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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 [2/3]

2016-11-03 第一哲学家

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 


四、自我实现(self一realization)
有些人告诉我们说:获得自由的惟一方法,是运用批判性的理智,亦即了解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偶然的。假如我是个小学生,数学上的真理,除了最简单的几项之外,都成为我心灵自由活动的障碍,我无法了解那些定理之所以必然为真的道理;这些定理,是某种外界权威声称为“真确”的东西;而在我看来,它们是陌生的东西,人们却机械地期望我能把它们吸收到我的脑子里。然而,一旦我理解了符号与公设(axioms)的功能,以及规则的形成与变化,亦即理解了如何去获致结论的逻辑运思,并且.明白了这些道理非如此不可,因为它们似乎是从支配我本身的理性法则中,推演出来的(注14),这些数学真理,就不再只是强加在我身上、无论如何非得接受不可的“外物”(externalities)了,它们现在反而成为我在本身理性活动自然产生功能的时候,自由地想要求取的东西。对于一个数学家来说,证明这些定理的工作,是他们天生推理能力自由运用的一部分。对于一个音乐家来说,他把作曲家的乐谱融汇贯通,把作曲家的目的变成了自己的目的以后,演奏就已不是一种顺服外界法则的行为、不是一种强迫的行为、也不是自由的障碍,而是自由自在、无拘元碍的发挥。这时,演奏者并没有被乐谱束缚住,如同牛被拴在犁上、工人被束缚于机器那样。他已经把乐谱吸收到他自己的体系之中;同时,因为了解了乐谱,使自己认同于乐谱,于是,已将乐谱从一种阻碍自由活动的束缚,变成自由活动本身的一个成份。
持以上这种看法的人,告诉我们说:适用于音乐或数学的道理,在原则上,也应该适用于其他所有的障碍。阻碍自由自在、自我发展的许多外在形式,无非即是这一类可以克服的障碍。自从史宾诺莎以降,—直到最近的黑格尔学派的徒众(有时是不自觉的徒众)为止,他们心目中“开明的理性主义”(enlightened rationalism)所计划的,就是这—套东西,即所谓:“勇于面对知识”。只要你具有理性,你就不能要求你所知道的事理变成另外一种样子,因为,你了解什么是“理性的必然”(ra tional necessity)。而如果在既有的前提之下、在支配世界的必然道理之下,你还要希望某些必定如此的事理,变成另外的样子,则就这—点而言,你若非无知、就是不理性。激情、偏见、恐惧、精神官能症等,都起源于无知,而以神话成幻觉的形式出现。这些神话,无论是那些想要欺骗我们、从而利用我们的狂妄之徒,用他们生动的想象力所编造出来的,或是由于心理上、或社会学上的原因而造成的,一旦我们受制于这些神话,那就是一种“他律导向”的行为,也就是说,被一种未必出于行为者意志的外在因素所主宰了。十八世纪的科学决定论者认为:自然科学的研究,以及依此为典范而创造的社会科学,会使这—类原因的作用,变得透明、清晰、无所遁形,并且使个人能够认识到,他们自己在一个理性世界的作用里,所扮演的角色,而唯有人们误解此一角色时,才会受到挫折。一如伊比鸠鲁斯(Epicurus)在许久以前所教导我们的:知识会自动消除非理性的恐惧与欲望,从而使我们获得解放。
赫德尔、黑格尔、马克思都曾经以他们自己的生机论式的(vitalistic)社会生活模式,来取代已经陈旧的、机械化的模式,但是,他们却和他们的敌手一样,相信“理解世界就是获得自由”。他们和他们的敌手不一样的地方,只是他们强调使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变迁”与“成长”,所扮演的角色而已。他们认为用数学或物理学作为类比的模型,无法理解社会的生命。我们也必须理解历史,亦即是:理解在个人彼此的互动及对自然的互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有关“持续成长”(continuous growth)的特殊定律,因为不论是藉“辩证”(dialectical)的冲突、或其他方式而来的“持续成长”,都有特殊的定律可循。根据这些思想家的说法,不去理解这种法则,就是犯了一种特别的错误,此即:相信人性固定,相信人的基本性质,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一样,或相信人性受制于不变的自然法则(不论是神学的、或唯物论式的法则),而这信念引出一个谬误的结论,即是以为:在原则上,睿智的立法者,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借着适当的教育与立法程序,来创造一个完全和谐的社会,因为不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具有理性的人类,都有同样的、不变的基本需求,而且必定总是要求同样的、不变的事物,来满足那些需求。黑格尔认为以前的人、及与他同时代的人,都误解了制度的本质。因为他们不了解创造与改变制度、并转变人类性格与人类行为的理性法则,这些法则来自于理智的运作,因此,是可以理性地加以了解的法则。马克思及他的徒众则主张说,阻碍了人类路途的不只是自然力、或人类本身性格上的缺陷,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制度的运作,所造成的影响。人类原是为了某些不一定自觉到的目的,而创造了这些制度,但后来却有系统地误解了这些制度的功能(注15),因此,这些制度也就变成了他们进步的障碍。马克思提出一些社会与经济的假说,来说明为何人类“必然”会产生此类误解,特别是以下这个幻觉,即:以为这种人为的安排,是某种独立的力量,是和自然法则一样,不可避免的力量。关于这种“假客观”(pseudo-objective)的力量,他举出下面一些例子,诸如:供需法则、财产制度、贫富之间的永久区别、雇主与工人的划分,以及其他许多不变的人类范畴等。惟有当我们达到一个能破除这些幻觉的阶级,也就是说,有足够的人们,能够理解到:这些法则与制度本身,原是人类的心灵与双手创造出来的,是因应历史上某一个时期的需要而存在的,可是人们后来却误以为它们是不可变易的客观力量;唯有到达这一阶段,我们才能够摧毁旧世界,并且用更适当、更能使人类获得解放的社会制度,来取代以前的制度。
制度、信仰或精神官能症所造成的专制,奴役了我们,我们惟有去分析它们、理解它们,才能够排除它们。我们被我们自己所创造出来的恶灵,束缚住了,虽然,我们并不是有意识地创造这些恶灵,但这些恶灵确实束缚了我们。惟有当我们变得“有意识”(conscious),并且采取适当的行动,我们才能驱走这些恶魔。对马克思而言,所谓理解(understanding),其实也就是适当的行动(appropriate action)。如果我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计划我的生活,我就是自由的,而且也才是自由的。计划之中就隐含了“规则”;某一规则,如果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合乎事物之必然性的,则不论这规则是我自己、或是别人所发明的,只要我理解了它,而有意识地把它施于我的身上,或是自由地接受了它,那么,这规则就不是迫我屈从的外物。了解事物为何必须如它们所应该呈现的那个样子出现,意指你的意志要它如此呈现。 知识之所以能使我们得到解放,其原因并不是知识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是因为知识使我们不致于为了追求达不到的目标,而遭受挫折。希望“必然的法则”变成另一个样子,其实就是成了非理性欲望的奴隶。非理性欲望无异于希望“应该是X的东西,不要成为X”。若是再进一步,相信这些法则不是它们必然应有的那种样子,就未免陷于疯狂了。这就是理性主义的“形上核心”(metaphysical heart)。这其中所含的自由概念,并不是指谓一个没有障碍存在的领域、或是一个没有任何事物在阻碍我的真空(vaccum),这一类的“消极”概念,而是“自我导向”(self-direction)或“自我控制”(self-control)的观念。我可以按照我自己的方式,做我想做的事。我是一个理性的人,不论是什么事理,只要我能向我自己证明它必须如此,证明在一个理性的社会中——椅即在一个由理性的心灵指导,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迈进的社会中——这事理不可能不是如此,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就不能排除它。我把它吸收到我的体质里,一如我吸收逻辑、数学、物理法则、或艺术规则那样,我吸收主导我所理解、因而所意欲的一切事物之合理原则,我吸收理性目的,由此,我绝不会遭到挫败。因为我不可能期望事物不是它所应有的那个样子。
这就是积极的“理性解放”(1iberation by reason)学说。这种学说的社会化形式,虽然种类纷坛,彼此也互相冲突,却是当今许多民族主义、共产主义、权威主义,以及极权主义信条的中心概念。在其演化过程中,它可能会远远偏离了它原有的、理性主义的渊源。但是,在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不论是民主国家或独裁国家,人们所争论不休、甚至为它而战的,却正是这种“自由”。我不打算追溯这个观念,在历史上的演进过程,却愿意对这个观念所经历的一些变迁,做一个评论。
五、萨拉斯特罗(Sarasstro)的殿堂
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导向”者,迟早终必考虑到一个问题,此即:这个原则如何既适用于人的内在生活,又适用于人与社会上其他成员的关系。在这些人士当中,即使最具个人主义倾向者,例如卢梭、康德、费希特等人,开始探讨这些问题的时候,绝对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当他们探讨到某一点上的时候,也要自问:理性的生活是否不仅适用于个人,同时也适用于社会?如果是的话,我们要怎样做,才能造就这样的一个理性社会?我希望能够依照我的“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即我的“真正自我”所要求的方式去生活,然而,别人也希望能够如此。我要如何才不致和他们的意志冲突?依照理性所界定的“我的权利”,和别人的权利之间,界限何在?因为,假如我是有理性的话,我就不能否认说: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我来说是合宜的事,对其他和我一样具有理性的人,也必然是合宜的。一个理性的(或自由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由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自由地接受的法则,所支配的社会;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被问及做为一个理性的人,他所需求的是什么的时候,他自己就会制订这些法则。而这个社会,就是受这一类的法则所支配的。因此,这些界限,必须是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认为适合于理性的人所应接受的正确界限。但是,事实上,这些界限要由谁来决定呢?这一类型的思想家主张说:如果道德与政治问题是真正的问题,则原则上,它们一定是可以解决的,而道德与政治问题,当然是真正的问题;这就是说。这些问题必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答案。原则上,所有的真理,都会被任何具有理性的思想家发现,同时,也能由他们清楚地证明,清楚到所有其他具有理性的人,也不得不接受它们,而事实上,在新近的自然科学中,绝大部分的情形,便是如此。基于此一假定,我们只要建立起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一个理性的人,都得到他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就可以一举解决政治自由的问题。很显然地,我对不受束缚的自由之主张,乍看之下,有时候无法与你同样绝对的主张相调和;但是一个问题的理性解决方式,却不可能和另一个同样真确的解决方式,互相冲突;因为,从逻辑上讲起来,两种真理不会是不能相容的;因此,原则上,一个公正的秩序,必然是可以发现出来的,在这一秩序里,理性的规则,使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得到正确的解决。有时,人们把这个理想的、和谐的状态,想象成“人类堕落”(theFall of Man)以前的伊甸园;我们曾经从这个伊甸园中被驱逐出来,然而,我们却仍然满心渴望着它,将它当做仍然未能达到的黄金时代,在这个黄金时代中,人类由于已经具有理性,再也不会陷于“他人导向”(other-dirccted),更不会“疏离”或挫辱他人。当然,在现存的社会中,正义和平等的理想,仍然须要受到某种程度的强制,因为如果我们过早取消社会的控制,可能会使弱者与愚者,受到精干狂妄型强者的压迫。但是,根据这一学说,造成人与人之间互相剥削、互相羞辱的行为者,只是人性中的非理性一面。有理性的人,会尊重彼此之间的理性原则,而不愿意去互相战斗、或争夺控制权。“统治的欲望”(the desire to dominate)本身就是非理性的表现,我们可以用理性的方法来解释它、并且纠正它。斯宾诺莎提出一种解释与改良之道,黑格尔也提出另一种方法,马克思则提出了第三种方法。在某一个程度上,他们的某些理论,是可以互相撷长补短的、有些则不能合而为一。但是,他们却都认为,在一个由完全理性的人所构成的社会里,控制他人的欲望,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无法产生效果的。“压迫”之存在、或“压迫”之欲望,只是社会生活问题尚未得到真正解决的第一个表征而已。
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阐明这一点。自由就是“自我作主”(self-mastery),就是消除阻碍我的意志遂行的东西,而不论这些障碍是什么。不论是自然的阻抗、我自己不受控制的情感、非职性的制度、或别人与我相反的意志和行为,所造成的阻抗等,都是这种意义下的障碍。对于自然,至少在原则上,我总是可以技术性的方法,去塑造它,使它成为合乎我的意志之状态。但是,对于那些不肯心甘情愿受我支配的人,我要如何对待?可能的话,我应当也把我的意志,强加在他们身上,依照我的模式来“塑造”(mould)他们,为他们在我的剧本中,安排一个角色。但是,这岂不表示惟有我才自由,而他们却是奴隶?如果我的计划,只和我的期望与价值有关系,而和他们的期望与价值,不具有任何关系,则他们确实是奴隶。然而,假如我的计划充分具有理性,计划就能容许他们完全发展他们的“真正”本性,亦即实现他 们作理智决定的能力,而“人尽其才”——这也就是我实现自己的“真正”自我的一部分。所有真正问题的正确解决,必然是可以相容的,不仅如此,这些解答还应该能形成一个独一无二的整体,因为这正是我们之所以称它们为“理性的”、以及说宇宙是“和谐的”时,所持的道理。每个人都自有独特的性格、能力、理想与目标。如果我能够了解这些目标与本性,果为何物,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只要这些目标和本性,合乎“理性”,则至少在原则上,如果我具有足够的知识与能力,我就可以使它们都获得满足。理性的意思,就是了解人类与事物的真相,例如,我不应该用石头制造小提琴,也不应该叫一个天生的小提琴手去玩笛子。如果宇宙由理性支配,我们就根本不需要强制;对于所有的人来说,一个正确计划的生活,应当与“充分的自由”(full freedom)相吻合,亦即与理性的“自我导向”之自由相吻合。而惟有当这个计划,是一个“真正的”计划时,也就是说,是惟一实现理性之主张的独裁模式时,上述的境地,才会实现。这个计划的法则,是理性所制定的法则,惟有那些理性犹在昏睡之中,不了解他们“真正”自我的真正“需要”之辈,才会厌恶这些法则。只要每个人都了解、并且都扮演“理性”所赋予他的角色,亦即明了他自己真正的本性,并且察觉他自己真正的目标,则社会就不会有冲突存在。每个人在这一幕宇宙性的戏剧中,都将成为一’外获得解放的?自我导向的演员。因此,斯宾诺莎才告诉我们说:“儿童虽然受到强制,但他们却不是奴隶。”因为“他们所服从的命令,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下的命令”,而“一个真正的共和国里的人民,不会是奴隶,因为这个共和国的共同利益里,就包含J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同理,洛克也才会说:“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为理性的法律,是人类“适当利益”、“共同利益”的导引;洛克并且补充说,既然这样的法律,是“使我们免于陷入泥沼、或堕入悬崖”的东西,把他们称为“束缚”(confinement),是没有道理的;也因此,他才会说,要逃避这种法律的企图,不是理性的,是“放纵的行为”、“没有人性”等等。孟德斯鸡在这一问题上,也忘了他那自由主义的主张,而说:政治自由并非扭曲我们做想要做的事,甚至也不是任由我们做法律允许之事,政治自由只不过是“有力量去做我们应该想要做的事”;康德也重复了同样的主张。柏克宣称,基于个人自己的利益,我们必须限制个人的“权利”(rights),因为,“我们假定所有有理性的人都会与事物的既定秩序相—致,而同意这种限制”。这些思想家,以及在他们之前的经验哲学家,在他们之后的雅各宾党徒、及共产主义者的共同假定是:不论我们那可怜、无知、充满欲望与激情的“经验自我”如何反对,我们每个人“真正”本性中的理性目标,都必定互相吻合、或必须使他们互相吻合。自由并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之事的自由。强迫我们的“经验自我”去合于正确的模式,并非暴政,而是解放(注16)。卢梭告诉我们说:如果我们自动把我们的全部生活,都奉献给社会,我们就造成了一种“实体”(entity),这一“实体”不会伤害它的任何成员,因为它是每一个成员牺牲了同样多的东西,所造成的;我们又听说,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伤害任何人,都对任何人没有好处。“我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入,等于没有把我奉献给任何人—样”,在这种情形下,我所复得的与我曾失去的一样多,并且有足够力量保有我的新收获。康德告诉我们说:“一个人如果完全抛弃他狂放不绢的自由,他就可以在一个依赖法律的状态中,重新获得这些自由——丝毫没有损失”,而惟有这样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这个依存关系:是我以自己的意志作为立法者,而造成的”。如此,自由非但不是不能和权威相容,反而实际上变成了权威本身。十八世纪里所有关于人权的宣言,所包含的便是这种思想,所使用的便是诸如此类的说辞;同时,所有认为社会是依据一睿智的立法者、或自然、或历史、或“超人的神灵”(the Supreme Being)而设计与建立的人士,所持有、所使用的,也都是这种思想与说辞。几乎只有边沁倔强地重申说,法律的任务是要“拘束”(restrain),而不是要解放:“每一则法条都是违反自由的”——甚至当这种“违反”的行为,会使自由的全部含量增加时,也不能例外。
倘若上述看法背后的基本假定是正确的,即:倘若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和解决自然科学问题的方法相同,假如理智(reason)果真是如理性主义所说的那样无所不能,则上述的推论,便都是顺理成章之事。在理想的情况下,自由即等于法律,而“自律’’即等于“权威”。某一件事,是我作为一个正常人,所不应该希望去做的,则某一法条限制我去做那件事,就不是限制我的自由。在理想的社会中,在由完全负责的人物与规则所构成的社会中,统治者会渐渐消逝,因我根本就不会意识到他们存在。胆敢明白表示这种假定、并且接受其后果的,只有一种社会运动,此即无政府主义者(the Anarchists)的社会运动。然而。所有建立在理性主义者的玄学基础上的各式自由主义,也都是这种信条在或多或少淡化之后,所呈现的结果。
有朝一日,倾其精力往这方面探求解决问题之道的思想家,终会遭遇到以下这个问题,亦即:在世纪的层面上,我们如何能够使人类变成如此的“理性”?很显然,我们必须教育他们。因为未受过教育是无理性的、无法自主的,必须被人施以强制。即使只是为了要使有理性的人,觉得生活是可以忍受的,我们也必须如此做。因为,如果他们必须和这些末受过教育的人,居住在同—个社会之中,如果他们不被迫隐遁到沙漠之中,或某些人迹罕至的深山之中,他们如何能够忍受?然而,我们却不能期望没有受过教育的人,能了解教育者的目的,或者是和教育者合作。费希特说过:无可避免地,教育必须以“以后你就会明白我为什么会这样做”的方法进行。我们不能要求儿童明白,大人为什么要强迫他们上学,同样,无知的人、或即目前社会上大部分的人,也无法明白,为什么他们必须遵守那些法律,虽然,那些法律很快就会使他们变得理性。“强迫也是一种教育”。他会学到服从能力见识高人一筹者的美德。如果你不明白,做一个有理性的人有何利益,那么,在使你变成有理性的过程里,你就不能期望我征询你的意见。到最后,即使你不同意,我也必须强迫你去接受预防天花的注射。甚至连连穆勒也有意要说如下的话:如果我来不及警告某人说,某一条桥就要塌了,我可以强行阻止他通过这道桥;因为我知道、或我有理由假定,他不可能希望落水。费希特当然比他那个时代里未受过教育的德国人,更明白他们希望如何,及希望做什么。圣人比你自己更了解你自己,因为你是自身激情的受害者、你是一个无法自由的奴隶,因为你是愚蠢而盲目的,无法明白你自己真正的目标何在。你希望成为一个“人”。国家的目标就是要满足你的这个愿望。“强迫是有道理的,因为它可以教育你,使你在将来能够具有真知灼见”。于是,我本性中的理性,若要获得胜利,它必须消除、或压制那些使我变成奴隶的“卑贱的”本能(lower instincts),亦即消除、或压制我的情感与欲望;同样地,社会中比较优秀的分子 ,也就是受过较良好教育的、比较有理性的,那些“具有他们的时代与人群之最高智慧”的人物,也可以使用强迫的手段,去使社会中无理性的人,变成有理性的人,这种从“个人”转变为“社会概念”之间的重大改变,几乎是无法察觉的。因为黑格尔、布莱德雷(Bradley)鲍桑癸(Bosanquet)等思想家,都屡次向我们保证说,如果我们服从具有理性的人,我们就等于服从我们自己——不是受无知与情感愚弄的我们,不是一个需要治疗的病夫,也不是那种需要监护人的我们;而是,如果我们有理性的话。我们将可以变成的那种人。而理论上,每一个有资格称为“人”者,都具有内在的理性因素,只要我们肯听从内在理性的指引,我们甚至在当前就可以成为理性的人。
从主张强硬而严格中央集权的“机体”国家者,如菲希特,以至于主张温和而人道的自由主义者,如格林(T.H.Green),那些倡导“客观理性“(Objective Reason)的哲学家,当然都认为他们是在实现:存在于每一个有知觉的人心中的理性需求,而不是在抵制这些需求。无论这理性需求多么不够完美,毕竟存在于每一个人内心中。然而,进一步落实时,我却可能会拒绝这种“民主的乐观主义”(democrstic optimism),同时抛弃黑格尔学派的“目的决定论”(telelogical determinism),转而采取某种“意志主义”(voluntarism)的哲学立场,从而想要把我自己这—套用理性的智慧所构想出来的计划,为了社会本身的好处,强加在我的社会之中,但话虽如此,我可能会遭致我大多数同胞的长久反对。于是,假如我不坚持到底,这一套计划可能就永远没有机会展现成果。或者,我可能会完全抛弃理智,而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充满了灵感的艺术家,就像画家把颜色调配在一起、作曲家把声音调配在一起那样,我用我独特的眼光,把人类塑造成某些模式;人类本是未经琢磨的素材,我把我富有创造力的意志,强加在他们身上,而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人因此受难,甚或因此丧生,但人类却可被提升到一个较高境界之上,而若非我用强制性、而富有创造力的方法,去冒犯他们的生活,他们或许永远都达不到这个境界。每—个为他们行为,找寻某些道德上、甚或美学上借口的独裁者、异端审讯者(inquisitor)与暴徒等,所使用的,便是这一种论辩方式。我必须为人们做一些他们自己无法做的事情、或做这些他们自己无法做到的事情,而我也无法征询他们的许可与同意,因为,他们根本无法明白:什么事情对他们最有好处。事实上,他们所愿意接受的,或许根本会为他们带来毁灭,造成自杀的后果。让我再一次引述此一英雄式学说的真正创始人费希特的话:“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理智。”“人类惧怕将自己的主观性,臣服于理智之下;他宁可选择传统、或一己的任性”,但是,人却必须臣服。费希特提出他所谓“理智”的主张,拿破仑、卡莱尔,以及浪漫的权威主义者,则或许崇拜其他的价值,而无论如何,他们都认为,他们凭强制力螦建立的秩序,正是唯一通往“真正”自由的道路。
孔德也曾经很尖锐地表现出同样的态度,他曾经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在化学或生物学中,我们不容许自由思想存在。为什么在道德与政治中,我们就必须允许它的存在?”为什么呢?倘若对所谓“政治真理”的讨论是有意义的,倘若“政治真理”是指一旦发现之后,由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人类必然会一致同意的那些社会目标(social ends),而诚如孔德所相信的,倘若有朝一日,科学方法自然会发现这些目标,那么,意见自由或行动自由又有什么容身之地?至少,倘若视意见自由或行动自由本身为一种目的,而不视其为只是对个人、或团体的知识气氛的一种激励,便没有什么意义可言。事实上,为什么我们应该容忍任何未经合适的专家授权过的行为?至此,孔德已将自古希腊时代开始,隐含在理性主义的政治理论中的涵意,直接了当地陈述出来了。在原则上,正确的生活方式应该只有一种;睿智的人自然而然会领导群伦,这就是他们之所以被视为睿智的原因。智者必须运用所有他所能掌握的社会工具,把鲁钝的人引导到正确的路途上,因为:我们为什么要容许明白可见的错误,继续繁衍?我们必须使那些不够成熟、来经启蒙的人们明白:“惟有真理才能使我得到解放;惟有在今天盲目地依照明白真理的‘你’所命令的、所强制的去做,未来,我才能明白真理,因为我确实知道,惟有如此,我才有可能像你一样,具有清晰的洞察力,也才有可能像你一样的自由。”
至此,我们确实已偏离了我们的自由主义的出发点了。以上这番辩论,是费希特在他最晚时期所使用的说辞,在他之后,另一些权威维护者,从维多利亚时代的学校教师和殖民地行政官以降,直到晚近的民族主义考、或共产主义独裁者所援引的说辞,也不外如此。而这一番说词,其实是斯多噶学派、及康德学派,根据“自由的个人,有权依其内心的理智行事”为理由,在道德上,强烈反对的立场。在这种情形下,理性主义者的说词,因为假定了“单一而真正的解决之道”存在,一步一步地从主张“个人责任”与“个人自我追求完美”的伦理学说,转变成一种主张服从于某些类似相拉图式守护者的“精英分子”(e11ite)指示的集权国家(authoritarian state)学说。这些步骤,或许在逻辑上看来,是说不通的,但从历史、心理的观点看来,却是可以了解的。
康德那种严格的个人主义,在某些思想家的手里,却变成了某种几近纯粹极权主义的学说(totalitarian doctrine),而这些思想家中,还有人自称是康德的门徒。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奇怪的逆反现象?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具有历史兴味的问题而已,因为不少当代的自由主义者,都曾经历过这种特殊的转变。无疑,康德确曾继卢梭之后主张说:“自我导向”应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能力;道德上的事情,应该没有所谓“专家”之类的人,因为道德并不是某种特殊的知识,并不是如功利主义者与启蒙运动中一些“哲士”所主张的那样,而是普遍的人类潜能之正确运用而已。因此,使人类获得自由的途径,并不是要按某种能改善自己的方式去行动,这一点是可以被强制做到的,但并不是自由的要谛;重点在于:人们了解,为何他们必须这样做?而这一点,是任何人无法代替任何人去做的。然而,即使康德本人,当他论及政治问题时,他也承认, 法律绝对不可能剥夺我的任何自由,因为,如果这项法律是我做为一个理性的人,应该赞同的法律,则既是我自己已赞同的,它自然不可能剥夺我的自由。这个想法,就为“专家统治”(the rule of experts)开启了方便之门。我不可能在制订每一条法条的时候,都征询每一个人的意见。政府不能一天到晚举行公民投票。此外,有些人并不像别人一样,那么容易听从理智的指挥。事实上,有些人根本就听不到理智的声音。如果我是一个立法者、或统治者,我就必须假定:如果我所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而关于这一点,我也只能征询我自己的理智),则只要社会成员是些有理性的人,这法律就应该会得到我的社会中所有成员的同意才对。因为,他们如果不赞成的话,则从上述意义而言,他们就显然是无理性的;如此,我们就必须:用理智来压制他们,至于到底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智、或是我的理智,就无关紧要了,因为每—个人心中的理智表现,本是相同的。我发号施令,如果你拒绝服从的话,我自己就必须负起责任,压制存在你心中的那些反理智的、非理性的因素。我曾尝着教导你自动去压制它,若能做到,我的工作就会轻松了许多。但是,我必须为公众的福利负责,我总不能等到每一个人都完全有理性的时候,才开始行动。康德或许会反对说:人民的自由,要旨本是在于:惟有人民自己,才能为自己下必须服从的命令。但是,这只是完美的说法。如果你没有办法训练你自己,我就必须代替你来训练,你不能抱怨说如此你就缺乏自由,因为康德的“理性裁判”(rationaljudge)已使你成为囚徒,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你没有听从你自己内心的理智,同时,也证明你就像一个小孩子、一个野蛮人、一个白痴一样,尚未成熟,无法自主,或者,根本永远无法自主。(注18)
这种说法如果导致专制,纵令是由最卓越者或最睿智者所统治的专制,结果毕竟还是专制,正如《魔笛》(Magic Flute)一剧中萨拉斯特罗的殿堂,毕竟还是炼狱一祥。然而,这种专制的结果,却又与“自由”成为同一回事,则在这个论辩的前提中,是否可能有什么东西被忽略了呢?这些基本假定的本身,是否发生了错误?让我把这些假定再重述一次:第一每个人都有一个真正的目的、而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目的,此即:理性的“自我导向”。第二,所有理性的人,其目的都必然会合于某种独一无二的、普遍而和谐的模式,而某些人则比其他人,更具有察觉这种模式的能力。第三,所有的冲突,也就是所有的悲剧,都是由于个人、或团体生活中,非理性、或未完全合乎理性的因素,也即生命中不成熟、或未发展完全的因素,和理智互相冲突,所引起的;这些冲突,在原则上是可以避免的,而它们也不可能发生在绝对具有理性的人身上。最后一点是:当我们使所有的人,都成为具有理性的人之时,他们就会遵从自己天性中的理性法则,而这法则在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心中,都是一样的,同时,人类也因此能够绝对而完全地获得资本,并绝对而完全地遵守法律。这就是两千余年来,苏格拉底、以及追随他而缔造了西方主要伦理与政治传统人,大体的论点。然而,他们是否可能都弄错了?莫非美德根本就不是知识,而自由也根本就不等于美德或知识?“知识就是美德”这个有名的看法,当前虽然远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影响更多人的生活,然而,是否它的基本假定,根本就是无法加以证明的?甚或根本就是错误的?
六、地位之追求
在历史上,还有另外一种探究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该途径将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与博爱——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导致了同样违反自由精神的结论。自从十八世纪末叶,人们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以来,他们就不断地质问“个人”(an individual)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质问,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得愈来愈强而有力。只要我置身于社会,我所做的每一件事,就都无可避免地影响到别人,而且也受到别人的影响。在审慎的检视之下,甚至连穆勒要为私生活与社会生活划一道界限的苦心,也都只能归于徒然。事实上,穆勒的所有批评者都已经指出: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会对别人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我是社会性的动物这一事实,所指的,也不只是我和别人之间,有互动的情形存在而已,它的意义比这还要深刻。因为,在某一个程度而言,所谓“我是什么样的人?”,不正是别人心中所想的、所感觉的“我是什么样的人”吗?当我自问“我是什么人?”并且回答说:我是一个英国人、中国人、一个商人、一个无名小卒、一个富翁、或一个罪犯时,略经分析,我便不免发现:我之所以具有这些特性,就是代表了社会中其他的人,认为我是属于某一特殊的群体或阶级;而大多数描述某些我最具私人性、最固定的特征的词汇、也都隐含了人们对我这种“认可”(recognition)。我并不是脱离肉体而存在的超然“理智”(reason)。我也不是在孤岛上离群索居的鲁滨逊。我之所以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不仅只意谓我的物质上,和别人互相依存,也不仅只意谓我之所以成为什么样的人,是社会力的影响使然而已。更重要的是:唯有透过我所存在的那个“社会之网”(这隐喻不能作太近于真实的解释)来观察,某些我对于我自己的看法,甚至是所有我对我自己的看法,特别是我在道德上、以及社会上的认同,才可能显得有意义。有时候,某些人、或某一群体,抱怨说他们缺乏自由,其实他们所指的,只不过是他们没有获得别人的相当“认可”而已,这种情形和真正缺乏自由的情形,一样常见。我所追求的目标,或许并不是穆勒想要我去追求的那些目标:不被人施以强制压力,不被人无理逮捕,不受暴政威胁,不被剥夺某些行动自由,以及拥有一个我可以合法地自由行动的小天地。同样,我所追求的,或许也不是一个合理性的社会生活计划,也不是心如止水的圣人所追求的那种“自我完美”(selLperfection)。我所要追求的,或许根本只是不要被人忽视、不要被人保护、不要被人轻蔑,或不要被人把我的大多数想法,看做是“理所当然”而已——简而言之,我不愿意别人只把我看作—个个体、而不完全承认我的独特性,我不愿意被当做是某种不具特色的、集合体中的一个成员,或是被当做一个统计单位,而没有属于我自己的、明显可辨的人性特色和目的。我所要反抗的,就是这种贬抑我的人格的行为,我奋力以求的,并不是“法律上权利的平等”,也不是能够“依己意行事”的自由,虽然我也可能需要这些自由;我奋力以求的,往往是希望能达到这么一个境界:在这个境界上,我能感觉到自己是负得起责任的行为者,因为别人承认我就是这样的行为者,我的意愿会被别人考虑到,因为我有权具有这些意愿;若能如此,即使因为我是如我这个样子的人,或因为我做了我所做的选择,而被别人攻击、被人迫害,我也在所不惜。这是一种对“地位”与“被人认可”的热切期望:“英国最贫穷的小子也和最伟大的人一样,有属于他自己的生活”。我渴望被人了解、被人认可,即使因此而不受人欢迎、甚至受人唾弃,也无所谓。而能够给我这种认可,从而让我觉得“我是个有分量的人”,却只是与我属于同一社会的成员,而从历史上、道德上、经济上、甚或伦理上说来,这个社会也就是我自己觉得我从属于它的社会。(注19)我那个别的“自我”,并不是某种可以从我和别人的关系中点,脱离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可以从我的某些特征中分离出来的东西;而这些特征,主要也是由别人对我的态度,所构成的。因此举例而言,当我要求摆脱政治上、及社会上的依赖性时,我所要求的,其实是希望别人能够改变他们对我的态度,因为,这些人的意见和行为,助使我决定了我自己对我自己的看法。以上这些对个人而言为真确的道理,对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性等群体而言,也同样真确,因为这些群体,都是由具有自觉的需求和目标的个人所组成的。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所要求的,通常并不是纯粹能使其成员依照自己的意思而行动的自由,也不是社会与经济机会的平等;更不是要在一个有理性的立法者所设计出来的、毫无冲突的有机状态之中,取得一席之地。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往往要求别对它们的阶级、国家、肤色,或种族给予一种认可,承认它们是一个独立的活动根源,是一个具有自我意志的团体,也是一个想要依照自我意志而行动的团体(至于这意志是否良善、是否合法,是另——回事);它们不希望被人统治、被人施以教育、或被人指导行事,无论这种统治、教育、或指导的行为,是如何轻微,它们都不以为然,因为那种做法是不尽合乎人性的,因此也就不尽是自由的。这样的说明,要比康德那种纯粹理性者的说法:“家长保护主义是人类所能想象的最大专制”,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家长保护主义”之所以专制,原因并不是由于它比赤裸裸的、残酷的、昏庸的暴政,更具压迫性,也不只是由于它忽略了融于我内心的那种“超越的理性”(the transcendental reason),而是因是它对下述概念构成了侮辱,这概念即是:我作为一个人,有权利决心按照我自己的目的去生活,这目的未必是合理的、或有益的,但毕竞是我自己的目的,尤其重要的是,别人也应承认我有如此生活的权利。因为,如果没有得到这样的认可的话,我就可能无法承认自己的地位,我就可能会怀疑“我是一个绝对独立的人”这样的主张,是否真实。因为,“我是怎样的人”,大部分是取决于我的感觉、和我的想法;而我的感觉和想法如何,则取决于我所从属的那个社会中,一般人所有的感觉和想法。照柏克的意思来说,我并不是这个社会中可以独立存在的一个原子,而是一种社会模式中的组合成分——这个譬喻很具危险性,但是却是不可少的。在不被人承认我是能够自我主宰的个人情况下,我可能会觉得不自由,但是作为一个没有被人完全承认、没有获得人们充分尊重的团体中的一分子,我同样也会感到不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希望能够脱离我的整体阶级、社团、国家、种族、或职业团体。有时候,这种追求地位的欲望,会变得非常强烈,以致于我宁可被我自己的种族、或社会阶级中的某些人羞辱,或施以不当的统治,因为他们虽然苛待了我,但是,他们至少是把我当做一个“人”、一个“竞争者”、一个“地位相等的人”(an equal)来看待;我宁可如此,而不愿意被某些较高级、或较疏远的群体中的人物,以善意和容忍的态度相待,因为这些人物不承认我是我心目中的我。当今,许多个体与群体,以及各种职业团体、阶级、国家、与种族,强烈呐喊要求“被承认”,最主要的追求,也就正是这一点。我从我所属的社会成员的手上,虽然可能得不到“消极”的自由,然而,他们毕竟是我从属社会中的一分子;他们了解我,我也了解他们;这种了解,就可以让我在我的内心感觉到,我是一个“有分量的人”。如今,在大多数权威型的民主国家(au thoritarian democracies)中,人民有时宁可有意识地选择被他们自己的成员统治,而不愿意被最开明的寡头政府统治,其原因便是这种得到“互相认可”(reciprocal recognition)的欲望;某些新近获得独立的亚非国家人民,当他们被某些小心、公正、温雅而善意的外来官员统治时,怨言不少,而当他们被自己族内、或国内的人物,用极粗鲁的方式来治理时,却反而较少抱怨,其原因,有时也是由于有这种扩求“互相认可”的欲望存在的关系。除非对这种现象有所了解。否则,那些失去穆勒所说的基本人权的整个民族,它们的理想与行为,便会成为不可理解的矛盾现象。事实上,这些民族虽然丧失了穆勒所说的基本人权,但是却能绝对诚恳地表示说: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享有的自由,反而比广泛地拥有此类人权时为多。
然而,我们却不能轻易认为,这种追求“地位”与“认可”的欲望,就是追求“消极的”、或“积极的”个人自由的欲望。这种欲望和自由同样是人类所深切需要、并热烈为其而战的东西,它和自由相似,但是它本身却不是自由;它虽然隐含了整个群体的“消极”自由之意涵,却和团结、博爱、互谅、以平等方式结合的需求等,更为接近,而所有这些观念,有时都被称为社会自由(socialfreedom),虽然这种称呼,有时也会令人产生误解。社会性与政治性的用语,必然都是模糊不清的。有时候,我们想要使政治语汇变得更加精确,结果却反而使它们变得失去作用。可是,对于各种语汇的用法采取太过松懈的态度,却也对真理无益。无论是“积极的”或“消极的”自由概念,其本质都是对某些东西、或某些外人的拒斥,例如拒斥非法侵入我的领域之人,或是拒斥声称对我拥有权威的人;或是拒斥萦绕于怀的欲望、恐惧、心理症、非理性力量等,总之,是拒斥各种各样的侵扰者或专制者。至于追求“被认可”的欲望,却是一种不同的欲望,它追求灵性的结合、更密切的了解、利益的契合,以及一种彼此共同依存、共同为某些事理而牺牲的生活。人类在臣服于寡头统治、或独裁者的权威之时,却会认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获得解放了,究其原因,只有一种可能,那便是把追求自由的欲望,和以上所提到的这种深刻的、普遍的对“地位”与“了解”之渴求,混淆在一起,然后又把追求自由的欲望,当做是追求“社会的自我导向”(social self—direction)的缘故。而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解放的“自我”,其实不是个人,而是“整个社会”。
社会群体对其成员的控制与约束,已经不是一种允许个体自由活动的“自我约束”、或要求个体自动自发的“自我控制”;把这种社会群体,当做纯粹是诸多个人与诸多“自我”,是一种谬误的观念,关于这种谬误观念,已有许多人撰文论及。然而,即使是从“有机的”(organic)观点来看,我们把“被认可”与“地位”的需求,看做是某种第三种意义下的“自由”需求,是否合适?是否有价值?也不无值得商榷之处。人类向某一群体要求“认可”,则这个群体本身,也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消极”自由,即:不受外来权威的控制,否则,它的认可,也无法使追求这种认可的人,得到他所需要的“地位”。但是,我们可以把追求更高地位的努力,亦即摆脱卑贱地位的期望,称作“为自由而奋斗”吗?如果把“自由”一字的意义,限制在我们以上讨论的意义之下,岂非纯粹是一种迂腐焙学的做法?或者,如我所怀疑的:我们不是在冒着一种危险,把任何一种社会情况的改进,都称为是“自由的增加”,这样做,不是反而会使“自由”这个字的意义扩张无度,变得模糊,从而使它在实际上,变得根本毫无意义可言?然而,我们却不能把这个情况,又当做是“自由”的观念,与“地位”、“团结”、“博爱”、“平等”的观念,或某种此类观念的结合体之间的混淆,就含糊带过。因为,从某些角度来看,渴望获得地位的欲望,和渴望成为一个独立行为者的欲望,确是相当接近的。
我们或许可以认为追求这些目标,并不能称为是在追求“自由”。但是,认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类比,或有机体的拟喻(metaphor),或“自由”一词本身具有多种意义,都纯粹是一种谬误,即:认为都出于将诸多“实体”之并不相似的地方,当做相似,或出于单纯的语意混淆,却也未免有失肤浅。人们愿意把自己 、或别人的个人行动之自由,拿来换取他们群体的地位,或他们在此一群体之中的地位,则他们的意思,并不仅是要为争取“安全”,或争取某种在和谐的阶层体制之中的稳固地位,而献出自由。惟有在该一体制之中,所有的人、所有的阶级才都各安其位,并且都愿意把痛苦的选择特权——亦即“自由的负担”(the burden of freedom)卸除,以换取在某一权威制下的和平、舒适和愚钝。无可置疑,世界上是有这样的人、这样的欲望;这种献出个人自由的情形,也颇有可能发生、而且确实经常发生。但如果我们认为:被外族统治的国家,以及被另一阶级,用半封建式的体制或其他某种阶层体制所统治的阶级,其所以会被民族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所吸引,只是因为这个缘故,那么,我们就大大误解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质。他们所追求的,其实更类似穆勒所谓“异教徒式的自我肯定”(pagan self—assertion),然而,却是属于一种集体化、社会化的自我表现形式 。事实上,穆勒为自己列举的许多渴望自由的理由,诸如“胆识”(boldness)与“不屈服”(non—conformity)的价值,在流行舆论下伸张个人意见的价值,以及不受社会上正式立法者与教育者所摆布的、坚强而自立的人格等,和他视自由为“不干预’’(non—interference)的概念之间,并没有太多关连;但是这些理由,和人类渴求自己的人格不被低估、不被人当做无法从事自主、独创、而“真实”(authentic)行为等,追求自我肯定的欲望,却大有关系。即使这种行为会受到责难、会受到社会约束、会被法律禁止,人还是有这种自我肯定的欲望。这种想要伸张自我的阶级、群体、或国家之“人格”(personality)的渴望、和“权威的领域应及于何地?”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因为这个群体不能被外来的主人干涉;同时,更与“谁来治理我们?”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因为不论治理得好或不好,也不论是以自由的方式治理、或压迫的方式治理,最重要的是:“谁”来治理?而像以下这样的答案,请如:“由我自己和别人自由选出来的代表来治理”,或“由我们全体定期集会来治理”,或“由最优秀或最睿智的人来治理”,或“由代表各式各样人物和制度的‘国家’来治理”,或“由圣明的领袖来治理”等,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有时,从政治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是一样,实在与“我或我的群体,到底享有多少我所要求的‘消极’自由?”这一类问题并无关连。“谁来治理我?”——这问题的答案,如果是我能视为“我自己的”(my own)的“某些人”,或“某种东西”,即:“属于我、或我所属于的那些团体或人物,则我就能使用一些传达博爱与团结之类情感、以及“积极”自由之部分涵意的字眼,将它描述为某种混合形式的自由;总之,我能将它描述为比当今世界上任何其他东西部更重要、但在目前却没有任何字眼可以确切适合它的东西。以自己那“消极”的、穆勒式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此物的人,在这种混淆而感受强烈的意义下,当然可以声称他们已借此而获得“解放”。利用这个方法,我们可以使“它能给我们完全的自由”这个概念世俗化;同时,我们也可以用政府、国家、种族、议会、独裁者,或我的家庭、环境,或我自己,来取代神的地位,而且,不会因此而使“自由”二字变得毫无意义。(注20)
无疑,“自由”二字的任何诠释,不论多么特殊,都必定包含最低限度的、我所谓的“消极”自由。我必须拥有一个领域,我在其中不会遭受挫折,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将它成员的自由全部施以压制;一个人如果被别人限制到无法凭己意去做任何一件事的地步,则即使一个病理学家、生物学家、甚至心理学家,有心把他归类为“人”,他却根本已经不是一个“道德的行为者”(moral agent),从法律或道德观点来看,他也都已不能算 是“人”。然而自由主义的创始者:穆勒与康斯坦,所要求的却不只是这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他们要求的是:在最大程度的不干涉里,保持社会生活的最起码需求。除了少数文明与自觉程度都很高的人士之外,其他人似乎都不可能要求这种极端的自由。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大多数人类必然愿意为了其他的目标,如安全、地位、繁荣、权力、美德、来世的报酬,或正义、平等、博爱、以及其他许多似乎完全、或部分与“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互相冲突的价值,而牺牲自由主义者的那种要求 ;同时,也必然不会以获取这种自由,为他们实现自我的先决条件。无论过去或现在,人们之所以愿意为一些叛乱行为、或“解放战争”而献身,并不是为了要为每一个人争取“生存空间”(1ebcusraum)。通常,为自由而战的人,都是为了争取由他们自己或由他们的代表来治理的权力——必要的时候,只要让他们参与,或让他们以为他仍是在参与立法、及参与管理他们的集体生活的程序,他们也愿意只享有极少的自由,而被人用一种斯巴达式的严厉方式来治理。而进行革命的人所宣称的自由,也往往只是意味着由某一些特定主义的信仰者、某一种特定的阶级、或其他一些或新或旧的社会群体,来取得权力和权威而已。他们胜利,必然会使那些败退下来的人遭受挫折、有时还会使许许多多的人遭受压制、奴役、或放逐。但是,这一类的革命分子,经常觉得有必要做如下的辩解,亦即:他们的理想,就是每一个人的理想 ;他们认为,那些拒斥这种理想的人,虽然迷失方向,或者因为某种道德上、或性灵上的无知,而误认目标,但即使是这些人的“真实自我”,也是在追求这种理想;因此,他们可谓是自由的斗士,或“真正”自由的代表者。这些说法,和穆勒的自由观,几乎没有什么关系,穆勒认为:只在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时,自由才要受限制。今天,某些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对他们身处其中的世界,认识不清,或许就是因为他们拒绝承认这种心理上、与政治上的事实,而“自由”一词显而可见的暖昧后面,即潜伏着这种事实,他们的说辞是很明确的,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公正的。但是,他们却不承认人类的基本需要,是多样性的。同时,他们也不承认人类具有一种聪明智慧,能够圆满证明通往某一理想的道路,也会把人引导到另一个相反的目标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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