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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一部分在民法典施行前一部分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如何认定?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争议焦点
男方父母主张的款项均是在女方、男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女方、男方购买房屋,男方父母向其提供款项或帮助偿还按揭贷款,上述行为自2017年3月持续至2021年9月,即部分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部分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男方父母因女方、男方买房提供款项的行为,因案涉两套不动产均登记在女方、男方名下,且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系女方、男方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完毕,因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男方父母主张提供出资购房的行为视为对女方、男方的双方赠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男方父母代为还贷的行为,因系发生在女方、男方结婚后,且双方并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亦是男方父母对女方、男方的赠与。
诉讼请求

男方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女方、男方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1253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
   2010年9月21日,女方、男方登记结婚。2017年3月5日,男方父亲向男方工行卡转账12万元;2017年8月11日转账5万元;2017年7月至2021年9月,男方父亲代女方、男方偿还房贷235000元。2020年4月11日,男方向男方父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20年4月11日,我因家庭生活开销向父亲男方父亲借款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立据为证,借款人男方”。当日,男方父亲通过微信转账向男方微信转款4万元整。2020年10月18日,男方向男方父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自2012年-2017年,我与女方因购买两套住房,共向父亲母亲借款共计1213500元,大写壹佰贰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借款人男方”。经女方质证,对于男方父母提交的“2017年8月9日男方父母卖房后将24万元全部支付给男方;2017年8月10日男方父亲取款7万元给男方;男方父亲替男方偿还孙某3万元、偿还孙某某1万元;2020年4月11日男方向男方父亲借款4万元;2020年10月18日,男方向男方父母出具借条借款1213500元”的证据材料女方均不予认可。
女方、男方于2012年购买1002室房产一套,登记在女方、男方名下,该房产的贷款已还清。男方购买小区停车位一个,价值98000元。2016年女方、男方购买薛城区,共计119000元,登记在女方、男方名下。
2020年6月9日,女方与男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鲁040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女方与男方离婚。2021年8月15日,一审法院对女方、男方再次离婚一案作出(2021)鲁04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女方、男方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房产、车位归女方所有;位于枣庄市薛城区车位归男方所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实,男方父母主张的款项均是在女方、男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女方、男方购买房屋,男方父母向其提供款项或帮助偿还按揭贷款,上述行为自2017年3月持续至2021年9月,即部分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部分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男方父母因女方、男方买房提供款项的行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涉及的两套不动产均登记在女方、男方名下,且已经生效的(2021)鲁04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对案涉两套不动产认定为女方、男方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完毕,故男方父母主张提供出资购房的行为应视为对女方、男方的双方赠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男方父母代为还贷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女方、男方结婚后,男方父母为女方、男方购置房屋出资并代为偿还按揭款,双方并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故应视为男方父母对女方、男方的赠予。
男方向男方父母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1日及2020年10月18日借条,均由男方一人签字,女方既未签字,也未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且上述借条的落款时间在女方、男方离婚纠纷前后期间,男方父母不能证明其提供的上述款项与女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女方即不具有向男方父母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对男方父母提交的上述两份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男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父母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提供款项或帮助偿还按揭贷款,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为女方、男方买房提供款项的行为,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民法典》实施后为女方、男方购房出资并代为偿还按揭款,双方并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故应视为对女方、男方的赠与”。(详见一审判决6-7页)该判决的认定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错误适用了法律规定,因此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女方辩称主要意见: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购房的出资款系赠与,而非借贷。

男方辩称主要意见:我与女方于2012年买第一套住房用于改善生活,我们的收入有限,2012年我的工资是1170元,还需养育孩子。2017年购买优山美地房屋,我的工资是2378元,女方无固定工资、无稳定收入,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根本没有能力购房,但是第一套房改善生活,优山美地用于投资,买房款是向我父母、向亲属借的,而且当时约定后期偿还。这些借款基本都是我父母先代我们偿还,后期等我们条件好了之后再由我们偿还给我的父母,我不可能把父母毕生的财产全部归我一人,这些借款就是女方不还,我也要还的。女方现在只想到房产,买房的钱从哪里来、怎么还她没有考虑。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父母提起的是民间借贷之诉,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男方父母所诉称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男方父母主张其子因购房与女方共同向其借款1253500元,并有男方出具的两张借条为证。

本院认为,男方向男方父母出具的两张借条均由男方一人签字,女方既未签字,亦未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该两张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1日及2020年10月18日,系在女方、男方离婚纠纷前后期间,不能证明男方父母提供的上述款项与女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并且对于两张借条所载款项,有少部分系男方父亲向男方的转账,其余绝大部分男方父亲称系其代男方偿还男方、女方因购房而借亲属的借款,但男方父亲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女方、男方购买房屋,男方父母向其提供款项或帮助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自2017年3月持续至2021年9月,即部分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部分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男方父母因女方、男方买房提供款项的行为,因案涉两套不动产均登记在女方、男方名下,且已生效的(2021)鲁04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认定系女方、男方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完毕,因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男方父母主张提供出资购房的行为视为对女方、男方的双方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男方父母代为还贷的行为,因系发生在女方、男方结婚后,且双方并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亦是男方父母对女方、男方的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男方父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鲁04民终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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