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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协议是“利润分成”还是“分手费”,法院酌情判决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争议焦点
赵某给郭某出具了一份欠款协议,承诺给郭某分利益100万元,并保证分3年还清。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认为该欠款协议涉及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协议。但又基于赵某已婚且年长的事实,郭某年幼,且在此期间为赵某的控股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酌情判决赵某再支付给郭某劳务费270000元。
劳动报酬、利润分成与婚外情产生的赠予、分手费等非同一法律关系,这个酌情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诉讼请求
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第一批欠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剩余欠款,原告保留诉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

原告郭某,女,1994年出生,未婚。被告赵某,男,1968年出生,已婚。

原告郭某于2019年3月入职被告赵某控股的A公司,仅一两个月即与被告赵某发展为男女两性朋友关系。后原告郭某为被告控股公司作出了一定贡献,随着两人关系的发展,2021年4月6日被告赵某给原告郭某出具了一份欠款协议,被告赵某承诺给原告郭某分利益100万元,并保证分3年还清: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付35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付40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付25万,每年还款金额不得逾期,逾期超过一个月则罚款10万元。

后被告赵某反悔,只给付原告郭某6万元,原告郭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赵某给郭某出具的欠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经庭审质证,根据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了QQ聊天记录用以支持各自观点,一审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原被告双方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以及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的QQ聊天记录所显示的内容,两人对“协议”最终名称、协议内容,以及有关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确定存在较长时间争论,且其间夹杂“分手”、“补偿”等字样;基于被告赵某已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合其他双方微信来往记录,被告赵某属无奈情况下给原告郭某出具该欠款协议,且事后反悔;为弘扬社会正气,制裁违法行为,故综合考量认定该欠款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协议。
但基于被告赵某已婚且年长的事实,原告郭某年幼,且在此期间为被告赵某的控股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酌情判决被告赵某再支付给原告郭某劳务费270000元。原告郭某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赵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再给付原告郭某劳务费27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郭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该欠款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形。
(一)在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外贸专业人才,自入职被告公司后,为三被上诉人提供了诸多的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为被上诉人公司介绍客户、促进客户成交,并教授被上诉人公司员工联系客户及相关业务知识等,为公司的发展和盈利做出了突出贡献。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被上诉人赵某自愿承诺给上诉人分得利润100万元。
(二)在欠款协议中,被上诉人明确认可了上诉人帮助其生意盈利,自愿支付上诉人生意利润100万元,表明了该欠款协议出具的原因,并且在协议中对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有被上诉人在文字下方签字捺印,足以证明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被上诉人声称的被胁迫的情形。100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被上诉人并非出于自愿签订该欠款协议,存在被胁迫的情形,则其第一时间应该选择报警,而并非是支付首笔的6万元欠款。被上诉人一方面声称自己签订该协议系受胁迫所签,另一方面又实际履行该欠款协议的内容,明显自相矛盾,也可以证明该欠款协议的出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为逃避偿还欠款的法定义务,谎称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非自愿等,其说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案涉欠款协议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被认定无效。
(一)一审认可了上诉人郭某为被上诉人控股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不能仅仅凭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赵某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就认定被上诉人属无奈情况下给上诉人出具的的案涉欠款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属于男女关系、是否存在合法婚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案被上诉人系基于上诉人为公司做出的贡献才出具的欠款协议,并非是分手费,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且被上诉人赵某当初系自愿出具该欠款协议,现反悔不想支付该欠款,出尔反尔,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二)本案系因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在工作中提供帮助,被上诉人自愿支付给上诉人的报酬和利润分成,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曾经存在男女朋友两性关系无关,本案系劳动报酬、利润分成与婚外情产生的赠予等均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不应将二者混同,法官不应自由裁量。
(三)原审所谓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聊天中夹杂着“分手”、“补偿”等字样,上诉人对此并未认可,而是事后被上诉人单方不想履行欠款协议,故意编造理由,不想向上诉人支付该笔利润分成,刻意发送的聊天内容,被上诉人严重违反诚信。
另外,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赵某属无奈的情况下给上诉人出具的该欠款协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写明是因工作原因自愿支付的利润分成,是上诉人应得的利益。如果被上诉人属于无奈情况下签订,其没有行使撤销权,也没有报警等,由此也可以证实,该欠款协议的出具是被上诉人赵某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事后反悔不想履行,其行为严重不讲诚信。
三、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判决范围超出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起诉的仅仅是欠款协议中100万元利润分成中分期支付的部分款项即35万元。第一批到期的款项35万元中,减去已经支付的6万元,下欠的29万元,对于剩余未到期的款项65万元上诉人明确写明因未到期保留诉权,上诉人并未起诉也未主张权利的部分,法院无权裁判。而原审法院超出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自由裁量将整个欠款协议中的100万元部分擅自按照按劳务费酌定裁判支持27万元,明显错误。原审法院的该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全凭法院主观臆断,严重超范围自由裁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赵某、A公司、B公司辩称,郭某的上诉理由中诉称案涉欠款协议并非无效,但协议无效并非完全依据于是否胁迫是否自愿,而是因为该欠款协议的出具系基于上诉人郭某与上诉人赵某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产生的分手费,该欠款协议无效系因为违反公序良俗。
赵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欠款协议》无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属正确,但未判决合同无效之后被上诉人郭某先行收取的6万元资金予以返还,法律适用错误。《欠款协议》签订之前,被上诉人郭某因感情纠葛一直无理向上诉人索取金钱;该协议约定的金额本质属于“分手费”。该分手费的支付,本身也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书查明、被上诉人郭某亦自认,郭某于2019年3月入职A公司,仅一两个月即与上诉人赵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彼时,其亦对郭某已婚状况知情。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21日QQ聊天记录、2021年12月份聊天记录所反映的内容来看,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感情纠葛、索要金钱,未能满足后打砸办公室,并强行带走数件办公电脑;从当事人双方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的QQ聊天记录、以及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2日QQ期间的聊天记录所显示的内容来看,二人对“协议”最终名称、协议内容,以及有关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确定存在较长时间争论,且其间夹杂“分手"、"补偿"等字样,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郭某与赵某签订协议所拟支付的款项为赠与。一审认定《欠款协议》名为欠款、实为"分手补偿费”,该赠与行为基于郭某在婚外与赵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认定该名为欠款实为赠与的《欠款协议》无效。本案中,2021年4月之前,赵某通过支付宝付了13.5176万元。但被上诉人自认的《欠款协议》签订之后所收到的六万元资金,被上诉人应当予以返还。
二、一审判决书判令上诉人“再给付被上诉人27万元劳务费”于法、于事实均无依据。从本案事实来说,上诉人连同两个公司均未接受到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上诉人亦未向被上诉人做出给予利润分配的约定和承诺,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薪水也已经全部发放到位。被上诉人在职期间,上诉人不拖欠其工资、薪酬;被上诉人离职之后,未曾为上诉人工作劳动、亦未带来任何盈利,判决上诉人“再给付劳务费27万元",着实脱离事实。综上,恳请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郭某辩称,赵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谓的欠款协议原审认定无效是非常错误的,因该欠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且欠款协议与郭某、赵某之间的恋人关系没有任何关系。双方签订的该欠款协议主要系针对郭某为被上诉人及其公司获得巨大盈利,被上诉人自愿承诺支付给上诉人的利润分成。故郭某的原审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赵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
A公司、B公司的意见同赵某的上诉意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郭某于2019年3月入职上诉人赵某控股的A公司,仅一两个月即与上诉人赵某发展为男女两性朋友关系。关于2021年4月6日双方所签订的欠款协议的效力,根据上诉人郭某与上诉人赵某双方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以及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的QQ聊天记录所显示的内容,两人对“协议”最终名称、协议内容,以及有关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确定存在较长时间争论,且其间夹杂“分手”、“补偿”等字样;基于上诉人赵某已婚,其与上诉人郭某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合其他双方微信来往记录,可以认定上诉人赵某系在无奈情况下向上诉人郭某出具该欠款协议,且事后反悔,一审综合考量认定该欠款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协议并无不当,上诉人郭某诉称案涉欠款协议系其向上诉人赵某及其公司提供帮助所得的报酬,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上诉人郭某诉称一审超越其诉讼请求裁判程序违法,上诉人郭某依据案涉欠款协议诉请求上诉人赵某及被上诉人支付第一批到期款项,一审依法审查案涉欠款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当,一审经审查案涉欠款协议的效力后综合本案案情对本案综合处理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一审裁判的数额并未超过上诉人郭某所诉请求的数额,故上诉人郭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基于上诉人赵某已婚且年长的而上诉人郭某年幼的事实,且在此期间为上诉人赵某的控股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酌情判决上诉人赵某再支付给上诉人郭某劳务费270000元亦无不当,上诉人赵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郭某、赵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豫14民终2221号   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仅用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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