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花,马早明 | 学校治理视角下英国教育惩戒政策 实施及取向分析
✦ 李梦花,女,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 马早明,男,国家民委华南师范大学东南亚文化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惩戒是指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措施或手段。[1]教育惩戒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指的是学校或教师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错误和矫正行为的干预措施,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2]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规范学生行为,加强学校管理,相继出台了多项有关教育惩戒的政策法规,在教育惩戒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从英国学校治理的角度出发,将教育惩戒政策的实施聚焦于“学校”这一单位,关注学校惩戒的条件、限度和行政支持,同时注重分析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措施,以期为我国教育惩戒政策的实施提供经验参考。
一、英国教育惩戒政策实施的背景
长久以来,英国致力于妥善处理好学校纪律问题,其教育惩戒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全面禁止体罚”到“恢复惩罚”再到“规范完善惩戒”的过程。为解决学校管理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英国学校亟须立足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并完善教育惩戒政策。
(一)基础:已有的立法探索
20世纪80年代,英国通过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戒尺被收缴,但2%的教师表示曾受到学生的人身攻击。[3]为此,英国不得不恢复对学生的惩罚,并立法完善学校惩戒制度。1989年,学校纪律调查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Enquiry into Discipline in Schools)发表《埃尔顿报告:学校纪律》(Discipline in Schools: The Elton Report),重视全校师生之间的伙伴关系问题,但该报告并没有处理好教师或家长自主权与儿童权利冲突的根本问题。于是,199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教育法》(Education Act),使得教师惩戒学生有法可依,但仍然未从法律上明确赋予教师权利。
直到2001年,英国超过40所学校的教师及部分家长集体要求恢复教师和家长的惩戒权,因此英国于2006年通过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但该法案管理规定太过繁杂,各地学校教职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再加上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情况较为单一,在真正执行的过程仍出现许多问题。综合实际情况与多部法案的规定,2014年《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Behaviour and Discipline in Schools: Guide for Headteachers and Staff),进一步细化了教师的惩戒权,并解释了各类惩戒的实施要点和注意事项,为学校教职员工实施惩戒提供了详细参考。总的来说,在过去30年里,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探索,共颁布20余条法律法规,为英国教育惩戒政策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挑战:现有的管理问题
英国学校管理问题由来已久。自英国全面禁止惩罚学生后,问题学生不断增多,教师受到人身攻击的比例呈上升态势。教育部2019年颁布关于被永久排除学生①的统计数据显示,16.4%的学生存在人身攻击,15.2%的学生威胁成年人;[4]学校的永久排斥率从2006/2007学年的0.12%一直下降,但2012/2013学年又重新攀升至0.14%[5],学校教学管理问题再次成为学校的焦点。
尽管2013年教育部颁布的《行为与纪律:政府指南》(Behaviour and Discipline in Schools: Guide for Governing Bodies)专门讨论了学校的纪律问题及教学管理问题[6],但2019年英国国家统计署(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的统计数据表明,与10年前相比,学校的纪律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例如,英国总体上各类学校的永久排除率基本固定为0.1%[7],这就迫切要求英国政府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确保教育惩戒政策的有效实施,各级学校作为教育惩戒权的重要实施主体积极践行教育惩戒细则。
二、英国教育惩戒政策实施的内容分析
以学校为单位,英国教育惩戒的实施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层面的宏观举措,如明确惩戒的条件和限度,提供配套的行政支持;二是教师层面的微观惩戒措施,包括教师使用的制裁措施和奖励方式。
(一)明确教育惩戒的条件和限度
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第一步是明晰惩戒的条件和限度,包括惩戒的合法条件与合法情境。倘若对此缺乏基本的认知,易导致惩戒的低效和教师权利的越界。
1.实施惩戒的合法条件
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条件意味着在教师权利和学生权利之间划定合理的界限。《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明确指出,教师拥有法定权利对存在失范行为、违反学校行为准则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8]这意味着教师惩戒学生有法可依,同时该法案对合法惩戒的条件做出规定: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惩戒决定须由学校教职员工做出,且必须考虑学生的年龄、特殊需要以及宗教因素。[9]这些法规条例是英国学校制定惩戒合法条件的基本参考。
2.实施惩戒的合法情境
英国法律赋予教师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惩戒权,同时也限定了实施惩戒的合法情境。一般而言,教育惩戒的合法情境通常是学生破坏学校秩序、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对其他人造成威胁三种情况。[10]除此以外,教师的惩戒权只能延伸至学生参与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往返学校途中、穿着校服期间以及其他被认为是本校学生的时间范围内。英国学校以此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行为守则。例如,克莱斯拉尔社区学校(Clystvale Community College)实施教育惩戒的合法情境就包括学校内行为、学校外行为以及往返学校途中的行为。[11]
(二)英国教育惩戒政策的行政支持
教育惩戒是一个系统庞大的复杂性工程,仅靠学校内部的力量难以达到最佳效果。因此,英国学校通过“内外联动”的方式为教育惩戒提供行政支持,沃金中学(Woking High School)便是典型的实践者。
1.实施恢复性惩戒
恢复性惩戒是英国学校中一种常用的改善学生行为的方式,重点在于解决冲突而不是惩罚学生。[12]沃金中学要求教职员工以包容、尊重和公平的原则处理学生问题。一般而言,学校的恢复性惩戒遵循“三步法”模式,即询问事况和事因、判定事件影响范围及商定解决措施。恢复性会议便是其具体体现,学校授权特定部门邀请“加害人”“受害人”及其父母、学校教师和校长等人员出席,共同讨论学生的失范行为及其解决路径。[13]
此外,沃金中学还设置了高级领导巡逻小组(Senior Leadership Team Patrol),由学校领导层工作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教职员工共同组成,旨在帮助学生改善课堂失范行为。上课期间,高级领导巡逻小组通过观察学生行为表现,对表现优异的学生给予鼓励,将不符合预期行为的问题学生带到行为矫正中心(Department of the Focus Centre)进行恢复性课程练习。
2.成立情绪和行为障碍支持队
情绪和行为障碍支持队(Emotional and Behavioural Difficulties,以下简称EBD )的目的是为学校存在情绪和行为障碍的学生提供有关支持,帮助他们完成学业课程。[14]EBD教师团队由一名组长、若干专业教师、支持助理和行政人员组成。团队以“非指导性咨询”为核心理念,通过对学生提供各种技能培训为其成长给予帮助,让问题学生重返校园。事实上,情绪和行为障碍支持队的功能远不限于此,它也为其他在校师生提供培训与咨询等支持性服务。
情绪和行为障碍支持队的支持通常持续两个学期,每周进行约30分钟至1小时的交流。EBD教师一是通过课堂或午休时间观察、一对一咨询等方式,为问题学生提供人际关系、课堂学习、合作交流等方面的帮助,二是为照料学生的职工(support staff)、午餐时间主管、特殊需求协调员提供在职培训,帮助他们应付学校中的教育惩戒问题。
3.开展与教育福利服务机构的合作
英国教育福利服务机构通常由地方教育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资助并进行管理[15],这些机构也为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提供相匹配的专业支持,是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组织。
为了加强学校治理,教育福利服务机构制定了惩戒流程,即事前报告、事中协商与事后判决。具体来看,学校做出永久性排斥决定之前,需向当地教育局提交最新的学生考勤登记册,报告学校所关注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行动;随后,教育福利服务机构将派专人与校领导、家长等多个主体沟通,并组织会议进行讨论,最终教育福利服务机构就讨论结果与学校共同作出制裁判决。
(三)英国教育惩戒政策的制裁措施
惩戒强调对失范性行为的否定性制裁[16],“惩”即惩处,指制裁方式,“戒”是戒除,是惩戒的目的,教育惩戒是制裁与教育的结合。[17]从学校治理视角的微观层面出发,教师的直接制裁方式关系着教育惩戒的最终效果。
1.实施主体多元,相互配合管理
英国2013年颁布的《合理使用惩戒——给校长、教师和政府人员的建议》(Use of Reasonable Force Advice for Headteachers, Staff and Governing Bodies),再次强调学校所有教职员都有使用合理惩戒的法定权。[18]以沃金中学为例,实施制裁的主体包括任课教师、部门主任(Head of Department)和年度负责人(Head of Year),大家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校秩序。[19]
(1)任课教师:实行积极与消极的策略
各学科教师是学生课堂失范行为的首要知情人,通常也是实施制裁的首要主体。任课教师对待学生的不良行为,既采取积极策略,也采取消极策略。积极的处理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口头鼓励协助学生矫正失范行为,二是借助榜样的示范作用,引导学生的行为朝正向发展;消极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口头警告、将学生叫出课堂,暂停授课等。[20]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任课教师都致力于规范学生的行为。
(2)部门主任:履行联络与沟通的职能
部门主任是英国学校中常设的一个专门职位,由具备纪律管理知识与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主任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告知家长、记录个人档案、拘留②以及隔离等。[21]在管理学生的同时,部门主任也承担联络与沟通各方的职能。具体来看,一是与校领导保持联络,确保学校应急处理学生失范行为的通道保持开放;[22]二是通过组织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恢复性会议(restorative practice meeting)③,与家长及学生保持沟通,保证他们在审判失范行为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
(3)年度负责人:执行统整任务
年度负责人的主要任务:一是整理所有违纪学生信息,并根据失范行为的严重程度安排学生、任课教师以及家长见面,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升级;二是具体联络安排制裁所需要的支持,包括邀请外部机构参与,与行为矫正中心(Focus center)合作等。[23]可以说,年度负责人的工作是保障惩戒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对学校整体纪律的改善起着重要作用。
2.以渐进式为原则,制裁方式多样
英国教师的制裁方式通常遵循递进式原则。以蔡培尔恩乐中学(Chapel-En-L e-Firth High School)《行为守则》为例,违规行为依其严重程度被划分为三大类:一是骂人、说脏话等初级不当行为;二是欺凌、盗窃、损坏他人财产等严重不当行为;三是吸烟、攻击他人、携带武器、毒品、酒精等违禁物品或者不良行为持续发生的重大失范行为。因此,蔡培尔恩乐中学对不同类别的失范行为采用递进式的惩戒办法,分别是取消特权、短期排斥和永久排斥。[24]另外,教师的惩戒方式包括口头警告、拘留、隔离、搜查、筛选和没收等。下面是教师比较常用的3种惩戒方式。
(1)拘留制裁
拘留执行时间一般为午餐或放学后的休息时间,拘留时长依失范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通常是30分钟以上。教师实施拘留制裁需注意两点:一是确保家长的知情权。拘留之前,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家校应用程序告知家长;二是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拘留期间,教师不得剥夺学生吃饭、如厕等正常生理需求。
(2)搜查制裁
搜查是基于对学生的合理怀疑而实行的一种制裁方式,搜查的物品包括三类:一类是刀具或武器、酒精、非法毒品和被盗物品;二类是烟草和色情图像;三类是校规所禁止的其他物品。[25]尽管教师拥有搜查权,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明确规定,须尊敬学生的隐私权。[26]因此,除非经过学生本人同意,否则教师搜查范围只能停留于校规指出的违禁物品,而不能延伸至衣服、私人物品、书桌和私人储物柜。
(3)没收制裁
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指出,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学校的行为守则赋予教职员工没收、保留或处置学生违禁物品的权利。[27]由于英国法律强调对学生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教师只能没收校规中指出的违禁物品,如烟草、酒精、毒品等;而校规中没有明确指出的违法物品,如烟花、色情图像、违禁物品、犯罪证据等,学校一般须交由警方处置。
(四)英国教育惩戒的奖励措施
英国教师的奖励举措可分为正式奖励和非正式奖励:前者主要指教师的口头表扬与学校的奖励积分等;后者一般指学校的额外奖励,内容丰富,覆盖所有值得鼓励的行为,灵活性较大。
1.契合学校发展理念的正式奖励
在英国,由于不同学校奖励侧重点有所区别,且奖励的标准和方式复杂多样,目前尚没有一套奖励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和所有情境下的教育惩戒问题,因此每个学校都根据自身的理念及目标选择适当的方法。如韦克瑟姆体育学校(Wexham School Sports College)的SIMS成绩积分系统,满足了学校培养体育人才的发展方向;沃金高中则拥有包括口头赞美、SIMS行为积分、奖励证书和物质奖励的一系列奖励措施;克莱斯拉尔社区学校形成了一套分层奖励体。
(1)奖励方式
为了给予学生恰当的奖励,确保学生努力得到认可,正式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和积分奖励,二者适用场所和情境不同,互为补充。口头表扬适用于课堂、集会等大型场所,如会议保持安静、上课准时等,通过正面评价塑造学生良好的品格;积分奖励则是奖励进阶的表现,依据学生自我实现和帮助他人的行为积分。一般来说,自我实现行为指学生努力学习的程度,如提交一份优秀的家庭作业,达到学习目标,完成作业汇报等;帮助他人的行为则指学生自发且持续地关爱帮扶他人,如照顾同学,帮助他人值日,以及承担额外的责任等。
(2)奖励等级
分级实施奖励是英国奖励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尽管划分方式存在差异,但分层奖励始终以学生的积分数目为依据。如沃金中学奖励等级被分为5个层次,包括成就奖(积分≤25)、铜奖(25<积分≤75)、银奖(75<积分≤100)、金奖(100<积分≤150)和白金奖(150<积分≤200)。[28]相较于这种百分制形式,克莱斯拉尔社区学校则采用10分制进行等级区分,分为1分、3分、5分、10分四级,前两级别的奖励由教职员工作出,后两层则由行为管理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
2.承担补充辅助作用的非正式奖励
由于学生主体的差异性及行为的多元化,正式奖励难以覆盖复杂的学校行为,需要非正式奖励的补充与辅助。教师的非正式奖励主要有3种形式:第一,通过学校布告牌或学校网站等形式表彰学生的成就。例如,在克莱斯拉尔社区学校,教师通过新闻简报、家长通讯录等方式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对于表现十分优秀的学生,甚至提供新闻媒体采访的机会以及校长乃至州长的嘉奖。第二,通过给父母或监护人寄信,使家长了解学生的在校表现,侧面借助家长渠道,扩大学生合范行为的社会影响力。第三,举办多样的庆祝活动。如克莱斯拉尔社区学校的“奖励日”活动[29],教师在这天颁发学生因学业、出勤率和社会成就而获得证书和奖品,包括学生喜闻乐见的明信片、学校纪念品等。
三、英国教育惩戒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
英国教育惩戒政策不仅从宏观层面明确惩戒的前提范围,而且也从微观层面明晰教师惩戒的方法,再加上必要的行政支持和完善的惩戒策略,对构建学校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折射出以人为本、注重公平和理性正义的价值取向。
(一)指向以人为本的个体关怀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英国便倡导以人性的眼光来审视人和社会的发展,倡导教育应遵从人的天性,呼吁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并注重以人为本的教育模式。[30]此后的教育政策都或隐或现地延续这一传统理念,学校教育惩戒政策也不例外。
英国学校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积极提供学生话语的表达途径,对处境不利的学生予以政策倾斜。学生作为惩戒对象,其话语表达路径常被教师所垄断,自我内心诉求无法得到有效表达。因此,蔡培尔恩乐中学将教师的“以生为本”积极转换为学生的“以我为本”,通过与学生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来支持学生的话语复归,包括设立校长与学生的“午餐时间”,建立家校互动网站平台等;第二,设立极具人文性的政策目标。如唐顿中学(Down High School)以培养善良、乐观、正直的个人品质为宗旨,关注学生自身发展[31],克莱斯拉尔社区学校则关注人的幸福生活,以提升人的幸福感为目标。[32]
(二)指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公平
民主社会中的公平一直是教育政策的核心价值,也是现代教育的必然选择。[33]20世纪70年代,英国经济增长停滞,国际竞争力下降,教育公平问题日益凸显。《1988年教育改革法》(The Educational Reform Act 1988)倡导市场原理,强调学校的“产出”进一步加剧了教育不平等。为了让每个学生都获得成功,英国推出各项教育革新政策,如“城市卓越教育政策”(Excellence in Cities Policy)、“联合学校”等,期望在学校发展与教育公平之间寻求均衡点。在此背景下,教育公平成为教育惩戒政策中十分关切的重要理念。
以克莱斯拉尔社区学校为例,其惩戒政策在多个方面渗透着对教育公平的追求,主要表现为面向全体学生,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克莱斯拉尔社区学校不论性别、种族、家庭情况等因素,致力于促进每一个学生的成功。在课程学习方面,尤其注重为学习困难学生提供识字和沟通技巧的培训,甚至提供“一对一辅导”,帮助学生克服家庭出身或自身缺陷等不利处境,对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者提供补偿性教育支持。
(三)基于培育理性正义的合格公民
在英国学校教育文化语境下,培育合格公民的教育关乎年轻一代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精神、道德发展。从历史传统来看,早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保守党政府便推崇自由市场主义,强调公民义务。《1988年教育改革法》指出,学校教育应当将学生培育成人格健全的合格公民,使学生走出校园后能够以成熟理性的人格面向社会。[34]这一理念被引入学校教育惩戒政策,成为英国教育惩戒政策的内在价值映射。
具体来看,为了培育理性正义的合格公民,英国学校越来越普遍的做法是将公民教育课程与教育惩戒建立联系。[35]一方面,学校将惩戒政策文本的重要内容纳入公民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包括惩戒的宗旨、原则、要求和方式等,使学生从理论上认识学校规章制度,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学校将实际发生的违规案例作为公民教育课程的真实素材,让学生帮助作出教育惩戒的判定与裁决,促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四、结语
目前,教育惩戒政策及教师惩戒权这一话题是许多国家面临的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相较于英国教育惩戒政策的实施,我国学校在应对学生的行为问题时存在明显的支持缺失问题,而这种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缺乏专门的支持行为矫正的支持平台;二是教师难以获得专门针对处理失范行为的培训。借鉴英国的经验,我们须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第一,支持学生行为矫正。学校可从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方面入手,直接支持意味着通过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设立校园行为矫正中心,为学生提供反违规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间接支持意味着学校要主动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建立起长期的反违规教育环境。例如,定期举办“反违规行为周”“守规守纪”等活动。第二,为教师提供惩戒指导。要想突破教师“不敢管”“不想管”的困境,学校应促进教师对这一复杂问题的情境性认知,为教师提供操作性的培训。学校可通过举办惩戒实施分析研讨会、惩戒规则学习小课堂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回应教师的认知困惑,并就各类案例的解决策略进行培训。
注释:
①永久性排除(permanent exclusion)是指被学校永久排除在外的学生。永久排除率计算如下:整个学年记录的永久性排除人数/人口普查时登记在册的注册学生人数×100%。
②英国法律规定英国教职员工有权拘留未满18岁的学生,包括在学校工作的教师,监工、学习导师、助教以及任何其他拥有校长权力的人。
③恢复性会议是失范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员工之间一次有组织的会议,会议主要针对如何处理学生失范行为进行讨论,并决定如何最好地弥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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