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微讲堂丨第6期:啊?我急着找工作,你竟骗我!
又到招聘季
有人着急找工作
有人借就业为名进行诈骗
案例一则
点击边框调出视频工具条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w0560as3eum&width=500&height=375&auto=0检察官微讲堂·第6期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谎称自己在公交公司办公室工作,以介绍被害人到崇明公交公司工作但需送公司领导红包为由,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7000元。
其间,吴某某通过伪造与公交公司人事主管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获得被害人信任。
吴某某
主任,陈某甲的简历你收到了吗?
人事主管
已收到。
吴某某
可以录用吗?
人事主管
让她下周来上班吧。
吴某某
好的,谢谢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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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查明,崇明公交公司在此期间并无招聘计划,被告人吴某某仅为崇明公交公司原洗车工,且已于2016年10月辞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50000元。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67000元,属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警示
诈骗犯罪往往基于受骗者贪财、走捷径的侥幸心理,通过编造谎言、冒充身份等手法,获得受害者信任,进而骗取钱财。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应聘工作时,一定要选择正规途径,同时要仔细甄别,不要听信所谓的“找关系,送红包”的说法,不要寄希望于走捷径,避免掉入“招聘诈骗”的陷阱,从而遭受损失。比如,本案中,被害人只需查一下公交公司是否有官方招聘,便可避免被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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