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以妻子不知情为由反悔,怎么办?
2021年4月7日,甲男与被告乙男通过案外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公司签订名为《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乙男为卖方,甲男为买方,合同约定:被告乙男将5号房屋出售给甲男,房屋建筑面积140.74平,产籍号为X,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07000元。委托代办费用为2500元,由甲男承担。该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男承担。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男应向被告乙男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购房担保。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如被告乙男违约双倍返还甲男定金,如甲男违约无权要求被告乙男返还定金。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手续后,定金转作购房款。被告乙男承诺于2021年5月15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甲男。
合同签订后,甲男于2021年4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乙男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被告乙男于2021年4月7日当日向甲男出具定金收条一份,载明被告收到乙男30000元购房定金。
2021年4月10日,被告乙男电话通知甲男不再向其出售涉案房屋。
另查,2021年4月7日甲男向案外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委托代办费2000元。
再查,涉案房屋现仍为被告乙男实际占有。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6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委托代办费用2000元。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2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一份,双方达成了对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购房担保,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如被告乙男违约双倍返还甲男定金,如甲男违约无权要求被告乙男返还定金。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定金30000元,但在交付房屋前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因被告以其自身的意思表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故该院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被告乙男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属合同违约,因此亦应当承担双方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购房定金的数额30000元亦小于涉案房屋总价款807,000元的百分之二十,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委托代办费2000元一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购房定金的性质属于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现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支持的数额亦已高于原告损失的金额,原告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故该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委托代办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自己没有权利进行处分,因而合同无效一节,被告系合同签订的主体,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不能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抗辩,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亦不影响合同之效力,故该院对被告的此项辩解不予认可。
综上,据此判决:一、解除原告甲男与被告乙男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二、被告乙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男双倍购房定金60000元。三、驳回原告甲男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案号(2021)辽03民终4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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