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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百态】业主未交物业费被索3万多元

2017-06-12 物业管理微资讯


业主未交物业费被索3万多元


2016年12月30日,市民陈女士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12年,我在“清雅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9月入住新居。因为几年没有居住,有两年物业管理费未缴纳。2016年12月,物业人员催缴物业费,我家人前去缴纳时,对方说话很不好听,并且几天后还收到索要30000多元物业费、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的律师函,让人不能接受。


图为陈女士收到的“律师函”


业主收到小区物业公司一份“律师函”


女士告诉安庆晚报记者,2012年,我在“清雅居”小区购买了一套89平方的商品房。“2013年7月8日,在拿新房钥匙时,缴纳了一年的物业费,总共640.8元。”


“之后两年一直未入住。” 陈女士说:“直到2015年9月,一家人才搬到‘清雅居’小区居住。”


女士介绍,入住“清雅居”小区不久,有一次碰到了小区物业人员。“这名物业人员让我缴纳物业费。回家后,我就让丈夫到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缴纳。”


“我丈夫在缴费时,与物业人员协商,能不能只缴纳一年的物业费?因为我们在2013年、2014年都没有入住,相关的物业服务没有完全享受到。”陈女士说:“物业人员态度十分强硬,称‘要缴就缴两年,不然就去告你’。”


2016年12月22日,陈女士收到了一份律师函。这份律师函大意是让她缴纳物业费、滞纳金、违约金,一共30000多元。


女士说:“我的房屋面积不大,只有80多平方,6角多钱一平方的物业费,一年总共640.8元。律师函上却索要30000多元,不知这么算出来的。”


高额滞纳金和违约金让业主“受不了”

这份律师函的内容为:安庆市文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起依约向您所居住的“清雅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您依法、依约应向文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但您并未及时、足额向文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您共拖欠文采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550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第五条约定,业主或使用人(指您自身)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指文采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拖欠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乙方除收取拖欠款及按上述标准收取滞纳金外,还将向甲方授权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第六条约定,本合同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据此,依据上述约定,您方共计逾期510天,即您共应向文采物业公司支付滞纳金2371.5元,及违约金30000元......请您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文采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您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滞纳金及违约金共计33921.5元。


女士告诉记者,其并未与安庆市文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上述《物业服务合同》。“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不是我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另外,这份律师函依据该《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收取我滞纳金和违约金,看似有依有据,实则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假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这个《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金额是100万元,那我还要交付100万元违约金?”


女士说,新居入住没多久,没有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反而收到一份律师函,让她一家人很窝心。


物业公司称30000元违约金是有依据


2017年1月3日,记者来到“清雅居”物业管理处办公室。一名姓韩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曾经打过电话,也发过短信给陈女士,其以某些理由推诿。“法律规定很明确,房屋既然在2012年已购买。从交房起,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费。”


对于律师函中所提到的物业费、滞纳金以及违约金之事,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份《物业服务合同》是我们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我们与业主没有签订类似的合同条款,但业主在购房时都在这份合同上签过字。”

记者提出看一下这份《物业服务合同》,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却称“我们办公室没有这份合同,公司内有存档。”


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还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业主逾期未交物业费,超过两年时间,物业公司必须要有正式的文件通知他们,才能保留诉讼的权利,这样才有了这份律师函。


对于这份律师函上索要的30000元违约金,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表示可协商解决。“在律师函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物业费,违约金我们也可以协商。如果陈女士一直拖欠,我们也只能走法律程序。”


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份律师函索要的30000元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回答:“都是这一格式,律师写的肯定有依据。”


记者随后与“清雅居”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来到陈女士家。通过协调,陈女士将所拖欠的物业费全部付清,物业工作人员也将律师函索要的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免除,事情圆满解决。(微资讯摘编自《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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