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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健,肖唐镖 | 社会公平感是如何影响政治参与的?——基于CSS2019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

林 健,肖唐镖 华中师大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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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感是如何影响政治参与的?

——基于CSS2019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

林 健 肖唐镖


摘要 基于CSS2019调查数据的分析,从多个面向检测了民众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复杂关系,可发现:我国民众的总体社会公平感与不同的政治参与行为之间呈现类U型关系,在统计上它与非制度化的沟通型政治参与存在显著的负相关,但与制度化的社区参与和选举参与却呈显著的正相关。情感性因素与理性因素共存于民众政治参与的行为选择与意愿之中,其作用效果与序列由不同社会情境下个体的行为与感知所决定。但即便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民众整体上仍希望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下参与政治生活。不过,在经济和社会保障领域,应得型社会公平感、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却并不明晰。 

关键词 社会公平感;政治参与;情感与理性;类U型关系


在我国,随着大众社会的崛起,公民参与日益广泛而多元,约七成公民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政治生活。在社会变迁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不平等现象已引发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关系不仅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和研究的理论问题。

实际上,作为政治社会学领域的经典议题,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关系在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有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平感对政治参与具有正向作用,但也有人认为社会公平感对政治参与具有负向作用,还有研究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从民众的社会公平感解释和研判其政治参与,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厘清的理论问题。

本文借助对CSS2019调查数据的分析来讨论这一议题。我们将首先回顾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厘定本议题研究的价值与方向;其次,基于文献梳理,本文提出三个理论假设;再次,基于CSS2019调查数据,本文运用Logit模型来检验假设,并进一步讨论其理论意涵。与既有研究不同,本文不仅考察民众的总体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而且将民众的社会公平感进一步划分为平等型、应得型、需要型三类,分别考察其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研究将表明,我国民众的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总体社会公平感、平等型社会公平感与不同的政治参与之间均呈现类U型关系;而应得型社会公平感、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与不同类型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


一、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关系的理论探讨

现代政治参与的实证研究起步于20世纪一二十年代西方选举政治的发展,当时学界主要关注选举或选举行为,政治参与的内涵相对单一,视投票为公众影响政治过程的关键甚至唯一方式。此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兴起,围绕政治参与的主体、方式、目的、界限等问题,学界出现各种争论,意见不一,但一致认为,本质上政治参与是“旨在影响公共事务或政治决策的活动”。针对政治参与,已有研究大体可分为公民为什么参与,公共机构如何适应或推动公民参与,公民参与的路径、方式和效果,以及公民参与的领域等四个主题。本文主要关注公民为什么参与——如何从一系列内部和外部因素来解释公民的政治参与。所谓内部因素,主要涉及个体的价值观、情感、动机、偏好及资源(时间、金钱、技能等)等内容;所谓外部因素,则侧重于那些促使公民参与政治的情境性与结构性因素,包括国家治理结构、公共政策过程、传统文化等。由此,公民政治参与的解释路径主要有两类:一是从个体性出发,分析个体自身参与政治的决策依据和影响因素。如维巴和尼曾提出社会经济地位模型,认为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个体越倾向于参与政治。维巴等人后来还整合动员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提出并验证新的社会经济地位模型——政治参与的公民志愿主义模型,以解释政治参与的差异以及为什么一些人能比别人获得更大的影响力。二是从结构性出发,揭示制度或文化及其变迁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它又可分为文化主义进路和制度主义进路。与关注个体自身不同,制度主义进路强调制度在决定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特别是与选举、公共政策以及政府机构等相关的制度。而文化主义路径更偏向于认为文化因素及其变迁决定公民的政治参与。如英格尔哈特的研究指出,物质主义价值观与后物质主义价值观构成了政治参与的重要动机因素。从更微观层面出发,政治心理学研究强调公民的心理、态度、情感等因素对政治参与的影响。

结构与个体、制度与文化等因素通过不同机制,或在不同层面影响乃至决定政治参与,但它们并不是截然分开或独立存在的。社会结构对个体行为有规范和制约作用,而个体的能动性也会对社会结构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将个体的行为和观念置于既定结构中来分析。一些整合性分析表明,政治行动是由结构和行动者“内在心理-动机过程”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如雷德哈特(Neidhart)提出一个将社会心理学和经济社会因素相结合的公民参与解释性模型,解释变量包括参与态度、遵从重要的规范、知觉控制水平、公民倾向、社会资本等五类。总之,公民政治参与中不同层面的因素相互交织,其复杂的作用机制需要研究者视自身研究的问题、目的、层次以及数据来展开科学分析。

对于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关系的已有研究主要在个体层面的文化主义进路上展开。不过,作为一种态度或情感,社会公平感却可能成为联结文化和制度、个体与结构作用路径的枢纽,进而凸显两者间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公平被视为一种现实的或理想的状态,公正世界理论(Just­World Theory)认为,人们有“公正世界信念”(belief in a just world),相信这个世界是公正的。为了维系信念或当不公正事件发生时,人们会采取行动,包括一些亲社会行为(志愿服务)或参与政治活动。因此,社会公平感成为解释个体政治参与行为的重要心理变量。有研究表明,作为心理前提,“公正世界信念”对公民的常规政治参与(如投票、加入政党等)有显著的负向作用;而“公正中心性”(Justice Centrality)却对常规政治参与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但两者对非常规政治参与(如政治抗争行动)均无显著作用。虽然该研究以青年志愿者为对象,其结论是否可推广尚待验证,但它呈现了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复杂关系。

不过,多数研究者常常仅关注其中一个方向的作用与效果,而实际上,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一方面,有研究者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负向的关系。平等诉求的增长和现实供给的不平衡成为情感压抑的根源,使得怨恨普遍滋生,从而导致了公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以格尔的相对剥夺理论与戴维斯的J曲线理论为代表的集体行为理论,正是基于这种心理假设。如格尔认为,个人的价值期望与其价值能力之间的落差会使人产生相对剥夺感,这是集体暴力必不可少的前提。然而相对剥夺感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公民参与集体抗争行动,仍然存在分歧。张书维等人通过实验室模拟方法证实了“相对剥夺-满意”在集群行为中的基础地位,但也发现这并不表示相对剥夺就一定会导致集群行为的发生。更有意思的是,还有学者甚至直接质疑集体行动研究总是建立在“不公正”前提的设计上,如一些宗教运动、自助运动的框架中并没有抱怨不公平的成分,即便是一些政治性很强的社会运动有时也是建立在合作性而不是敌对性之上。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者发现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正向的、积极的作用。一项有关“沉默游行”的研究发现,“公正世界信念”对公民参与意愿有正向的、积极的作用,更强的“公正世界信念”与更强的参与意愿相关。“情绪即信息”理论也认为,公平感的体验将引发个体相应的情绪感受,并最终影响其政治参与行为的发生与否及程度——如果个体认为现实是公平的,可能产生一种积极的自我卷入和“受到重视”的感觉,增强其公正信念和维系动力,进而主动参与政治。

综上可见,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出现了正相关、负相关、不确定甚至无关论等争议。我们认为,这些分歧可能与理论视角的差异有关,要准确探讨两者间关系,就应当回到政治参与研究的理论脉络中。上述分歧的出现,与以下三方面有关。

一是个体与社会结构的割裂。每个人对不同社会情境的感知是有差异的,这会影响其行为选择。反之,不同的社会结构对个体的行为与感知具有规约性影响。这在选举公平对政治参与的影响研究中得到验证:当人们认为选举越公平且能够提高政府对民众需求的回应性时,其参加选举的意愿越强,相反,参与选举活动的失望经历将促使人们另寻他路。不过,由于操作方法的局限(如对宏观社会结构变量的测量之技术限制),基于问卷调查的相关研究大多采用微观个体分析视角,这是导致个体与社会结构割裂的重要原因。因此,相关研究需要关注个体行为与感知背后的社会结构或情境的影响。

二是情感与理性的割裂。很多研究往往仅强调情感或理性,但实际上,两者共存于个体的行为选择中。从心理层面来看,相对剥夺感达到一定程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从行为与社会结构互动层面来看,民众会基于对自身资源和技能、社会结构、政治制度等因素的综合考量,理性评估行为的预期结果——如果收益低于成本,相对剥夺感可能不会产生实际效果。因此,政治参与是情感与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研究中,情感与理性割裂的主要表现是将个体行为与意愿混淆或简单等同。不过,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行为或政治参与意愿之间关系的研究,却是两种不同对象的研究,行为与意愿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作用机理,不应简单地混淆或等同看待。为了整合两种视角,本文除了关注实际参与政治的个体,还关注没有参与行动但有参与意愿的个体。如果个体参与政治体现出情感因素的作用,那么他不参与政治就更可能是受理性因素的影响。而当那些不参与者可能有强参与意愿,即出现下文所说的“倒挂”现象时,通过比较不同的行为选择与意愿,我们便可以探究其背后的作用机制与逻辑。

三是在概念操作化层面,类型划分缺乏系统性与全面性,相关研究通常都只关注到社会公平感或政治参与的一部分。有人认为,导致对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关系的意见分歧的一个原因是,政治参与的类型及其成本不同:消极作用与更长时间的、更正式的和有组织的行为有关,而积极作用则与单一的、成本更低的、亲社会的行为有关。当然,这种分歧也可能与社会公平感的类型划分有关。有的研究仅关注抽象意义上的弥散性“公正世界信念”“公正中心性”或过程公平感与结果公平感;有的则是零碎地关注某些具体情境的公平感(如收入、是否遭到不公平待遇等),由此,极易得出不同甚至相斥的结果。事实上,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类型建构都十分重要,这是解决个体与社会结构割裂问题的关键。对此,本文将结合具体的社会情境进行类型建构与解释。

总之,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关系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已有研究,本文试图将焦点指向具体类型的社会与制度环境、公平感知和公民行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本文关注个体的情感,认为社会公平感会对政治参与产生影响,即以情感需求来拉动政治参与。另一方面,本文也关注社会公平感和政治参与的结构性特征,认为社会结构(特别是政治制度)会促使民众做出理性选择。民众在因制度不公而参与政治却不能解决问题,或参与抵制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等情况下,不公平感未必会增加其参与的可能性,反而更可能持冷漠或观望态度,这是成本收益的理性考量对政治参与的影响。也就是说,需求刺激和成本收益两种不同机制的作用,将导致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产生不同甚至相悖的关系。


二、概念界定与假设建构

(一)社会公平感

最早从科学意义上对公平观念进行测量的是心理学家亚当斯(Adams),他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平的资源分配原则,即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和平均主义。科尔奎特(Colquitt)等人继而区分出了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四大维度。更多的研究者对之或整合或细化,还将研究从组织领域扩展到更广泛的政治社会领域。不过,不同维度和领域的公平感测量有着不同的公平标准。米切尔比奇(Michelbach)等人在解释分配公平时发现,人们往往持有四种原则——平等、应得、需要、效率,这也是目前公认的原则。近年来还有研究者呼吁回归整体公平感,认为真正影响民众的是整体的公平性判断。

国内关于公平感的研究聚焦在心理测量领域,研究者试图结合西方学界的公平类型与中国文化元素来测度中国民众的社会公平感。如高文珺将社会公平感界定为人们对于社会环境的公平性理解,包括对教育、司法、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就业等领域的公平性感知,提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三种类型。李炜则借鉴米勒(Miller)的社会情境多元正义观,从丰富的社会生活出发,将社会公平感结构分为经济公平、保障公平和政治公平三种类型。

借鉴已有研究的类型划分与理论探讨,本文既关注总体社会公平感对政治参与的影响,又关注受不同结构或情境影响的三类亚社会公平感对政治参与的影响。米勒将公平准则和具体社会情境相结合的观点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根据该理论,人类社会关系可分为工具性联合体、公民身份和团结性社群三种类型,分别遵循着应得、平等和需要三种公平原则。具体而言,在经济关系中结成的工具性联合体遵循绩效公平的应得原则;共同的公民身份催生了平等原则,既包括对某种权益(权利)的平等分配,又包括人们互相平等对待;而团结性社群关系则要求按需要的强度来保障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据此,本文将社会公平感界定为:个体将不同的公平准则运用在理解不同社会情境公平性时所产生的感知或评价,如人们对于收入分配、司法、公民政治权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平性感知,并将社会公平感划分为应得型、需要型和平等型三种,分别对应经济、社会保障和政治领域,及应得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

(二)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包括选举、参加政党、接触政府工作人员、维权抗争、参与社区决策等活动。有研究者以合法性、制度化程度和体制内外等标准,将政治参与划分为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常规与非常规等二维类型,或高制度化、低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三维类型。还有研究者只关注政治参与的某些类型(如群体性事件参与、投票等)。前者往往化约了政治参与本质的分析功能与内涵,将其蕴含的社会结构与个体行为选择的复杂性进行简单分类打包;后者则未能系统呈现出政治参与的全貌。因此,将两者进行系统、有机的结合是有必要的。

借鉴学界的政治参与行为类型学讨论,结合现有数据情况,我们以制度化程度和风险程度为主要标准,辅以影响类型、冲突水平等维度,以关注不同政治参与类型背后所体现的政治社会特性,建构维权参与、沟通型参与、社区参与、选举参与四种政治参与类型。本文认为,根据参与方式的特点并结合中国的政治社会语境,这四种类型应能展现中国民众政治参与的基本面貌。

四种政治参与类型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维权参与在我国属于非制度化参与,行动者往往在向政府传递强烈的利益诉求信息和较高的压力,其冲突水平和风险程度一般都很高。第二,政府部门对民众的动向比较敏感,特别是通过向体制外的媒体传递信息会给政府带来相当程度的压力。这种沟通型参与的冲突性和风险程度虽依事件性质而定,但一般比后两种类型要高。第三,社区参与在我国属于自治活动,往往囿于政治制度安排,其制度化水平较高,组织性和动员性较强,所传递的信息和施加的压力一般在社区内部,冲突性和风险性也较低,但也有可能与政府决策相抵。第四,我国的选举参与多具有强组织性、强动员性和有限竞争性,所传递的信息和施加的压力有限,冲突和风险性也都较低。

显然,一项特定行为的制度化程度、能够传递的压力或信息的多寡、冲突水平以及风险程度的高低,与行为发生时的特定情境有关。一般而言,制度化程度越低,风险程度越大,民众参与的可能性就越低。从制度化程度来看:维权参与〈沟通型参与〈社区参与〈选举参与;从风险程度来看,则反之。这与下文实际参与人数规模比例排序的数据描述情况一致。我们从数据的因子分析(KMO=0.605)中提取到两个因子:一是制度化政治参与因子,包括社区参与和选举参与;二是非制度化参与因子,包括维权参与和沟通型参与。

为此,我们将通过对照民众实际行为选择与“倒挂”现象中的参与意愿,进一步厘清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关系,既关注参与行为也关注参与意愿。

(三)研究假设

在中国,“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作为一种流行的社会心态会影响民众的行为选择,导致他们会将“闹事”作为表达和满足诉求的一种有效捷径。但有研究发现,即便是认同“闹”者也未必会真正发生“闹”的行为。也就是说,民众维权类事件是一个多重因素作用下的结果,既有情感因素的驱动,也有理性因素的驱动。一方面,根据相对剥夺感理论,民众越感到不公平,其“闹”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面,社会治理模式的不成熟、合法博弈的成本太高、公权力对日常政治的影响、整体性社会治理体系不足等原因,也会促成民众“闹”的发生。换言之,制度化参与途径不公平或不完善会导致民众选择进行维权抗争活动,相反,若民众认为社会是公平的(特别是政治制度公正),其选择制度化参与途径的可能性就会提高。这符合公民参与理论的观点,即现代政治制度的完善会促使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从社会公平感的不同类型来说,有研究发现,民众对选举的公平性评价越高,越愿意参加投票选举活动,反之,则更加倾向于采用接触、沟通和抗争等参与方式。受到政府工作人员不公平对待的公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更大,而认为收入越公平的公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小。还有研究者认为,社会保障水平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显著的相关性,社会保障政策的缺失与待遇过低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些研究分别从政治、经济、社会保障等领域显示了公平感知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据此,我们提出以下2个假设:

假设1:民众的社会公平感对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民众的社会公平感越弱,其参与维权抗争活动的可能性越大。同属于非制度化参与的沟通型政治参与也同此理。其中,

假设1.1:民众的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对其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

假设1.2:民众的需要型社会公平感对其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

假设1.3:民众的平等型社会公平感对其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

假设2:民众的社会公平感对其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也就是说,民众的社会公平感越强,其进行制度化的社区参与和选举参与的可能性越大。其中,

假设2.1:民众的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对其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假设2.2:民众的需要型社会公平感对其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假设2.3:民众的平等型社会公平感对其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绝大多数民众的行为选择一般是理性的,他们有一定的风险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即作为理性人来评估成本和风险,注意自我保护,一般不会轻易采取非法乃至违法行为。而部分民众虽有参与意愿但实际不参与行动,或许正因为评估了参与的成本和风险,此时相对剥夺感并未发挥推动作用。反之可以推论,在风险评估和自我意识的作用下,一旦出现了公平的社会情境(特别是在政治体制公平的情况下),民众会倾向于参与政治,即使他们参与了维权抗争活动,也不用担心事后会遭到不公待遇。概言之,在“倒挂”现象中,社会公平感对民众非制度化参与意愿的作用效果与假设1、假设2相反,此时民众的制度化参与意愿与非制度化参与意愿的效果是一致的,即使前者的风险更低。这里显示了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平感对参与意愿的作用效果。为此,我们提出假设3:

在“倒挂”现象中,民众的社会公平感对其政治参与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感越强的民众,越愿意参与维权、沟通、社区参与和选举等政治生活,这种参与意愿又会影响到其后的参与行为。其中,

假设3.1:在“倒挂”现象中,民众的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对其政治参与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假设3.2:在“倒挂”现象中,民众的需要型社会公平感对其政治参与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假设3.3:在“倒挂”现象中,民众的平等型社会公平感对其政治参与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三、描述性统计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的“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hinese Social Survey,简称CSS)。该调查采用PPS概率抽样和入户问卷访问方式,调查区域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9个市(县、区)的596个村(居),共访问11000余个城乡家庭,回收有效问卷10283份。调查涵盖了家庭、就业、经济状况、生活状况、社会价值观、社会评价、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等模块。本文重点关注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评价、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等内容。

1.因变量。对因变量之一的政治参与行为的测量,主要是询问受访对象是否参加过政治活动,如前所述,共分为四种类型(见表1)。其中,“参加线上、线下集体性维权行动”为维权参与;“向报刊、电台、网络论坛等媒体反映社会问题”和“向政府部门反映意见”属于沟通型参与,只要参与过其中一项即可;“参加所在村(居)、单位的重大决策讨论”为社区参与;“参加村(居)委会选举”为选举参与。因变量之二的政治参与意愿之测量,则主要是询问受访者“如果没有参与过政治活动,是否有意愿参加”,分别有维权参与意愿、沟通型参与意愿、社区参与意愿和选举参与意愿四种类型。

由表1可知,不同类型政治参与行为的实际人数规模比的排序,自小到大依次为:维权参与(3.6%),沟通型参与(9.2%),社区参与(9.3%),选举参与(32.4%)。在受访人数中,有参与不同政治活动意愿的人数规模比排序为:维权参与(55.8%),选举参与(58.8%),社区参与(59.9%),沟通型参与(61.9%)。从绝对人数来看,虽然实际参加过维权活动、沟通型活动、选举活动和社区活动的人数较少,但有参与意愿的人数却很多,这表明“倒挂”现象在民众中较为明显。

2.自变量即社会公平感,涉及8个社会领域的公平性评价。根据前述类型划分,并参考相关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了除高考制度之外的7个方面,通过信度检验发现该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787,说明它们可以按社会公平感类型对数据进行均值处理。

如表1所示,总体社会公平感的均值为6.69,位于中间偏上水平。各类社会公平感的程度排序,自高往低分别为:平等型社会公平感(0.649),应得型社会公平感(0.485)与需要型社会公平感(0.335)。这表明,在民众的主观感知中,近年来我国的政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有关民生、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建设尚待提高。

3.控制变量。本文控制了表征个体人类学特征、经济社会变量、时空效应等相关变量,如主观社会地位、收入、受教育程度、城乡效应、世代效应和区域效应等,诸变量的赋值及其统计结果见表1。


四、统计检验

根据变量特征,本文使用Logit模型来考察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关系,并进行稳健性回归;此外,还通过对照政治参与行为模型和政治参与意愿模型来实现类似稳健性检验的效果。

1.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行为的关系

如表2的模型所示,总体社会公平感对维权参与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作用,这与纽芬德(Neufeind)等人的研究结果一致。但是,总体社会公平感对沟通型参与具有负向的统计显著性作用,部分验证了假设1。总体社会公平感对民众的社区参与和选举参与行为都具有正向的统计显著性作用,验证了假设2,即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下,总体社会公平感会促使民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表3显示了不同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行为呈现的统计关系。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和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复杂。其中,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只对民众的沟通型参与具有统计显著性作用,需要型社会公平感则只对民众的社区参与具有统计显著性作用,部分验证了假设1.1和假设1.2,而假设2.1和2.2未能得到验证。平等型社会公平感与全部政治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均有统计显著性:一方面,平等型社会公平感越弱,民众进行维权参与和沟通型参与的可能性越大,验证了假设1.3;另一方面,平等型社会公平感越强,民众进行选举参与和社区参与的可能性越大,验证了假设2.3。可见,假设1和假设2只有在平等型社会公平感上得到了验证,而在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和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上仅部分得到了验证,关系并不清晰。但是,三类亚社会公平感与属于非制度化的维权参与和沟通型参与之间却均呈现负相关趋势,这符合相对剥夺感理论的观点;而与属于制度化因子的选举参与(除了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外)和社区参与表现出正相关趋势,说明公平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公平公正的政治体制)更能促使民众参与政治。

2.“倒挂”现象中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意愿的关系

表4显示,总体社会公平感对社区参与意愿、选举参与意愿的作用,同其与参与行为的关系一致,均呈现正向的统计显著性关系。但是,总体社会公平感对民众的维权参与意愿、沟通型参与意愿的作用,却同其与参与行为的关系相反,呈现出正向的统计显著性效应,验证了假设3。也就是说,对于不参与者而言,他们越感到社会公平,政治参与意愿就越强。

表5显示了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意愿关系的统计结果,即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和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意愿的关系均不清晰。其中,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只与选举参与意愿具有统计显著性关系,需要型社会公平感只与社区参与意愿具有统计显著性作用。这两个结果恰与假设3.1和3.2相反。这表明:对那些不参与者而言,他们越感到不公平,参与意愿就越强。根据行为与意愿的相关性,他们在现实中也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这与相对剥夺感理论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和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与所有类型的政治参与意愿都呈现负相关关系。不过,与前述参与行为的统计结果相似,平等型社会公平感对全部政治参与意愿类型都具有正向的统计显著性作用,这验证了假设3.3。总之,假设3只有在平等型社会公平感上得到验证,而在应得型社会公平感和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上关系并不清晰,甚至出现与假设相反的结果。


五、总结与讨论

利用CSS2019调查数据,本文从多个面向检测了民众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

首先,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多元的。“情绪即信息”理论、相对剥夺感理论往往关注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某一作用方向的关系,强调民众越感到社会不公平,就越倾向于参与政治行动,特别是参与非制度化行动。然而,本文研究表明,总体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行为之间呈现一种类U型关系,即在“非制度化-制度化”参与的连续谱上,总体社会公平感与非制度化的沟通型政治参与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制度化程度更低的维权参与之间统计性关系尽管不显著,但也呈现负相关趋势;而与制度化的社区参与和选举参与之间呈现正向的统计显著性关系。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平感进一步分析显示,这种类U型关系仅在政治领域的平等型社会公平感中显现出来,并未出现在经济领域的应得型社会公平感、社会保障领域的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中。

其次,情感性因素与理性因素共存于民众政治参与的行为选择与意愿之中,其作用效果与序列由不同社会情境下个体的行为与感知所决定。已有研究关注到了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复杂关系并探讨其内在逻辑,发现除了情感因素对群体性事件的驱动外,也有理性因素的驱动,将群体性事件作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一种有限理性的行为。但是这种研究偏重应用质性方法,以案例或某类行动者为单位,且常常关注非制度化参与这种特殊的参与类型,呈现研究碎片化的特征,因此常常得到相反的结论,难以进行推论。基于全国性数据库,本文通过对政治参与行为模型和“倒挂”现象中政治参与意愿模型的比较分析,更为清晰地理解到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复杂关系的内在逻辑与机制,即:总体社会公平感对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正向推动作用依然存在,但对非制度化参与的负向抑制作用却变成了正向推动作用,这种现象也出现在平等型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关系中。

再次,要解释这种变化,就应当深入分析不同社会政治环境下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性质以及由此互动所产生的效果。从政治社会环境来看,不同类型的政治参与在各社会领域将导致社会个体不同的行为与感知;从个体行为与意愿来看,民众的政治参与受情感和理性双重因素的影响。比如,作为非制度化的维权参与,其冲突水平和风险程度较高。民众即使认同“闹事逻辑”,也并不意味着会发生相应的实际行为,只有情感积累到一定程度,维权参与才会真正爆发。因此,总体社会公平感同维权参与之间并不存在统计上的显著性,但平等型社会公平感却会对维权参与发生显著作用。沟通型参与虽也属于非制度化参与,但其风险程度更低,收益却比制度化参与更高,因此更可能成为民众的选择,更易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无论政治参与的行为还是意愿均如此。

在“倒挂”现象中,民众的总体社会公平感、平等型社会公平感的沟通型政治参与意愿模型和维权参与意愿模型,均出现了同参与行为模型相反的显著性作用结果,这进一步验证了前述结果。如果说选择了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民众受着情感因素的影响,那么不曾参与的民众则受到了理性因素的影响。对后者而言,他们更希望在较为公平的社会环境下参与政治,以降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风险。因此,无论是总体社会公平感还是平等型社会公平感,都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呈现正向的统计显著性关系。

一般而言,制度化参与是正常社会的政治生活之常态,民众在整体上也是希望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下参与政治生活。在中国,作为制度化参与的选举参与和社区参与,均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动员性,冲突性和风险性较低,但能够传递的信息和压力有限,它们都未能成为受到不公平情感驱动的民众的行为选择。相反,民众更希望在制度完善、公平有效的条件下参与选举活动和社区决策活动。也就是说,民众越感到社会公平,就越倾向于参与选举活动和社区活动。这呈现出与非制度化参与迥然相反的作用。此外,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复杂关系显示:因能力不同而出现的不公平感更可能会通过一种自我归因和自我奋斗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参与政治生活。比如,社会保障领域虽与民众生活需求息息相关,但并没有出现与政治领域一样的统计显著性关系,这或许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待完善有关,以致民众仍习惯借助自我归因和自我奋斗的方式,而不是政治参与来实现。

总之,本文从多个面向揭示了民众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复杂关系,为民众政治参与提供了有系统性数据支持的新解释,推进了政治参与议题的研究。本文结合具体的社会情境对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进行系统的类型建构,克服了个体与社会结构的割裂问题,并且通过比较分析政治参与行为模型与“倒挂”现象的参与意愿模型,以定量分析的方法讨论了情感因素与理性因素在个体的政治参与意愿与行为选择中的逻辑机制。此外,已有研究将公平感作为政治参与和其他因素的中间变量以分析其调节或中介作用,本文有关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的复杂多向关系的发现将为这类研究的改进提供新的视角与启示。

不过,应当承认的是,本文选取七种类型社会情景来对应三种类型的社会公平感,未必能够完全代表社会公平感的全貌,政治参与的类型化可能也存在类似问题,未来的研究还可就此进行更精确和更有代表性的探讨。本文使用的是截面数据,其统计结果可能会与真实的关系有距离,未来应当借助更为系统的纵贯数据分析来检验与完善。此外,我们主要采用的是微观个体分析视角,从民众公平感解释政治参与,这只是间接地研究社会结构的影响。随着宏观社会结构变量测量技术的发展,本文有关社会公平感与政治参与之间复杂关系的结论是否适切,是否存在发挥调节或中介作用的其他变量,均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检验。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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