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后反悔不想支付300万
原审原告田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中第三项车辆租金300万元(2015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田某1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原告等五个子女。
2015年2月23日,田某1、金某签订《资产转让》,载明车辆情况“两个挖机、4个工程车、装机、油罐车、压路机、平板车、洒水车、皮卡车全部属于田某2所有”。
2015年3月13日,田某1与金某又签订《资产证明》约定:“自2015年3月13日以前,田某1所有车辆及设备田某1只有使用权,没有转让与出售权,所有车辆及设备属田某2所有,车辆使用费由田某1给田某2每年租金伍拾万元整。路虎车属田某1所有”。
2018年11月14日,金某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中,田某1与金某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现双方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关于婚生子女抚养及生活…三、关于车辆:1.包括但不限于田某1名下及公司名下的所有车辆的所有权均归田某2所有(其中包括2台挖机、2辆工程车、2台装载机、1辆油罐车、一辆压路机、1辆平板车、1辆洒水车、1辆皮卡车),田某1对上述车辆只有使用权,没有出售权。自2015年2月23日起上述车辆每年租金50万元归田某2所有;2.田某1给贺某购买的挖机1台,型号SY135C,购买价值62万元,现已偿还477000元,属于田某2所有,与田某1无关,贷款由田某1偿还。田某1可以使用,与第三条第1款同;3.×××奥迪轿车一辆归金某所有;4.×××路虎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九: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该协议为不可更改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9年9月6日,法院作出(2018)宁0104民初1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与田某1离婚,田某2由金某抚养,田某1每月支付田某2抚养费3000元,并支付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驳回金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现原、被告因履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19年1月16日,金某以田某1、贺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宁01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田某1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贺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田某1、贺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3月28日,金某与田某1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后,田某1、贺某申请撤回刑事案件上诉,金某申请撤回刑事案件自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宁01刑终1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上诉人田某1、贺某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自诉人金某撤回自诉”。
2019年8月8日,田某1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赠与田某2相关财产条款的约定。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田某1的诉讼请求。田某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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