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学院公开课第5期】孙立波主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辩护要旨》(下)
刑辩学院第五期公开课
地点:靖霖刑辩学院群(4个)、宁波刑事事务讲堂交流群
时间:2017年12月9日 19:00-21:00
主持人:陈沛文
主讲人:孙立波
【刑辩学院公开课第5期】孙立波主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辩护要旨》(上)续......
主持人:陈沛文
实习律师
主讲人:孙立波
管理合伙人
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二)实体性审查
1、审查信息是否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讲完了鉴定意见的程序审查,现在来讲一下鉴定意见的实体性审查。前面已经讲到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除此之外的任何信息都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因此在面对一个鉴定意见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它所针对的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他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就无法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认定。前面讲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了囊括,只有符合其中规定的才属于商业秘密。那么,存在一个重要问题,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较好理解,但是其中的客户名单是否一定属于商业秘密呢?深圳南山区法院曾经判过一个案子,某家企业的员工跳槽,并带走了这家企业的客户名单,然后在另外一家企业利用,原公司认为其侵犯它的商业秘密,于是起诉了。法院不认为这份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因为这份名单哪里都能找到,是公开信息,不是从这家企业获取的,不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因此,客户名单能够成为商业秘密必须是将一系列具有需求相类似、交易习惯相类似的一些人的集合体,并且明确了相应的联系方式、住址等一个信息的系统的综合体,而不仅仅是一串客户名单。因为客户名单只是一个载体,它所承载的信息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六个特征。单纯的客户名单,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深圳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对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可以借此对相应的信息是否实质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认定。
2、对于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秘密性的结论的审查
针对信息是否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审查之后,我再提一个重要问题,即密点的提炼。这句话非常的抽象,可能难以理解,我从另外一个角度举例释明:牛顿讲过,我为什么这么成功?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现代技术的发展,其实很多技术的革新都是在既有技术之上的改进,而不是完全的创新。比如宝马汽车的发动机、底盘的操控很好,但是把一台宝马发动机拆了,它的基本的结构和原理,跟50年前的汽车发动机的基本的原理、零部件其实别无二致,并不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改进。但是宝马发动机就是比其它品牌的好,这就是其发动机技术的秘密。底盘的操控也是同样的道理,国内的企业完全可以照模生产出一样的,但就是达不到宝马的操控水平。所以,面对一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时,我们要明确到底是什么成为了这项鉴定意见的对象,这就是所谓的密点的提炼。不是宝马的整个发动机成为其商业秘密,不是宝马汽车的整个底盘成为宝马公司商业秘密,而是什么使得宝马汽车的底盘操控性这么好,才是它的商业秘密。
如果不对密点进行精准的提炼,很有可能导致所涉及的相应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从而遭到否定性结论。因此审查中,我们需要判断密点提炼是否精准,如果不精准,完全可以认为相应技术不具有秘密性,予以否定。
鉴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那么鉴定意见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于鉴定所针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的结论,我们则要对该是否具有秘密性结论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对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的认定,主要是通过查新报告来进行。查新报告,就是鉴定机构委托专门的查询机构对相应的专业问题进行认定,认定其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即通过各种搜索引擎、各种数据库的检索来明确该信息是否属于公开信息。也就是用谷歌、百度、搜狗等各种搜索工具进行检索,现实当中是否存在着相类似或者一样的技术,以及该技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然后由相应的查新机构出具相应的查新检索报告。查新检索报告与鉴定意见差不多,但是查新检索报告的要求更高,查新员要求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复查员必须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以我们在碰到查新检索报告的时候,首先审查查新员是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复查员是否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如果不具有,相应的查新检索报告也就不具有真实性。
查询检索报告的程序性人才,其实就是用多重搜索来进行寻找,其工作量非常大,因为你要穷尽一切可能去进行检索,穷尽一切方式来明确涉及的某个问题。从逻辑角度来讲,否定一个事实很简单,即对于所谓的具有普世性的结论,只要举出一个反例就整个认定不能存在。但如果要去证明一个事实,那就要穷尽一切可能去进行论证。所以我们在辩护过程当中,只要举出一个反例来,结论就不科学了,我们就赢了。案例:某项机械产品的一个生产技术室鉴定意见所针对的技术信息,在整个鉴定意见当中还提供了一张图纸。于是我就把这张图纸放到谷歌实图搜索,发现在一家德国网站上有与这张图片几乎一模一样的图纸的存在。显而易见的所谓被侵权单位的技术信息不算商业秘密了。然后我截了个匆匆地提交给检察官,也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关于鉴定意见秘密性的审查,第二个就是明确鉴定意见,它所涉及的所谓商业秘密是否仅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的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它的所谓的技术信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客观行为几乎是一致的,如果损失超过50万,那就是刑事案件,如果损失没超过50万,那就是民事案件。所以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当中的民事司法解释,当然可以作为我们辩护的依据来予以使用。进入市场后,公众通过直接观察即可得知,以及仅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等,意味着大家光看就能知道。例如,一个螺丝一个螺帽,再怎么把螺丝和螺帽组合,它仅仅是螺丝和螺帽。投入市场之后,大家都能看到,无法承载任何所谓的商业秘密,因此显然是不能够作为认定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理由。
瑞安曾经有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被美国一家世界知名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了,但最后法院判定驳回。因为所涉及的汽车下摆臂,这么一个简单的零部件,只要投入市场,公众通过观察它的零部件的外观,就能知道其结构的基本原理,所以不可能存在商业秘密,这也是司法裁判认可鉴定意见审查方式的一个重要理由。
第三个对于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秘密性的审查,即要明确审查所涉及的技术信息,是否可能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技术。自行开发研制,前面讲到了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非排他性即并不是绝对排斥其他权利人存在的情况,对于某项技术信息,某人有这个技术,我自己也开发出了这个技术,那么他人有秘密性与秘密性的结论肯定是没有关系的。然后审查是否可能是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取的技术。反向工程简单说就是山寨,将别人企业产品拆解、测绘,然后成功的把这个产品仿制出来。在测绘、仿制过程中,我也获取了该类产品的生产技术。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既然我能够仿制出来,那也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寨不属于侵权,这也予以其合法化。但是要明确,山寨必须要有前提的,即第一对象产品必须是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如果对方的产品还没有投入市场,而是在仓库里面秘密锁着,偷出来仿制,由于仿制对象来源不合法,不能够作为反向工程来予以抗辩。然后就是应当提供反向工程的依据,测绘、仿制必然是要投入一定的成本的,不可能不投入任何成本。例如,我一个案子的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发票,大量的依据,证明其当时为了攻克某项产品的生产技术,买了竞争对手的产品,然后自己进行了大量研制开发,这就是证明进行了反向工程的证据。
第四个要对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判断。举个例子,酷睿i7是目前世界上最好的最先进的CPU,按照美国人的思路,他们怎么可能把最先进的技术给别人,他们不仅仅是为了商业利益,而且他们知道,CPU卖出去了,你无法仿制,所以到头来还是从美国购买。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外宣称我们可以研发出一个超越i7的CPU,那为什么我们没有研发出来,根本原因是我们没有相应的技术,但是这种可能是存在的,这就是反向工程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再举一个反例,奇瑞公司通过购买了一款丰田的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想通过拆装从而对汽车的动力模块进行仿制,但是他们发现以目前自己的技术水平进行加工后,无法做到和丰田公司一样的性能,即使达到了也要付出巨大代价,也就是说奇瑞无法以相同水平的技术仿制出丰田相类似的产品,所以这个反向工程是失败的。所以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明确对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判断。
再次,还要审查的是鉴定意见所针对的信息是否已经予以披露。例如某个企业的一项技术在十年前就在庭审中已经被泄露了,包括生产的诀窍、工艺的难点。检察官认为由于是在庭审过程中公开的,知道的人数不多,因此该技术还是属于保密状态的。但是,该项技术已经在大众面前公开过,哪怕当时开庭没有一个人来,这也证明该项技术已经被披露过,没有了秘密性。因此,秘密性并不是以知道的人数来判断的。
最后一点是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相应的技术是否是该行业普遍掌握的。商业秘密具有相对性,不排除同时掌握的情况。比如包子店很多,并且都是卖的肉包子,但是不能说肉包子的包制技术属于商业秘密,除非一家店做出了一种皮薄、馅多、非常美味,具有与其他包子不一样特点的包子,并且别的店家不知道怎么做这种包子,这个时候才可以说具有商业秘密。
3、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同一性结论的审查
讲完了鉴定意见中关于秘密性结论的审查,接着讲述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同一性结论的审查。一份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主要内容其实就是同一性和秘密性。
什么是同一性呢?例如,我手上有一项技术是具有秘密性的,并且不为公众所熟悉的,但是我发现别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我的一样,显而易见别人窃取了我的技术。因此,同一性认定就是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两者之间,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比对,看能否得出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实质同一的结论。
对于同一性比对的审查有以下九个点:
(1)鉴定人对于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的分析是否充分;
(2)鉴定人依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进行的分析、判断过程是否符合只是产权各专业领域的科学原理和理论依据;
(3)鉴定人的鉴别和判断是否基于鉴定客体的本质特征;
(4)鉴定人对于知识产权鉴定中出现的特征符合和差异点的解释是否合理、具有说服力;
(5)鉴定人对于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给予充分说明,是否能够排除可能的怀疑;
(6)鉴定人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否能经过实践的重复证实;
(7)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时所凭借的依据与形成的结论之间是否矛盾;
(8)鉴定人通过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是否清晰明确而非模棱两可;
(9)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的分析性语言是否具有严密性,是否具有强有力的逻辑性。
其实讲了这么多抽象的东西,为什么没有办法进一步展开?第一是时间所限,第二是鉴定意见的特征之一就是商业秘密具有多样性。隔行如隔山,有多少种专业能力,就有多少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鉴定过程中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所以采取的分析论证方式也不同。不可能拿一行软件代码和一个机械设备进行对比,所以我们还是要针对同一个对象。首先举个例子,软件的商业秘密之间无非就是源代码的一个对比。源代码之间比如存在差异,难道就一定不具有同一性吗?未必,很有可能不同软件是为了实现同一个目的,原理基本上是一样,但是达到目的的路径方式不一样罢了。所以不能因为软件代码存在不同的地方,就否定其同一性的存在。还有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电路图,为了实现相同的效果,我可以把电路图简单一点,也可以复杂一点,但是目的是一样的,不能因为路径不同,将其认为是没有同一性的根本依据。我们要看实现设计目的的路径方法在思路上面是否体现一致。这就是对于鉴定意见所针对的比对技术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结论的审查。
4、审查其是否突破了范围
除了对鉴定意见中同一性和所针对的鉴定对象具有秘密性两者之外,我们对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应该审查其是否突破了范围。
秘密性和同一性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应当是对一个事实的判断,对于事实所进行的专业判断,不应该出现价值判断内容。比如商业秘密中的保密性和有用性,这个是不能有鉴定意见来予以价值判断。如果在鉴定意见中出现了对保密性和有用性进行认定的一个判断,那么显而易见这个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也是存在问题的,不应当出现价值判断的内容。如果出现价值判断,鉴定意见就突破了它应有的范围,从而因其突破了范围而不具有真实性。
5、鉴定技术和鉴定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查
讲完了对于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范围,接下来讲述鉴定技术和鉴定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查。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过程当中,应当严格审查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并且遵守了适当的技术规范,在鉴定人判断结果时,选用的鉴定标准是否正确,适用的具体条文是否准确。这些内容涉及到很多领域、很多专业和标准等一些技术问题,又由于鉴定意见内容具有多样性,标准也不同,所以我们今天也很难在这里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这应当根据具体的问题来进行具体的审查。某个专业的科学问题,必须具有一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果在审查的时候,其所采用的技术操作规范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不符合相应的这个行业内的所应当采用的技术规范,那么鉴定结论肯定是不真实、不客观的。对于技术规范的一个选择,我们要明确的就是该理论或者技术是否已经被检验认为是真实的、具有权威性的,要明确该理论和技术有没有经过同行的审议,并且在学术期刊或网站上公开发表,并且被认定为是具有科学性的。检查一下特定的技术是否可能或者已经存在错误率很高的问题,以及是否有对该技术操作进行控制的一个标准,该理论或者技术是否在相关学术界内具有普遍的接受性。举个例子,在几十年前或者说十几年前,大家还普遍认为胃溃疡是因为人体机能不好或者生活作息不规律等导致的。进入21世纪之后,一个外国科学家发现其实胃溃疡是因为幽门螺旋杆菌感染而产生的疾病,因此他还获得了诺贝尔奖。这样一来之前的那些所谓的科学论坛都是错误的,而后来被证明是真理。因此,在几十年后依据几十年前的相应知识所作出的鉴定,显然是不具有真实性,只有在选用正确的技术规范,犹如几十年后那位科学家所做出的正确论断,并且获得诺贝尔奖时所采取的这个规范,才具有真实性,才可以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讲完了技术鉴定中技术规范的采用问题,接下来就是鉴定标准的把握。鉴定标准就是在结论的认定上所应当采用的鉴定的标准。那么首先要明确鉴定标准是否是该专业领域内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国标是判断结论是否正确的一个基础。如果说没有国标,那么就要看是否具有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行业标准,那么就要看是否是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如果都不是,那么其鉴定过程所采取的是旁门左道的鉴定标准,那么结论是否真实存在质疑。
6、鉴定意见是否与客观事实和案件的其他证据方面存在矛盾
实质判断的最后一点就是:鉴定意见是否与客观事实和案件的其他证据方面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着矛盾,你也能够明确你这个鉴定意见结论可能不具有真实性。
八、损失计算方法
商业秘密案件中,核心问题就是损失的认定,如果没有损失,那显然不可能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结果。如果有损失,那么损失如何计算?按照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六种计算方式,我在此进行概括和归纳,总结出了现行可能存在四种损失计算方式。
第一种是直接计算损失法,就是被侵权企业因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直接损失了多少钱的结果,但是这一结果很难予以认定实际产生了多少损失,怎么定。后来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另外一种损失认定的变种计算,由于被侵权导致销量下降了多少,产生了多少损失,从而作为认定损失的数额。举个例子,将已被侵权时间作为节点,被侵权时时间之前,一年销量比如说是1万台,被侵权之后,销量就变成了5000台,那么1万和5000之间5000的差额就作为损失。但是这样的认定标准显然也是不科学的。造成销量减少的原因是什么?不仅仅可能是被侵权的情况,也有可能市场环境不好,或者说这个产品本来就缺乏竞争力,它的销量自然就下去了,所以减少销量从而计算损失也是不科学的。
第二种计算方式是成本计算法,即将研发该商业秘密所付出的成本作为其损失。例如付出一百万元成本研发某项技术,那么被侵犯后,损失就是一百万。但这样的标准也是不科学的,因为花一百万所获取的秘密技术,肯定想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不仅仅是一百万。原本可能获取的利润不予认定,显然对于维护被侵权人来说是不利的。
第三种方法是许可使用费用法。研发出某项秘密的技术信息,之后转让给别人使用,能够获得多少许可使用费,一旦被侵犯,那么这部分的损失就产生了,因为没有办法再转给别人了。但是,许可使用费作为认定损失的认定方法也是存在问题的,万一没有或者不存在可以比对的使用费,即不存在技术转让的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办法用许可使用费用法来评判实际的损失的。
第四种计算方法就是计算侵权人获利法。就是将侵权人获取到商业秘密之后,这一段时间内使用侵权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所获取的非法利润作为被侵权人的损失。虽然这个标准也不算科学合理,但是相比较之前三种方法相对科学许多了。因此第四种方法是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采用的比较多的,对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权益保护都是比较科学的方法。
九、心得感受
接下来谈一下我的心得感想。
(一)绝不盲目迷信所谓的权威专家
限于目前的司法现状,一线城市的鉴定行业相对比较混乱,很多所谓的鉴定专家所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以人民币为导向的,所以这也导致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不仅仅取决于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更多的取决于人民币。这意味着什么呢?在我们碰到这些意见时,决不能认为这些专家所作出的意见结论具有科学性,正如前面所讲结论是具有相对性的,我们决不能盲目迷信。
(二)要拥有理工科的知识背景,或者学习理工科知识的兴趣
因为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一些技术信息,很多都是理工科的知识,而理工科的知识可能非常的枯燥,涉及到物理、化学电子技术等各个方面,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理工科知识背景,或者说学习理工科知识的兴趣,无法进行下去。只有具有相关的兴趣或者知识背景,才能具有对所涉及的专业内容作出真正的实体性审查的能力。
(三)由专家来解释专业性的问题,不代表律师就要放弃对专业性知识的理解和探索。
鉴定意见是案子的核心,而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应专业类知识是鉴定意见的核心,把案件的核心交给外人来掌握是一件非常不靠谱的事情。哪怕是现在已经出现了所谓的专家辅助人,也只能认为专家是辅助律师去理解,但最终对该专业问题作出最终实质性理解的,必须是要由律师做出。在意见形成以及真正的辩护过程当中,必须由自己来掌握主动权。
(四)律师应当深入现场实地调研
当时我在办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过程当中,我和另外律师两个人去了侵权人单位,那个地方非常的脏乱差,但是我们现场获取了很多情况,发现跟鉴定意见所反映的事实完全不一样。显而易见是在鉴定意见当中,所谓的鉴定人没有说实话。因此,只有真正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够对案件进行真正正确的把握,为成功的辩护创造良好的前提和基础。
以上就是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牺牲宝贵的休息时间聆听,谢谢大家,愿和大家一起学习,一起共同进步,谢谢!
QA&主持人
好的,谢谢孙立波律师,经过刚才的讲解,相信大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辩护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下面进入我们的互动环节,刚才我们的组委会也在整个讲课过程中收集了很多热心听众发来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将挑选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向孙立波律师进行进一步的请教,请他进行进一步的解答。第一个问题是,在商业秘密保护犯罪过程中,企业应当采取何种的保密措施或者方式,才能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
主讲人
具体的措施那肯定是增值服务的范畴了,但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对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要制定非常详尽的制度和规范,首先,企业内部要对保密措施、保密制度进行加强规定,要求员工保密等等。第二就是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并且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这是最基本的保密措施。
主持人
第二个问题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我们是否应当聘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专业意见对于辩护有哪些作用?我们应该如何在辩护中利用专家辅助人从而达到一个良好的辩护效果?
主讲人
其实我在刚才心得里面也讲得非常明确了,第一点所谓的专家辅助人也只是有助于我们对于某个专业问题进行更深入、更科学的理解。第二点其实专家辅助人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就是避免在法庭上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说你是学法律的不懂专业知识,这个时候把专家辅助人抬出,可能也是能够形成相对有效的对抗。第三点就是在选择专家辅助人的时候,还是应当谨慎把握,避免出现像鉴定人出现为人民币服务这样的情况,应当是对专业问题作出科学正确专业的理解,有利于我们律师更好地完成辩护任务。
主持人
好的,各位朋友们,因为我们今天直播时间有限,所以我们的互动环节就到此为止,那么再次感谢孙立波律师为我们带来的侵犯商业秘密辩护要旨的讲座,今天靖霖第五期刑辩公开课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聆听,再见。
主讲人:孙立波
管理合伙人
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刑法学硕士
曾主办的案例有:
赵某某涉嫌诈骗无罪案;
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无罪案;
朱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无罪案;
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无罪案;
周某涉嫌抢劫无罪案;
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无罪案;
耿某某涉嫌诈骗2000万经辩护后作不起诉处理;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辩护改为骗取贷款,并获大幅减轻处罚;
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关税数千万,经辩护大幅减轻处罚终获缓刑等多起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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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及校对:徐春晓 贾小玉 马若熙 排版设计:马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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