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孩子就可以随便打吗?NO! 看法院如何撤销他的监护权!
丽姐说法
2018.12.28
亲爱的爸爸妈妈,或许你只是一时冲动,动手打了那个有点任性的孩子,或许你是怀揣着一份「为你好」的良苦用心,动手打了那个有点叛逆的孩子,可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那一次次「打」都会给孩子留下一段残忍的记忆,抑或是难以磨灭的创伤。
小军与小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生一女兰兰,小丽于2010年12月27日因病去世。兰兰自出生后,一直由外祖母张某照顾。小丽去世后,张某承担了所有抚养兰兰的责任,兰兰随张某生活,小军未实际照顾孩子。2016年7月,小军突然将兰兰接走,自此以后不再让兰兰去张某家。张某发现,小军一直无法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在生活上不能照顾孩子,经常性地殴打、体罚孩子,学习上不能辅导孩子,而且出现阻止孩子上学的情况。2016年12月5日小军将兰兰打伤,邻居看到后报警,经派出所处理,张某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病,孩子不愿意回小军处,多次向处理此事的警察叔叔提出,要去外祖母家住一段时间,但最终孩子还是被小军带走。2017年初,小军又无故不让孩子上课,并将房屋门窗封住,剥夺孩子上学的权利,张某通过向教育局、公安局求助,才将孩子解救出来重新回到学校。小军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张某熟悉兰兰的生活习惯,照顾其生活的经验丰富,且张某有退休金,经济能力较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于是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为了兰兰能够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考虑,请求法院撤销小军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作为兰兰的监护人。
张某提交了兰兰受伤的照片,邻居的证人证言5份证明小军殴打孩子的事实,小军自认确实动手打过兰兰,因为兰兰不好好吃饭,每月打1至2次,孩子身上有伤是其殴打所致,庭审中,法庭询问小军是否能够保证今后不再殴打孩子,小军虽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无法予以保证,称没有不打孩子的。
图片|来源于朋友圈
小军称,不同意张某的申请事项,孩子不上学是因为孩子自己不想去上学,我吓唬没有用,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张某,是因为张某不让我带孩子,因为孩子的妈妈和姥爷几乎是同时去世的,出于同情心,我没有带走孩子,张某的身体也不好,眼睛有白内障,还有哮喘,经常需要住院,所以我不同意张某做孩子的监护人。我还是要求孩子跟我生活,只要孩子好好吃饭我就一个星期让孩子去张某家一天,如果孩子依然不好好吃饭,那就不让她去张某家。我是单身,没有张某照顾孩子照顾的细致,孩子是跟着张某长大的,如果我同意变更监护权,那么不管以后张某出现任何问题,我也不再接受孩子,不再尽任何监护义务。
法院认为,小军作为兰兰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对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正确对待,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合理引导和教育,然而在兰兰与小军生活期间,小军对兰兰长期进行殴打,致使兰兰身上多处受伤。兰兰仅是10岁的未成年人,小军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对其成长不利,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张某作为兰兰的外祖母申请撤销小军的监护资格,本院予以支持。因兰兰母亲已死亡,兰兰自幼与外祖母共同生活,双方关系亲密,感情较深,兰兰与其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且外祖母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其申请作为兰兰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小军为兰兰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外祖母张某为兰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其他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将前款内容书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愿每一个孩子都被温柔以待。
每一个故事都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主人公系化名,请不要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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