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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人社部公布了一份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涉及到所有事业单位人员。现在,跟大家一起来划重点!
《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重点有哪些?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
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指导意见》关于“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创业活动;关于人群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如何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搭便车”
为了既推动“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又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搭便车”,《指导意见》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指导意见》所适用的“双创”活动界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适用人群界定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
二是规范程序要求。《指导意见》规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应当经单位同意。
三是落实领导责任。《指导意见》要求,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对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加强规范管理。
四是严肃纪律要求。《指导意见》要求,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欺骗组织以“双创”名义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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