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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说好的10万元分手费不给了,感情的付出未必一定有所收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京01民终4168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12日
感情的付出未必一定有所收获,作为成年人需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本案《协议书》是在双方结束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回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张某给付我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2.诉讼费由张某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回某与张某于2018年2月27日在朋友聚会上相识,经过进一步交往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回某主张张某隐瞒其已婚的情况,张某主张回某知晓其已婚的情况。回某与张某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协议书,甲方张某,乙方回某。该协议书载明:1、甲乙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27日相识,4月份开始共同生活至今,经济收入由乙方掌控共同享有。2、由于甲方必须照顾年迈的老母,生活方式将改变,双方发生感情分歧,又因性格脾气不和,现自愿分开。3、根据乙方的强烈要求,甲方要向乙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即分手费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4、根据双方多次协商分手费为两种方式进行补偿。(1)、一次性甲方向乙方支付: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80000元。(2018年11月20日完成)。(2)、分期支付:自2018年10月开始,甲方每月20日向乙方支付不低于三千元(人民币),直至还清壹拾万元整,共计30个月付清,可以提前不得延期。5、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存在感情和其他任何经济纠纷。6、分手后,双方各自的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回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系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张某系有妇之夫,但其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回某交往,而回某在未能深入慎重地了解张某的实际婚姻情况下与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回某与张某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有关张某赔偿回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内容应属无效。鉴此,法院对回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回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的认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二)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三)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四)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五)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
在派出所里承诺的分手费,该不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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