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2岁少年想改名遭父亲拒绝,法院该不该管?

丽姐编辑 丽姐说法
2024-08-23

案号

案号:(2020)鲁02民终1841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姓名权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日期:2020-03-02

审理程序:二审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2008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薛某(原告母亲),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玉,男

一审诉讼请求

曾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原告的户籍姓名“曾某”更改为“曾某涵”(只改名不改姓)。

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户籍登记姓名叫“曾某”,在校学籍实际使用姓名叫“曾某涵”,由于户籍姓名“曾某”与前国家副主席名字谐音,造成误解和歧视,特别是被告不顾保安劝阻硬闯学校闹事,公开了原告父母离异等信息,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在老师和同学中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心里负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心健康。
由于学籍登记造册姓名和户籍登记姓名不一致,给原告在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带来了诸多不便,使原告的全国统一编制的学生终身使用的学籍编号注册工作始终不能完成。不久原告将小升初,对原告能否顺利升学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甚至影响了原告本应依法享有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更名是原告的真实意愿,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诉称的内容,更改姓名属于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曾某的起诉。

上诉请求及答辩
曾某上诉请求:1.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982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将户籍姓名改为曾某涵为上诉人的真实意愿,上诉人已经年满12周岁,提交曾某(曾某涵)手写个人声明书一份加以证明。

二、上诉人从幼儿园开始至今长期使用曾某涵这一姓名,并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曾某涵的名字得到了老师同学以及街坊邻里的普遍认可,已经是既成事实,名目繁多的学籍造册资料全部改动很不现实,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考虑,应当尊重上诉人的改名意愿。

三、本案是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更名纠纷,和“更改姓名属于公安机关工作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曾某玉提交书面答辩一份,主要意思:作为孩子的父亲,其探视权一直受到阻挠,改名字是表现之一。曾某的“庆”字是曾家的辈分,且孔孟颜曾都是用相同的字作为辈分。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名权是姓名权的内容之一干涉他人更名权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姓名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上诉人曾某年满12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更改名字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一审法院应当在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意见的情况下,结合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实体判决。
     综上,
一审法院应对本案继续审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98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后期继续关注)
往期精彩回顾



【案例】我想改名字,为啥不可以?法眼看天下直播-从春秋战国谈姓名权【9.28】父亲去世母亲给孩子改姓名,需征得爷爷奶奶同意吗?【山东案例】离婚后父母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被判恢复

             

好看你就点点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丽姐说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