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5.13】美团骑手=众包员,与第三方公司形成劳务关系

你好五月 丽姐说法
2024-08-23
丽姐说法

美团众包平台APP众包员注册程序,相关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进行身份审核验证,并在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签署《众包服务平台协议》和《劳务协议》的基础上,才可成为众包员并自主选择进行接单、配送及获取报酬。根据美团众包平台APP展示的《众包服务平台协议》和《劳务协议》内容,显示美团众包平台是为用户、劳务公司和众包员之间提供互通信息的平台,博悦公司作为劳务提供方,其与众包员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陕01民终164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23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忙生,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巧仙,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三快公司系美团众包平台APP的实际所有人,其通过美团众包平台为商户提供外卖展示及交易的网络服务平台,消费者在网络服务平台上与商户达成购买一致意见后,由众包员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单,并从商户处取货再送至消费者指定的地点。

2017年2月20日,上海三快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的关联公司)与博悦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就劳务需求平台服务和劳务服务平台服务进行合作,即博悦公司的《劳务协议》通过美团众包平台予以展示,可提供劳务的人员注册众包平台并确认劳务协议,即视为该劳务人员与博悦公司达成劳务协议,成为众包员。根据美团众包平台APP众包员注册程序,相关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进行身份审核验证,并在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签署《众包服务平台协议》和《劳务协议》的基础上,才可成为众包员并自主选择进行接单、配送及获取报酬。根据美团众包平台APP展示的《众包服务平台协议》和《劳务协议》内容,显示美团众包平台是为用户、劳务公司和众包员之间提供互通信息的平台,博悦公司作为劳务提供方,其与众包员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博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马利利于2017年1月24日在众包平台注册成为配送员,接单记录显示马利利名下首单接单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末单日期为2017年4月8日;马某某注册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首单接单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末单接单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9日,马利利在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路南处倒地,后送至西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庭审中,马忙生、程巧仙称马利利因本人身份证丢失,遂借用其弟弟马某某的身份证在美团注册了众包员,故马某某名下的“美团”外卖配送工作均是由马利利本人实施;2017年10月9日19时,马利利在骑车送外卖途中行至矿山路时倒地诱发心脏病,送医后不治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马利利与北京三快公司、北京三快西安分公司、博悦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根据美团众包平台的运营方式及服务内容可知,美团众包平台仅是为用户、劳务公司和众包员之间提供互通信息的平台,并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亦非交易主体。众包员在工作期间,无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由其自行掌握。博悦公司担任平台服务中劳务公司的角色。马利利在阅读、理解并签署《劳务协议》的情况下,2017年1月24日在众包平台注册成为配送员,其与博悦公司依据协议应为劳务关系。马忙生、程巧仙称马利利以马某某的身份证注册众包员并实际接单,但马忙生、程巧仙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对马忙生、程巧仙所称依法不予认定。综上所述,马忙生、程巧仙请求确认马利利与北京三快公司、北京三快西安分公司、博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马忙生、程巧仙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节,因马忙生、程巧仙该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马忙生、程巧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忙生、程巧仙负担。

马忙生、程巧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快递运营方主体应当是北京三快公司,马利利于2017年2月通过网络得知北京三快西安分公司的招工信息后即报名应聘,因马利利本人身份证正在补办,遂借用其弟马某某的身份证应聘,在“美团”员工底册登记。事实上,马利利主要劳动收入靠众包员跑单,工资支付主体是北京三快公司,并非网上支付。一审法院仅从《众包服务平台协议》和《劳务协议》形式上认定只存在劳务关系与事实和法律有悖。且一审法院没有依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审理证据和事实,裁判不公。综上请求:1、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2、确认马利利与北京三快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三被上诉人共同支付上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3320元,丧葬费3081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31416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北京三快公司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上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三快公司系美团网ICP证的主体,仅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并非交易主体,作为本案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美团众包平台的模式决定了北京三快公司不能成为众包配送人员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主体。拥有剩余或闲散时间的公众在满足一定注册条件并注册成功后,线上点击劳务协议,与第三方劳务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众包配送员在平台自主选择接单,完成配送任务,获得劳务报酬,平台对众包配送员是否提供配送服务并无任何限制。众包配送员无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自行掌握,不受北京三快公司的劳动分工和安排。北京三快公司也不向其提供劳动条件。马利利系众包配送员,与博悦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与北京三快公司无任何劳动、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综上,从北京三快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来说,马利利与北京三快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三快西安分公司答辩称,上诉人要求北京三快西安分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三快公司系美团网ICP证的主体,仅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并非交易主体,北京三快西安分公司是分公司,作为本案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马利利系配送员,与博悦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服务,并获得博悦公司的劳务报酬。与北京三快西安分公司并无任何劳动、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且马利利仅在2017年2月至4月有劳务跑单记录,4月份后无任何劳务记录。马利利与博悦公司的劳务关系期间应为2017年2月至4月。马利利和马某某均在美团众包平台注册过众包员,2017年10月9日事发当天的跑单记录显示的是马某某账户。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悦公司答辩称,博悦公司与三快公司签署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博悦公司作为劳务公司与众包骑手在平台签署劳务协议。众包骑手在平台自主完成注册,不存在报名应聘,博悦公司与三快公司未发布任何招聘众包骑手的广告。众包骑手属于兼职,自行抢单,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接单数量均由自己决定,博悦公司不对其进行约束及管理,双方劳务关系只存在于骑手配送过程中。因众包骑手与博悦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缴纳社保、考勤等事宜,且工资是自行提现,不存在工资支付凭证。一审审理期间,博悦公司提供后台保存的跑单记录与注册记录,显示:马利利于2017年1月24日成功注册成为众包骑手,仅在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4月8日有接单记录;马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注册成为众包骑手,在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10月9日有接单记录。姐弟二人均成功注册为众包骑手,且有配送记录,2017年10月9日事故当天记录显示马某某在进行配送,而非马利利进行配送。况且,平台注册完成后不需要再次使用身份证,上诉人声称马利利身份证正在补办故使用马某某身份证二次注册一说法不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是马忙生、程巧仙二人之女马利利与北京三快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北京三快公司办理了美团网ICP经营许可证,负责美团众包平台的研发、运营和维护。美团众包平台为注册的商家、消费者提供劳务需求信息展示,及单笔劳务费用、服务完成确认等信息。因此,北京三快公司作为众包平台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人和运作权人,为已在众包平台上注册的商家、消费者、众包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和交易行为,并非美团众包平台中劳务用工的主体,亦非劳务报酬的支付方。美团众包平台作为一款手机APP信息平台,也只是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平台中注册并进行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才是实际的劳务用工方及劳务报酬支付方

本案中,马利利按照平台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接受并同意与美团众包平台签署《众包平台服务协议》,同时也接受并同意与博悦公司签署《劳务协议》及其他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后,完成注册程序,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成为美团众包员,通过众包平台自主选择接收任务事项,并在事项完成后获得劳务费及相应奖励。因此马利利以众包员身份自行完成接单配送等劳务任务期间,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可自由支配,北京三快公司对马利利不进行用工管理和考核,马利利从事的劳务任务并非北京三快公司的业务组成。马利利与北京三快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合意,亦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马利利与北京三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马忙生、程巧仙主张其女马利利与北京三快公司之间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马忙生、程巧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忙生、程巧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精彩推荐【北京案例】闪送员与闪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5.8】闪送员与闪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超长判决书)
【5.12】法眼看天下直播:闪送员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丽姐说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