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申请。符合加装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区国规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镇(街)和有关部门应牵头搭建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及企业(电梯供货商、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的沟通平台,协调加装电梯过程中相关方的不同意见,推动解决涉及的管线迁改、施工安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方案预审。区国规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对涉及住房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对相关部门的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区国规部门上报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勘验,收集、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提请专题会议审议确定。
(三)批前公示。区国规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和区国规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内容包括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等。
对批前公示在有效意见反馈期提出异议的,镇(街)应牵头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及企业(电梯供货商、施工单位)共同协调或调解。
(四)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结束后,区国规部门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规定,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施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建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电梯安装前,应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区住建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各镇(街)按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
(六)验收使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加装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
(七)资金补助。自2018年1月1日起,成功加装一台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助,但对纳入拆改范围的老旧住宅小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