社会对新民族国家的权威确认。总体而言, 独立建国、去殖民化、国家解体和国际协助, 它们代表了本文对民族国家建构方式的总体认识, 反映出民族国家是复合而非单一因素建构的结果。


其二, 充分重视国际因素在民族国家建构中的作用。前文已经指出, 现有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国内”视角上, 从社会关系调整、意识观念变革或者军事暴力垄断等方面来探讨民族国家的建构, “国际”因素则相对遭到忽视。“世界体系论”“依附论”“政治发展论”和“政治秩序论”等理论尽管注意到了国际因素对民族国家建构的影响, 但它们要么过于聚焦经济维度和国际不平等交换, 要么落入意识形态渗透和现实解释力不足等质疑。本文的研究表明, “国际”因素始终是民族国家建构的绵绵动力, 且其作用范围日趋广泛。即使是在主要以“独立建国”方式来建构民族国家的阶段 (即1816年之前) ,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维也纳会议等国际性事件也都发挥过重要作用———前者帮助荷兰和瑞士确立起国家主权, 后者则使德国获得了主权国家身份。通过“国际协助”来完成建国行动的国家数量占1816年之前新国家建构比例的15%。一战爆发后, “国际协助”的使用比例更是明显高于“独立建国”。在1817—1913年和1914年之后的民族国家建构阶段中, “独立建国”的比例进一步下降, “去殖民化”和“国家解体”的使用比例则大幅上升。事实上, “去殖民化”是一种具有明显国际属性的建国方式:不仅殖民地向民族国家转型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殖民统治所造成的民族压迫, 殖民地人民对于民族国家的想象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殖民者已经建立的民族国家。造成“国家解体”的原因则更加复杂, 但国际因素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视。亨廷顿在总结20世纪末“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原因时指出, 示范、感染、扩散、模仿、滚雪球等是推动民族国家发生民主化转型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个国家成功发生的民主化, 会鼓励其他国家的民主化。”这些情况表明, 国家建构的内部动力尽管极为重要, 但外部动力也同样重要, 并且它不局限在经济维度上, 还包括军事、政治、文化等其他维度。此外, 国际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具有多面性。它既可以是由于殖民统治所造成的经济依附和民族压迫而强化殖民地人民的独立和反抗意识, 也可以是国际社会对新兴民族国家的主权确认和建国协助等方面。


其三, 认清全球民族国家建构的时空轨迹。前文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时空分布和方式的分析表明, 民族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建立和扩散存在着明显的“时空差”。民族国家是进入近代以后首先在欧洲出现的一种新型政治形式。受近代欧洲在思想、经济、技术、军事等方面的现代转化的影响, 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崭新的政治组织形式开始取代城邦国家、农业帝国、征服帝国、游牧帝国、教会国家等形形色色的传统国家形式而在欧洲崛起, 并迅速为欧洲人口所普遍接受。当首批民族国家在欧洲确立之后, 其对世界其他地方的殖民运动也随之展开, 从而引发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解放和国家建构运动。在这一方面, 南美洲的许多国家率先获得了成功。在1816年之前和欧洲以外所建立的民族国家中, 除美国、海地和墨西哥外, 其余民族国家都分布在南美洲, 具体包括厄瓜多尔、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巴拉圭等6个国家。到1817—1913年的这一时间段内, 欧洲和南北美洲的民族国家数量都在继续增长。其中, 欧洲和北美洲各自都新建了8个民族国家, 它们占该时期国家总数的64%, 明显高于其他大洲的建国数量。而此时的亚、非和大洋洲则都很少有民族国家建立。在民族国家建构的第三个时期, 即1914年之后, 亚、非和大洋洲才迎来民族国家建构的高峰, 三个大洲的建国总数占该时期国家总数的70%以上。这些情况整体上表明了民族国家建构的空间轨迹, 即以欧洲作为起点, 沿南美洲、北美洲、非洲、亚洲和大洋洲扩散至全球。当然, 这里有必要澄清的一点是, 在这一民族国家全球扩展的时空轨迹中, 亚、非和大洋洲之间不存在明显的“时间差”。


相较于历史上的城邦国家、帝国等传统国家形式, 民族国家的产生和演化历史并不长。即使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结束之时, 世界上也仅存在20个民族国家。只有在进入20世纪以后, 民族国家才为全球范围内的民众所普遍接受, 进而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最重要行动者。自诞生伊始, 民族国家的建构进程就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并由此不断地进行分化组合。


历史上, 由于市场、原材料、劳动力等因素的吸引, 在英、法等早期民族国家的主导下, 民族国家曾尝试建立起跨越大洲的巨型殖民帝国;受意识形态、国际竞争等因素的驱动, 在苏联等国的主导下, 民族国家曾组建起巨型联盟型国家。但时至今日, 所有这些寻求超越单一民族国家的巨型国家体系都没能幸存下来。它表明, 单一民族国家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民族国家建构进程已经终结, 相反, 民族国家建构的新型动力正在形成。晚近以来诸多国家解体的情况反映出, 原先推动民族国家建构的因素在新的环境下可能转变为瓦解国家主权的中坚力量, 如民族、种族和历史记忆等。同时, 泛伊斯兰主义等新兴社会思潮则主张, 将具有相同宗教和民族背景的国家组建成更加纯粹和同质的民族国家。可以预见, 已经建立的民族国家还将遭受重重压力, 民族国家的建构进程还将持续。


责任编辑:欧阳星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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