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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以妻子不知情为由反悔,怎么办?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争议焦点
乙男与甲男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同有效。乙男主张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一人单独签订合同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甲男应向乙男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购房担保,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如乙男违约双倍返还甲男定金,如甲男违约无权要求乙男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乙男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导致甲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乙男构成违约,双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由乙男双倍返还甲男购房定金60,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甲男与被告乙男通过案外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公司签订名为《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乙男为卖方,甲男为买方,合同约定:被告乙男将5号房屋出售给甲男,房屋建筑面积140.74平,产籍号为X,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07000元。委托代办费用为2500元,由甲男承担。该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男承担。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男应向被告乙男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购房担保。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如被告乙男违约双倍返还甲男定金,如甲男违约无权要求被告乙男返还定金。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手续后,定金转作购房款。被告乙男承诺于2021年5月15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甲男。

合同签订后,甲男于2021年4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乙男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被告乙男于2021年4月7日当日向甲男出具定金收条一份,载明被告收到乙男30000元购房定金。

2021年4月10日,被告乙男电话通知甲男不再向其出售涉案房屋。

另查,2021年4月7日甲男向案外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委托代办费2000元。

再查,涉案房屋现仍为被告乙男实际占有。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6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委托代办费用2000元。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2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一份,双方达成了对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购房担保,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如被告乙男违约双倍返还甲男定金,如甲男违约无权要求被告乙男返还定金。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定金30000元,但在交付房屋前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因被告以其自身的意思表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故该院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被告乙男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属合同违约,因此亦应当承担双方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购房定金的数额30000元亦小于涉案房屋总价款807,000元的百分之二十,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委托代办费2000元一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购房定金的性质属于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现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支持的数额亦已高于原告损失的金额,原告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故该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委托代办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自己没有权利进行处分,因而合同无效一节,被告系合同签订的主体,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不能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抗辩,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亦不影响合同之效力,故该院对被告的此项辩解不予认可

综上,据此判决:一、解除原告甲男与被告乙男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二、被告乙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男双倍购房定金60000元。三、驳回原告甲男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乙男上诉事实和理由:原合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上诉人乙男一个人签订的(妻子根本不知情),所以应为签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只应返还定金30,000元。一审判决是在本人没有到庭,没有出示有关证据的情况判决的,所以当事人没能出庭导致案情没有查清,判决结果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甲男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有如下争议焦点:1、上诉人乙男与被上诉人甲男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是否有效。2、上诉人乙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双倍返还被上诉人甲男定金60,000元。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乙男与被告甲男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上诉人乙男与被上诉人甲男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同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乙男与被上诉人甲男签订的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一人单独签订合同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提供被上诉人存在恶意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乙男是否构成违约,双倍返还被上诉人甲男定金60,000元的问题。上诉人乙男主张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只应返还定金30,000元一节。经本院审查认为,既然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乙男与被上诉人甲男签订的《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甲男应向上诉人乙男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购房担保,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如上诉人乙男违约双倍返还被上诉人甲男定金,如被上诉人甲男违约无权要求被告乙男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乙男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导致被上诉人甲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乙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乙男构成违约,双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乙男双倍返还被上诉人甲男购房定金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此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辽03民终4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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