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离婚协议约定“永久居住权”要慎重
我没说出 最大的遗憾
你没揭穿 我的不安
有些回忆 该原地解散
有些故事 爱说了不算
原谅 话里残存那点贪
我们 要的何止答案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儿冯某甲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负担。”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区某住房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同日,原、被告双方另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今2016-5-25日,冯某乙与高某因家事不和离婚,离婚后双方会有半年观察期,如家庭和睦,同时不再发生类似网聊等形(行)为,可以复婚。只要这些行为做到,半年内(2016年11月25日)可以立刻复婚,同时高某可以住在此处永久,同时冯某乙不会带女人进家,不准谈恋爱永远。”双方均签名和按捺指印确认。
另查,涉案房产宝安区某房产的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权利人为原告。原告曾分别于2016年6月7日和6月15日向被告转账5万元和17万元。
再查,被告提交其与原告的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被告亦多次表示会尽快搬离。
原告向一审法院请求:判决高某搬离深圳市宝安区的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涉案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归男方所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03民终232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高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对此,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离婚当日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只要这些行为做到,半年内可以立刻复婚,同时高某可以住在此处永久”,清晰表明是复婚的同时被告可以继续居住。现双方已离婚且并未复婚,即《协议》约定的高某可以长久居住的条件并未成就。此外,从被告高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被告亦多次表示会尽快搬离涉案房屋,只是要求宽限时间给予找房,可见双方对于被告搬离涉案房屋是达成一致意见的,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其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其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有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合法依据。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搬离。鉴于被告寻找居住房屋需要时间,给予宽限时间一个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从涉案房屋搬出。
高某上诉: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一审法院指出‘现双方已经离婚且并未复婚,即《协议》约定的高某可以长久居住的条件并未成就’针对此点,提出以下质疑:复婚后两夫妻住在一起,不需要约定对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不需要约定不准带女人回家,不准谈恋爱。被告承诺我半年复婚,我对房子有永久居住权的前提下,我才被迫与他签订《离婚协议》,(2016)粤03民终23222号民事判决已经明确说明房屋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冲突,即证明了《协议》的真实有效性,我对房屋有永久居住权。离婚后,孩子一直都跟着我生活,由我与我父母共同照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已驳回高某就该案提起的再审申请。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被上诉人冯某乙所有,且该房屋登记在冯某乙名下,因此,被上诉人冯某乙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双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日另外签订的《协议》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按捺指引,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合法有效。该《协议》中约定,上诉人高某“可以住在此处永久(涉案房产)”。该条应理解为签订《协议》时,被上诉人冯某乙同意给予上诉人高某涉案房屋的永久居住使用权。上诉人高某据此《协议》约定,获得向被上诉人冯某乙主张永久居住涉案房屋的债权请求权。
综上,被上诉人冯某乙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上诉人高某享有向被上诉人冯某乙主张永久使用涉案房屋的债权请求权。根据物权优先性原则,被上诉人冯某乙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优先于上诉人高某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上诉人高某不得以其债权请求权阻却被上诉人冯某乙实现其物权权益。被上诉人冯某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高某搬离涉案房屋,虽违反双方《协议》之约定,但亦是其依法行使物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冯某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高某依双方约定享有的房屋居住权因被上诉人冯某乙违约而受到损害的问题,上诉人高某可依法要求被上诉人冯某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拒绝搬离涉案房屋。因上诉人高某并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上诉人高某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O.4 二审判决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民申9830号
案 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优先性原则,冯某乙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优先于高某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冯某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高某搬离涉案房屋,虽违反双方《协议》之约定,但亦是其依法行使物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冯某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高某依双方约定享有的房屋居住权因冯某乙违约而受到损害的问题,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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