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F观点 | 美国证监会加强气候信息披露,对上市企业意味着什么?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美国证监会,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于2月24日发布关于强化上市公司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声明。SEC将如何加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有何意义?中国如何借鉴相关经验,完善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
根据声明,SEC下属的公司金融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将基于SEC在2010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指引》( 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Disclosure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对近10年来美国上市公司开展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开展审核和评估,同时,SEC将在总结近年来资本市场应对和管理气候风险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上市公司的建议,听取其在披露气候信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借鉴目前金融界自发形成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以下简称“TCFD”)和“可持续会计标准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SASB”)等有关气候信息披露的倡议和原则,对2010年的指引进行修订。
近年来,由气候变化给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系稳定性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早在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就指出,气候变化是导致经济和金融体系结构性变化的重大因素之一,其中气候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存在“循环反馈”的特点。由此可见,加强对金融领域气候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而上述工作的基础则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综合全面的气候信息披露框架体系,确保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可靠性。
绿色金融助力实现“30•60目标”的三大功能之一就是加强气候风险分析,而实现这一功能的“支柱”则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持续推动金融机构、证券发行人以及公共部门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陈雨露在近期接受《金融时报》记者专访时的表态
从当前来看,无论是中国的金融机构还是上市公司都缺乏对气候变化、碳定价以及碳资产等相关概念的深刻理解,而在资本市场日益开放和链接进一步加强的当下,国际主要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养老金等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在其长期战略规划和投资组合设计中融入“碳”元素,且越来越多的机构将企业进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必须条件。例如,欧洲最大的资产管理机构之一Legal & General Investment Management(LGIM)在其内部构建了有关气候信息披露的管理、评价体系,并定期评估所投企业(其中包括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航空、安徽海螺水泥等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
由此可见,在国家层面构建统一的气候信息披露框架体系,以此为基础在包括国家、地方、投资方以及企业内部开展气候风险和机遇评估,并将上述评估结果融入到各层级战略目标制定将是提升各类资产定价效率,完善资源配置,从而助力高质量完成“30·60目标”的重要抓手。
近日,美国环保协会(EDF)与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共同发布《关于强制披露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报告(Mandating Disclosure of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如需浏览报告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该报告在对气候风险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梳理并总结了目前SEC和TCFD以及SASB两项标准,并对目前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进行了分析,最终形成了四点建议。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如下:
•提升监管机构在气候风险方面的专业水平(Develop Institutional Expertise on Climate Risk)。考虑到目前中国金融领域各有关部门对于气候变化、碳定价等方面的专业认知度尚有欠缺,建议尽快加强相关方面的能力建设,并开展有关方面研究的专题研究。
•注重吸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建议(Develop Channels for Stakeholder Input)。在中国监管层面构建强制气候信息披露的同时,要确保借鉴并及时吸纳各方建议,其中包括投资机构、重点行业协会及企业、气候变化方面专家等多方意见,也要重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形成部门间执行合力(Coordinate Regulatory Actions Across Agencies)。强制气候信息披露仅仅依靠单一金融监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构建协调机制,并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已有的机制以及全国碳市场在数据收集和管理方面的优势。
•借鉴现有的框架和标准中的优秀经验(Draw Best Practices from Existing Frameworks and Standards)。通过多样化的国际交流,充分借鉴TCFD、SASB等现有气候信息披露框架的优点,包括实践经验总结和工具开发等;此外,也可以总结和借鉴中国部分企业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ESG)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尝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指出,为实现“30·60目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并加强审慎管理。王信还指出,要“强化金融机构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估的体制机制”,同时“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上述表态显示出中国金融体系已经开始注意到并重视相关工作的重要性,为推进中国气候信息披露工作并做好与国际标准对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气候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价体系的搭建也将对中国进一步做好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提升自身资产质量具有长远意义。
如需浏览《关于强制披露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报告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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