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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天下直播--居住权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是淄博市广播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本期节目主题:居住权。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


        热点关注: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 27 条第 3 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这是最早出现的居住权司法解释。

       2018年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而在今年发布的《民法典》中,则第一次正式明确了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1.双方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对比《民法典》中对用益物权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很明显,居住权中缺少了“收益”这一权利内容。所以,在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只能占用与使用(居住),不得买卖、继承、赠与等转移不动产。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该房产设立了居住权的情况下,依然是可以进行买卖,从而获取收益的。

       家事案件最常见的居住权两个方面,一个离婚时,通常会约定一方有居住权,还有就是遗嘱设立居住权,比如子女不孝顺,老人由保姆或者继母照顾,他可以给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保障她的居住,但没有权利租或者卖出房子,而子女没有权利将保姆赶出去。但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对于居住权规定不明确,认为居住权只是债权的一种不能对抗物权。居住权虽然约定了,但一方把房子卖了,另一方居住权无法实现,也无法对抗的局面。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无法实现,法院判决前夫赔偿15万元民法典把居住权归为一种物权,意味着具有较高稳定性和对抗第三人的特性。从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来看,居住权是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的安居问题而作出的制度安排。【8.24】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创设的居住权是否有效?【5.23】离婚协议约定“永久居住权”要慎重

      居住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还是挺大的,比如: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房产为另一方婚前财产,为了保障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可以设立居住权;父母出资买房的,目前很多家庭购房都是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贷款的方式购房,而产权又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了保障父母权益,同样可以对房屋设立居住权;还有恋爱同居或者保姆长期照顾生活的,要维护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设置居住权而给予一方稳定的居住保障。

       当然,居住权也有令人担忧的地方,比如:如果老赖把自己已经资不抵债的房子设置一个终生“居住权”,该怎么办?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那么新设居住权的房子如果是学区房,其入学资格、落户资格归谁所有?未来一旦开征房产税,到底该居住权人缴纳还是所有权人缴纳?居住权可以对抗所有权,那么居住权制度是否可以规避限购?居住权存续期间,是否有权进行装修?装修附加价值如何处理?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子,谁还会买?

      没有哪部法律是完美的,一个新制度设立必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具体如何解释还得看最高院司法解释,大家一起且拭目以待。

       民法典从胎儿期到去世后遗体捐献,人生的每一步几乎都浓缩在民法典里;大到开公司、签合同,小到物业费、离婚纠纷,遗嘱继承,一生的每一个民事行为基本都与民法典息息相关,关注民法典,一起学习。

民法典-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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