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普法版)
本文选自章樑律师撰写的《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五目,有删节。
五、税务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1]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3]
1.一般规定
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4]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5],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6]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7]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9]
(2)管辖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10]
(3)事先报告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11]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12]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13]
(4)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4]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5]
(5)股权转让收入[16]的确认
①确定原则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17]
②收入核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18]股权转让收入:[19]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20]且无正当理由[21]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6)股权原值的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22]
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③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系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⑤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⑥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23]
⑦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24]
⑧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25]
(7)纳税申报
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6]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和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27]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8)被投资企业义务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28]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29]
2.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0]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2019年12月4日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2]
3.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33]
(1)应税情形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34]
①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③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⑤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⑥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⑦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⑧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⑨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35]为扣缴义务人。[36]
(3)管辖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37]
(4)税目税率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8]
(5)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39],减除股票原值[40]和合理税费[41]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42]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43]
(6)征收方式
①纳税人发生应税情形①②③④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62]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3]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64]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65]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66]《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由代扣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67]
②纳税人发生应税情形⑤⑥⑦⑧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68]
(7)限售股优先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70]
(8)证券机构配合义务
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71]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72]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73]
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74]
4.非货币性资产[75]投资[76]
(1)纳税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77]
(2)管辖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78]
(3)税目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79]
(4)应纳税所得额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80]减除该资产原值[81]及合理税费[82]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83]
(5)申报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84]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85]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6]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89]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96]个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97]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98]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99];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00]
办理程序和资料:[101]
6.天使投资个人[102]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103]满2年[104]的,可以按照投资额[105]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106]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7]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108]
办理程序和资料:[109]
7.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111]
8.股权收回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112]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3]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14]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15]税率为25%。[116]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17]税率为25%。[118]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19]对该部分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120]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121]税率为20%。[122]以股权转让收入[123]减除股权净值[124]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5]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129]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130]中扣缴。[131]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132]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13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134]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35]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136]缴纳,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137]以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138]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139]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140]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141]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14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缴税事宜。受理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同一项所得其他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143]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144]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145]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146]
3.关联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47]
4.公益股权捐赠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148]实施的股权[149]捐赠[150],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151]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152]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153]
(三)印花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154]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155]
2.代扣代缴人
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156]
3.纳税人及税率
公司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157]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158]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159]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160]
4.解缴期
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161]
5.代扣代缴人报告制度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162]
6.免征情形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2)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
(3)股权分置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
(四)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170]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71]。[172]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173]
下列股权转让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五)信息共享
1.信息共享的内容[174]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2)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①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②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2.信息共享的方式[175]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3.信息共享的时限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176]
涉及股权激励、公司重组等的税务问题见本指引“股权激励”“公司重组”等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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