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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姐普法】要求父亲支付大学费用支持吗?

勤劳的 丽姐说法
2024-08-23

 

     
       刘玲:欢迎关注法眼看天下普法专栏丽姐说法,您除了向本台微信平台sijiache1067回复“律师”两个字了解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的情况之外,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丽姐说法”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下面有请徐文丽律师。
       丽姐:大家好,今天的普法案例主角是一名20岁的大学生小芳,父母在她小时候就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小芳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小芳生活费600元。可就这600元父亲也未能及时支付,小芳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他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及自己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该案中,小芳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其父亲每月给付小芳抚养费600元,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故对小芳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大学期间的费用未支持。
       本案主要的焦点是:小芳诉求大学期间相关费用是否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小芳作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大学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大学阶段主要是成年子女为以后个人发展、适应社会进行的深造学习,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小芳要求其父给付大学四年期间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但实践中如果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法律并不禁止。
     刘玲: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丽姐说法”,丽是美丽的丽。我们下次节目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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