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儿子垫付医疗费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儿媳应否归还?
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案号:(2021)京02民终645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5-24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甲女上诉事实与理由:
1.我为乙男支付医疗费无法定义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于子女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时终止。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在成年子女婚后对子女予以经济帮助符合人之常情,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夫妻才是彼此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我在无法定义务情况下支付前述费用,构成无因管理,乙女应承担该医疗费用。
2.我为乙男支付医疗费无约定义务,一审判决因果关系错误,有违公平原则。乙男遗产中的房屋及由我继承的车辆均是由我出资购买,乙男去世后前述财产由我继承符合谁出资谁受益的常理。我获得遗产不以支付医疗费为前提,两者之间无事实及法律上的必然关系。乙女应当且有能力承担乙男的医疗费用。
乙女辩称:
1.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甲女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甲女没有为乙男垫付过任何医药费,其持有相关票据并不能证明其支付了该医药费。一审中甲女明确表示,其支付给乙男的款项是赠与乙男的,并非无因管理或借款,不应要求我返还。
2.虽然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但甲女支付医疗费是基于与乙男的母子关系,且甲女已经实际继承了乙男的大部分遗产,其为乙男支付的医疗费并非无因管理。
3.退一步讲,如果甲女主张为乙男垫付款项成立,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乙男的遗产应优先清偿对外债务,乙男的遗嘱侵害了甲女的合法权利,应为无效遗嘱,应撤销重新分配。
4.通过一审证人乙男父亲的陈述,甲女主张的费用中有乙男父亲及老姑赠与乙男的款项,该款项不属于甲女所有。
5.乙男的遗嘱及卡内遗产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6.甲女主张我在乙男生前持有乙男的工资、存款及医药费报销款不符合事实,亦未提供证据佐证。
本院二审期间,甲女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款协议,欲证明甲女继承的502室系其出资购买和装修;2.甲女手写乙男看病支出记录,欲证明甲女承担了乙男2014年9月12日-2017年12月5日期间的治疗费用。
乙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女为乙男垫付医疗费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行为,乙女应否予以归还。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现甲女上诉主张其给乙男支付医疗费系代替乙女而为之,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乙女应归还相应款项。
对此本院认为,甲女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乙女不应予以归还,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无因管理系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行为,而甲女为儿子乙男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根据常理判断主要系为了挽救儿子乙男的生命、健康,难以认定其主观上系为避免乙女的利益受损。
其次,无因管理系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管理行为。本案中,甲女诉称对于垫付的费用乙女曾表示“妈,您先垫上,等我有了给您。”“妈,你先垫着,将来还你。”,故就甲女主观而言,其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而并非进行无因管理。在甲女未依据合同、债务等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径行以无因管理纠纷提起诉讼存在不当。
最后,即使甲女与乙男之间就涉案款项不成立赠与,甲女为乙男直接支付的医疗费及转账12万元亦应先从乙男的遗产中予以扣除,非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综上,甲女主张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说法不能成立,对其要求乙女予以归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甲女上诉主张乙女支付律师费用一节,该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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