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给“未来儿媳”20万被冻结,如何证实这是彩礼呢?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104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邹某1、邹某2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邹某2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214********账户内的存款200000.72元。
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邹某2上述账号内的存款200195元。
2021年4月22日,原告李某以案涉账户存款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0104执异17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李某不服该执行裁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2020年8月26日,原告李某向第三人邹某2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14********账户内转款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原告李某对执行标的即邹某2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214********账户内的存款20万元存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认定彩礼应综合双方是否存在婚约、交往是否已结婚为目的、双方工作生活环境、钱物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李某提出案涉存款系其儿子与第三人邹某2基于男女恋人关系向邹某2支付的彩礼款,首先,原告应当证明其儿子与邹某2是否存在婚约,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儿子与邹某2存在婚约;其次,原告应当证明其于2020年8月26日向邹某2转款20万元系彩礼,但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其向邹某2转款20万元,该交易明细中不能反映出案涉存款系彩礼,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该20万元系彩礼。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存款享有足已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连500元都提干净,婚内财产分割法院判四六分!
不离婚,妻子也分得工程收益65%份额?
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实际买受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放弃继承遗产,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吗?
父亲去世,祖父母可否作为孙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赔偿协议并起诉?
两股东系夫妻关系就存在人格混同吗?
恋爱赠与财物,分手返还多少才算公平?
房屋买受人为夫妻双方,单方无权决定解除购房合同
对文字意思的理解不同,影响到夫妻间借款的事实认定
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淄博律协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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