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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实录(三) | 中国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人大法律评论 人大法律评论 2021-09-15

为促进对中国民法典的研究,《人大法律评论》与《法律和社会科学》在民法典通过后的第一时间,于2020年5月30日共同举办“我们时代的民法典”线上圆桌研讨会,力图为中国民法典时代大幕的拉开添上一个有趣的注脚。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王毅纯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史明洲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申晨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助理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志坡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高郦梅参与研讨(依姓氏笔画排序)。会议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黄尹旭主持。


会议开始,侯猛教授代表《法律和社会科学》致辞,黄尹旭代表《人大法律评论》表达欢迎与感谢。随后,各位与谈人围绕“①中国民法典最大的特色是什么?②如何看待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分立而非合并组成债权编? ③作为全球最新一部民法典,如何看待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如何与德日法民法典研究互动?如何与英美法系法学研究互动? ④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衔接上的新课题? ⑤如何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中的新型权利? ⑥如何理解民法典加强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⑦如何看待网络热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⑧如何理解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⑨如何理解民法典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⑩如何理解民法典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相关条款?”十个议题展开了细致讨论,相信有助于对于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本刊将在公众号上发布各个议题的专题实录,本次推送实录三

:中国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吴至诚


我想我们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大不大,一是看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比如说平时的通信交流,研讨会上发言之类的,慢慢地潜移默化地看能不能扩大中国民法典的影响力。二是看书面交流,用法律界主流语言的研究成果能不能以中国民法典为切入点写一些东西,比如说专著、教材、期刊论文、论文集论文等。三是看民法典条文的外文翻译,毕竟现在会中文的人还少,所以是否能提供让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外国人能看懂,至少能大体理解全文表达的意思的翻译,可能也会对我们民法典的世界影响产生正面或负面的作用,之后我们拭目以待。


如何与英美法系的法学研究互动?因为我们承袭的是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因而在与英美法系对比的时候,能做概念比较的就做概念比较,如果找不到可以比较的概念,也要敢于去做功能比较的研究,不要想当然地觉得对方没有那个概念就没有比较的必要了,否则可能会遗憾地错过一些值得比较的内容。我想功能比较研究和概念比较研究的区别在于,它是从一个假想的情境出发,然后把这个情境丢进教义学规范适用的黑箱并产出结果,然后我们再来对比这个结果,看看是一样的还是不一样的。比如现在新冠肺炎疫情,它显然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有关。如果我们直接去找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英文,不可抗力的英文其实来自法文,是Force majeure,然后情势变更是Change of circumstances。你如果直接搜这两个词组,那就不容易搜到英美法对应的制度。但是你如果知道对面有一个Frustration合同落空制度,如果从这个角度去找的话,那就有可能发现功能上相同的一些判例,再去对照这个判例如果发生在中国会有什么结果,如果发生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或者新加坡等会有什么结果。比如说合同落空的一部分事由在功能上是和不可抗力更接近的,如他们所谓的合同签定之后突然无法履行,或者虽然可以履行,但本来不违法、现在必然违法的情况,其实跟我们所说的因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或者因政府原因的的不可抗力是有比较空间的。


又比如说夫妻债务问题。你不能因为英美法的主流,也就是英国或者美国的绝大多数州没有采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而是采用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就认为它和我们国家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有根本不同。那如果不同,是不是就完全没有做比较的空间呢?也不一定。你比如说我们现在共债共签,那一旦以这个为问题的起点的话,实际上就是把夫妻债务制度和法律行为制度就摆在一起去看,你要看合同效力瑕疵。事实上在英国合同法中有一种可撤销事由的最经典情形就是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也就是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如果大家对Undue influence熟悉的话,就会发现Undue influence制度下的的案例很多都是夫妻一方去向银行借钱之类的。它背后的那些情境如果在中国发生,大家可能就不会把它想成是一个合同法的问题,而可能把它想成是一个婚姻家庭里面夫妻债务的纠纷,这里面就有作功能比较的空间。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志坡


这次我们中国民法典对世界的影响,我觉得可以大概从三个角度来说。


一个是这个民法典,它首先涉及到经济交往的问题。实际上,当初我们为什么会有民法通则?这要归结于当时中国的经济交往问题。参与了民法通则起草的人士讲,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急需外国给我们中国投资、投技术,当时邓小平同志在日本,希望日本企业向中国投资。日本的首相当时答应了,但日本的企业方代表就问,说你们有民法吗?这样,小平同志注意到民法具有如此的重要性,所以说,小平同志他在回国之前的飞机上,就给彭真打电话,就说要制定民法。所以,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个民法通则在1986年就出来了。现在,中国在世界上有很多的贸易伙伴,而如果真的把民法典落到实处,它对个人、对企业可以提供很多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国家可能会关注我们的民法典,因为他们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


另一个角度,民法典是政治文明的产物。像现在的这种状况,我们都有所了解,像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际上它也会关心我们的民法典它到底制定的怎么样,以及它落实的怎么样。包括中美之间的交流,它都会涉及到这么一个问题。现在有一种说法,中国与美国的冲突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冲突,网上有很多种说法。实际上,我们说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文明的冲突。我们说民法典它是体现法治精神的,或者说,当我们把民法典落到实处的时候,它一定是把法治也落到实处的。这样的话,民法典作为一种政治文明的产物,作为法治的表现成果之一,同样会为其他国家所关注。这是一种政治文明的互动。


第三个角度,就是民法典作为“民法学”的成果,它对其他国家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中国是一个民法法制后发国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它的影响很难说会特别特别大,这只是一种猜测。当然,作为立法的基础,中国民法典依然可以成为比较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像当初我们民国制定民法典,参考的并不只是德国、瑞士、日本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也有像泰国这样的国家的民法典。这是我的一点想法。


至于中国和法德日民法典研究的互动,我觉得首先要交流的话,在民法典的编纂上学习法德日归学习,但最终一定是我们中国要有我们自己的一些东西。如果你什么都是跟着德国、跟着日本亦步亦趋的话,这样基础上的交流是否是一种真正的交流,别人也会有疑问。所以说,我们现在一个重要的,或者说近几十年的一个重要的任务,可能依然是把我们的民法典不断的体系化、不断的更新,形成我们本土化的这么一个民法典,产生一种本土化的民法学术,这样我们才可能与其他国家进行一个更好的、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研究上的学术交流。这是一个角度。


另一个角度其实就是刚才吴至诚老师说的,我们可以进行一种比较法的国际统一法角度的交流。实际上这种研究已经非常的早了,我印象里大约在90年前,日本的学者田中耕太郎,他就写了五卷本的世界法研究这个问题。现在我们看到国际统一法,特别在商事领域,其实是非常之多的。如果看欧盟,也是非常之明显的。所以说,这方面的研究、这方面的交流我觉得以后会更多。包括咱们东亚也在起草东亚的侵权法示范法,像欧盟民法典示范草案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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