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玩玩了就回归家庭,“人财两得”你想的太美
【故事】阿芳和阿智,他们相识于2004年3月,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登记结婚。像大多数夫妻一样,刚结婚那会俩人感情还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阿芳发现阿智有婚外情了,有个叫倩倩的女人插足了他们的家庭。2016年至2018年间,阿智瞒着阿芳,累计向倩倩赠与财产共计30万元。直到阿芳发现他们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阿智才承认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倩倩的事实,并向阿芳承诺再也不与倩倩来往。阿芳认为阿智偷着赠与倩倩的30万元,都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是无效的,不能这么白白便宜了倩倩,因此到法院起诉要求倩倩应返还赠与的财产,当然阿智也是被告。
倩倩可不这么认为,她坚决不同意阿芳的诉讼请求。倩倩认为她与阿智之间互有转账行为,两人在恋爱期间因钱款放在一起花,大部分是给阿智及其家庭支出所用。阿智在追求她时说自己是单身,在与其交往了一段时间发生关系后他才说已经结婚,并说跟老婆没有感情,向倩倩承诺要和老婆离婚与倩倩在一起。倩倩也是被蒙蔽的受害者,属于不知情善意的一方。俩人恋爱期间共同旅游、就餐、酒店住房、娱乐费用等一起花的钱分不了那么清楚,阿芳却将所有费用都算在倩倩的头上,不合法也不合理。况且这几年倩倩也付出了感情、身体以及被阿智损坏名誉。侵害阿芳权利的主体是阿智,应当要求阿智向其返还。
阿智到庭,但他却提到不是赠与,是借款关系。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芳和阿智、倩倩的纠纷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案件,应立足公序良俗原则,考察当事人主观心态。赠与系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当事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现阿智和倩倩都不认可二人的金钱往来系赠与性质,故难以认定双方之间赠与合同关系的成立。阿智和倩倩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发生了相互之间的多次银行转账,现金支取及交付,外出游玩及生活共同花销等,均不超过5000元的大额情形,不能简单的依照现有证据显示的给付金额差额而认定为赠与金额,阿芳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阿智和倩倩之间某笔款项系赠与性质并确定明确的金额。
另外,阿智向倩倩的给付系在婚姻关系之外出于不法原因,该原因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如果允许返还,则会激起当事人从事不法原因给付的“热情”,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出轨者”的违法成本太低,“人财两得”的结果将会导致婚外情增加,实际上并不能弘扬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却起到了对不法原因给付当事人的客观保护作用,于法理不合,法院驳回了阿芳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也提出,阿智和倩倩在婚姻之外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过错,给阿芳的婚姻生活造成了十分负面的影响,对此行为应当予以谴责。阿智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给阿芳造成的共同财产损失,双方可协商或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分析】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比如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为了保持或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瞒着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应如何处理,实务中的做法不一。但主流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违背社会道德包养“小三”并将大量钱款赠与情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同意,严重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此处的无效应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实践中也有争议。
像本案倩倩答辩意见自己是“被小三”也是受害者,此种情况自己的利益也该得到保护。最高院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因为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不好认定。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今天故事的判决是驳回了阿芳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保护了倩倩“被小三”的权益。但其实除了不想让“出轨者”没有任何成本之外,还因为阿智与倩倩之间有相互转账,大部分都是旅游、加油、购物等消费,没有大于5000的钱。假如阿智是花30万给倩倩买了一部车,那性质和这消费掉的就不一样了。判定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效力时,在以公序良俗为主要考量的同时,还应当具体关注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涉及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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