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离婚后再单独提出家务补偿,不支持!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可以提出经济补偿,离婚后再单独提出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陈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陈某1赔偿陈某2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及家务补偿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陈某1承担。
一审查明

双方在一审法院已有离婚纠纷,案号为(2021)粤0106民初18890号,该案已作出判决并生效。

在该案判决中,陈某1自认与陈某2分居多年,近十年来与案外人生育两个孩子。在该案中陈某1并未主张本案的相关诉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1的过错,一审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予以证实。陈某2主张过错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金额调整为5万元为宜。
本案中陈某2虽未提交家务完全由其承担的证据,但考虑到陈某1已与案外人生育两个孩子,可以推定陈某1早已与第三人共同生活居住至少十年,家中事务显然只能由陈某2承担,因此一审法院也酌情支持15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在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陈某1应向陈某2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及家务补偿15万元,合计20万元。
二、驳回陈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陈某1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仅以陈某1在离婚诉讼中存在过错即判定陈某1支付赔偿金、家务补偿,对陈某1显失公平。
陈某2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1月,陈某2曾以确认婚姻无效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立(2020)粤0106民初37527号案进行审理,认为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驳回陈某2的诉讼请求。

2021年6月,陈某1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三处房屋,包括XXXX房、XXX房、XXX号房屋。一审法院立(2021)粤0106民初18890号案进行审理,已查明XXXX房已于××××年××月××日登记至双方婚生儿子名下。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1)粤0106民初18890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XXX房由陈某1使用,XXX号房由陈某2使用;驳回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7月28日,陈某1以陈某2、陈某4为被告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要求确认陈某2与陈某42021年9月3日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两人协助陈某1办理XXXX房变更登记至陈某2和陈某1名下。一审法院立(2022)粤0106民初27890号案进行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认为陈某4系两人婚生儿子,双方均有房产居住,陈某2将房产赠与无房的陈某4用作孙子入户、入学需要,符合人情常理,且不违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法定原则,故驳回陈某1的诉讼请求。陈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立(2023)粤01民终26244号案进行审理,并将案由更改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23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23)粤01民终262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陈某4起诉陈某1,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立(2023)粤0106民初2609号案进行审理。在该案中,陈某1提交了一份其与陈某2在201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分割财产和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根据该《离婚协议书》可见“双方愿意在2011年10月27日离婚。关于财产一切都归陈某2所得:现有财产XXX号房、XXX房、XXXX房、XX档口XX栋XX号(档口一个)。小孩两男一女,抚养费由陈某2抚养,面包车1辆,各方债务由各方负责。”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从该协议书可知,双方在2011年签订协议后,已经分居,有关财产由陈某2所得,后续也是由陈某2独自抚养三子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2023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4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某1是否应当向陈某2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家务补偿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陈某2要求陈某1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是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陈某1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陈某2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依然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陈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双方的婚姻实际情况,结合前几个关联案件已认定的事实,一审酌情判令陈某1赔偿陈某2五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其次,关于陈某2离婚后提起诉讼要求陈某1支付家务补偿金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该条规定,陈某2有权在离婚时向陈某1请求补偿,但其在离婚诉讼中未有提出。现双方已经离婚,陈某2离婚后再单独提出该经济补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未有细致审查,直接支持陈某2的诉讼请求,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陈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95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9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陈某1应向陈某2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三、驳回陈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粤01民终109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往期精彩回顾



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债权人配偶的催款信息也很重要!
恋爱14个月转款15万,分手要求返回,该不该支持?
公司登记股东为夫妻两人,能视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将唯一房屋过户给亲戚,有效吗?
婚内提取的公积金,离婚后还能分吗?
处理家庭成员间的经济纠纷,应考量亲情伦理因素!
父母以监护人身份将儿子名下土地卖出,有效吗?


徐文丽

婚姻家庭  劳动用工

法律专线:15650336999

心理专线:13953304678


             


好看你就点点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丽姐说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