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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娘要求排除儿子的赡养权,这事法院真管不着
被告张某系原告董某的儿子,其结婚之前与原告夫妻及其兄弟姐妹同为一家共同生活,至其娶妻生子后分家各过。之后期间(约2000年时),原告夫妻便将分家时分得的1.68亩树地交给了两个儿子经管收益,平均每家0.84亩(被告为西半部分)。同时言明,其哥俩每家每年供给原告夫妻500斤麦子、100斤玉米。但是,被告只给了一、两年之后,至今再无给付。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其对父母生活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原告夫妻病重住院,其竟分文不出。原告现年73岁,日常生活仅靠赡养供给。被告上述行为表明,其作为赡养人确已有名无实。据此。原告特提此诉,要求变更原、被告母子赡养关系,排除被告赡养。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要求变更原被告母子赡养关系,排除被告赡养,我不同意。原告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原告脾气暴躁,没上过学,不识大道理,尽管这样,我依然孝敬原告,愿意给她养老送终。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如果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有权利要求其履行,至于原告要求排除被告赡养,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做干涉,原告也没有必要要求法院判决,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肃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冀0926民初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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