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想给子女,都说以买卖过户最省钱,结果......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辽01民终5317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5-27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乙男、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二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2017年1月4日王某去世后,被上诉人一直与二上诉人共同居住,后被上诉人被其他子女送到养老院生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多次向二上诉人索要房款未果错误。
二、一审法院以二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内容不清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二上诉人提供的两段录音均内容清晰,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和王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给二上诉人。
三、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和王某于2016年8月20日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内容和案涉房屋过户给二上诉人四年之后才主张购房款的行为,也可以佐证被上诉人和王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给二上诉人的事实。
四、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主张房款时间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五、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本案缺少必要诉讼参与人王某的其他继承人,包括王某某等人。
甲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乙男、乙女与被上诉人甲女及其丈夫王某(已去世)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现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二上诉人名下,二上诉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购房款的义务。
关于二上诉人乙男、乙女提出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因赠与而非买卖的上诉请求,经查,
首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甲女及其丈夫王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而系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且二上诉人依据该《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
其次,二上诉人主张通过甲女与王某的自书遗嘱及与甲女之间的录音内容,可以证实案涉房屋为赠与而非买卖,一方面,因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时,该自书遗嘱尚未发生法定生效的事实,甲女与王某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事实上构成了对遗嘱内容的变更;另一方面,二上诉人主张的录音内容亦无法得出案涉房屋系为赠与的事实;
最后,对于二上诉人提出甲女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本案甲女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二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二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未追加王某的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属程序违法的问题,由于二上诉人的该项抗辩系针对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上诉人可通过另案诉讼解决,故对二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乙男、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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