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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里承诺的分手费,该不该给?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是淄博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新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



案情:李某、温某于2012年认识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双方宴请亲朋好友举办结婚典礼。2017年底双方关系破裂。2018年1月11日,双方因分手问题产生纠纷,温某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签订《调解协议书》,其主要内容:甲方(温某)乙方(李某)因感觉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在乙方不干扰甲方的正常生活,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乙方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于2018年4月1日前付清。二、甲乙双方经过调解,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否则追究法律责任。三、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因温某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温某辩称,原告诉称所谓精神损失费就是其因解除非法姘居关系而索要的分手费,双方之间的姘居关系应当认定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故基于此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应依法予以驳回。

     审理:本院认为,李某、温某系平等民事主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的行为属于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系自愿签订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误解等任一可能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形式上已成立并生效。对被告温某辩称是迫于无奈,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而签署的调解协议书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温某辩称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协议无效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同居行为本身是不符合一般性道德标准,但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关键是分析协议书产生的基础。然,对该协议书的理解不应仅依据字面意思分析,还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从本案看,双方自2012年相识后已同居生活五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于2013年9月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婚礼,足以说明双方关于组织家庭的愿望十分强烈,不同于一般同居关系。且同居期间,双方亦有财物混同的情形,现因关系破裂产生纠纷导致分手,并引发了诉争协议,故从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方式等综合分析,该协议除了对双方同居关系的终结外,实际还包含了双方对同居生活期间财物的清算,并不是基于同居行为本身的补偿,故该协议应该理解为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等问题的综合处分,其内容未损害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温某应根据该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丽姐说法:分手费是解除恋爱关系时所产生的问题,名目繁多,如“精神补偿金”、“青春损失费”等,无论冠以何种名称,只要因感情破裂,分手所致,那就是分手费。实践中,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分手费”等形成的债务,经常以欠条形式出现,因为其中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而本案分手费协议不纯粹是感情破裂所给予的费用,还牵扯财产等问题,该协议为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等问题的综合处分,其内容未损害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被认为合法有效。对该类纠纷,要结合案情等加以甄别,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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