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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顿勋爵箴言录:论自由

阿克顿 在书一方 2019-08-16

Cogito, ergo sum.
我思,故我在。

论自由

© 阿克顿勋爵/文
Lord Acton
© 侯健,范亚峰/译

  最重要的是怎样才能教育人们去追求自由,去理解自由,去获得自由。 
  自由的理念是最宝的价值理想——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 
  自由对人类的心灵具有巨大的感染力。

一 自由:人类良知的守护神

  人们给自由所下的定义多种多样——这表明:在对自由的认识上,无论是在热爱自由的人们当中,还是在厌恶自由的人们之中,持有相同理念的人微乎其微。 
  自由的含义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它是对身处弱势的少数人的权利的保障。(2)它是理性对理性的支配,而不是意志对意志的支配。(3)它是对超越于人类的上帝所尽的义务。(4)它是理性支配意志。(5)它是公理战胜强权。 
  自由所追求的事业也就是正义和德行所追求的事业——反对自由也就是反对正义和德行,也就是在捍卫错误和罪行。 
  权威和秩序只是维护人类眼前的现时利益——自由则是要维护人类永恒的精神利益。 
  自由能促使我们不受国家、社会、无知和错误的干扰而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自由度的大小是同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为生存竞争所进行的搏杀以及与诱惑、性格发生的冲突这些障碍成正比的——这些障碍乃自由之内在敌人。 
  不仅是个人对上帝的一种责任感使得我们需要自由,而且也是一种其他的责任感—— 
  一种对自以为是所可能产生的祸害的敬畏感, 
  更使我们天然地拥护和热爱自由。没有任何人能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相反,人们很害怕给自己增加责任。 
  自中的本义:自我驾驭。自由的反面:驾驭他人。 
  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控制能力并因此接受宗教的、精神的熏陶:即具有受过教育、拥有知识、身心健康等素养。 
  如果真理不是绝对的话,那么,自由便是真理得以诞生的条件。 
  自由与道德是密切相关、须臾不可离的。 
  自由作为道德问题的紧迫性远远大于其作为政冶问题的紧泊性。在自由问题上,有这么一种保守的情形:认为自由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一种奢侈品而不是一种必需品。贫困和无知的人们无法享受它。首先应当给予他们的不是自由而应当是其他东西。应当利用你手中的权力去增进他们的福利,并且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安分守己和繁荣。上述观点在普通人的人生观与幸福观中占有很大市场。从根本上说,普通人的幸福是依赖于外在表象的东西,而不是内在真实的东西。因此,那就坚定地给予他们这些虚幻的东西吧,并给予他们来自上面的指导和监护。 
  对于上述情形,除了能从宗教上找到理由进行反驳外,在别的领域找不到理由来回击上述论点。如果幸福是群体生活的目标的话,那么,自由便是多余的了。因为自由并不一定使人幸福。自由是存在于幸福之外的其他世界的东西,它是一种义务的范畴,而非权利的范畴。它要求为了实现一种超现世生活的目标而付出痛苦、牺牲。如果没有这样的目标,那么,也就没有任何其他目标值得付出牺牲的代价。 
  自由是义务的存在状态,是良知的守护者。自由与良知相伴而生,相伴而长。 
  自由之核心的和最高的目标就是良知的统治。宗教只是在17世纪产生过这种良知的统治力量——就像它曾在19世纪30年代拯救过奴隶制一样。 
  自由与道德:总有一些人干方百计地割裂二者的关系,企图把自由奠基于权利和快乐的领域而不是奠基于义务的领域。始终如一地坚持二者的一致性吧!自由是良知的统治得以成长的条件。自由就是让良知来指导我们的行为,自由就是良知的主宰。

二 自由与国家

  自由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作为一种人们所安享的状态而存在——作为一种客观的安全感而存在。 
  自由根源于、存在于免遭国家权力任意干涉的私人内部领域之中。对良知的尊重与敬畏是所有公民自由的萌芽,也是基督教用以促进自由的方法。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在欧洲,自由萌生于教会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对立之中。 
  自由乃至高无上之法律。它只受更大的自由的限制。 
  没有任何与个体私人目标相对立的公共目标值得以牺牲个体灵魂和精神的代价去换取。相反,习以为常的原则应该是个体利益优先于无所不包的国家利益才对。因此,整体的权力同自由之间的相安无事片刻也难以达成——这就是说,屈从者的良知和按照其他原则行事是最可耻的事情。 
  自由是意志和法律之间的和谐。 
  自由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为不依附于各种利益、各种狂热激情、各种偏见或各个阶级的一种状态。 
  没有安全保障,自由就等于零。 
  一种权利可以被放弃——但义务却不能。因此,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比作为一种义务更缺少安全性。 
  自由要求具有牺牲精神。它假定事物存在着众多的可能性状态——这就要求在相互竞争的众多利益之间要相互作出妥协和牺牲部分利益。 
  要求更多的权威去保护少数,抗衡多数,或保护弱者,抗衡强者,这与自由不相抵触,但是却与自由得以产生的条件相抵触。 
  自由的试金石就是身处弱势的少数人所享有的地位和安全状态。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占支配地位以控制国家的力量。如果在所有领域都只是一种力量占优势支配地位,那么,就没有办法制衡这种力量。因为正是通过其他力量的相互联合,我们才防止了一种力量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情形。所以,自由要求通过代议制让所有的各种社会力量都获得其正当的作用范围。自由的神圣职责就是防止不正当的支配优势的出现,以保护弱者抗衡强者。 
  自由建构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 
  平等蕴含着一个产生自由的伟大因素——它意味着宽容。 
  伴随着新闻自由而来的就是良知自由。 
  腐败比惨无人道的绞刑架、手指夹或脚趾夹等刑具要好多了;但是,腐败也会导致同上述刑具同样的目的。腐败会损害吞噬自由。 
  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自由则没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自由的本质就是不要信奉过去和往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三 自由的历史

  自由的历史——自由,是贯穿于几干年来的人类历史中唯一的内在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因素——一条历史哲学的原则。 
  使传统得以长久存在下去的事实和理由是不会赞成自由的。因为,如果传统的存续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么,自由就会被视为错误的。 
  面对着越发庞大而又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的现代政治,我们实在理不出头绪,我们头脑中仅存的东西就是迈向完美的和有保障的自由以及自由人类的神圣权利这类理念了。 
  自由是古代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一个共同主题:无论是哪一个民族、哪一个时代、哪一个宗教、哪一种哲学、哪一种科学,都离不开这个主题。 
  自由的进程:追求自由和反对自由这两者之间的斗争,构成了一条贯穿人类社会古代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主线。作为一个共同的主题,自由的进程贯穿于古雅典、古罗马以及美洲移民的政体形态之中;贯穿于哲学和教会的宗旨之中;贯穿于教会和国家的斗争以及教会与教会的斗争当中,贯穿于基督教的基本原则之中,包括从中演化出去的各种教派及其敌人的教义之中。 
  自由的历史确实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世界的历史,而应该被看成是一种历史的哲学。 
  自由、正义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经常互相斗争以推动历史进步的三种力量。 
  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它不是处于静止的僵化状态,而是处于不断努力和不断生长的状态;它不是一个起点而是一个运行过程的结果;如果是起点,那也仅仅只是个作为目标的起点——不是一个干枯的数字而是一个生动的目标。正如天体的有规则运动产生了运动的节奏感一样,自由也是在行动之中遵循各得其所的原则所产生的结果。 
  自由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幸存的遗迹。自由是发达文明的一种产物,而不是自然状态的产物。自由是正当权利的思想在几干年的漫长时光里从未出现过,直到奴隶制度被认为是错误的时候也还未出现。这是因为几干年的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奴役与征服不断发展的历史,而不是自由发展的历史。 
  原始自由存在于国家观念明确地出现之前。然而,只要国家的观念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那些原始的自由就不是(今天我们所讲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原始自由的理论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即在文明尚末产生的时代,人类享有自由,享有一种高贵的野蛮自由。但我们关于自由的理论则认为,自由是文明出现以后缓慢发展出来的结果,是文明的最高成果。 
  只有当人们学会遵守和服从某些法则之后,自由才开始真正出现。在此之前,自由表现为无拘无束的放纵和无政府状态。所以,我们切不可把自由视为原始社会的表现形态。当然,原始社会也存在着某些自由的因素,例如他们不太看重权利,他们懂得某些少量的义务。 
  我们当今的各种自由部分地来源于革命的成果,也部分地来源于此前的革命成果。前者是指从1517年和1580年以来的革命,后者是指从1640年以来的革命,如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1776年美国革命、1789年法国革命、1830~1848年的欧洲革命风潮,等等。这些成果有:城镇的各种自由和代议制,教会与国家的相互斗争,日耳曼的政体形态和基督教教义,古罗马政体形态和古希腊哲学的复兴、犹太文化的兴盛等。 
  自由就像生命和财产一样弥足珍贵,这种观念并不新鲜。在古代世界和传统社会里早就充满了这类论调。因此,我们并没有为时代开拓出更大的空间来。 
  自由不是原始的、必有的或遗传而来的,它是通过实践而获得的。这就是说,它不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是一种具体的特殊权利。这是中世纪的自由观。这种自由观认为只有当你能证明你的要求是自由的,你才是自由的。 
  自由是古老的——专制主义则是现代的。 
  自由被认为是与民选政府相关联的产物。然而,宗教自由却是君主政体而不是民选玫府的成果。 
  在许多情形中君主政体被证明是有助于自由的一种制度。这种政体保护国家反对特权阶级对国家的侵害。 
  自由与民族性格品质的关系:众所周知,自由不是与天才、创造性思想、发明、逻辑性、勇气、道德文化以及节俭等品质相伴而生的东西。自由的家园存在于混合复杂的民族之中,这些民族懂得如何和为什么要服从、要有耐心、要顽强不屈,而不是把自己统一在一个信仰之中使自己的理解力迟钝;这些民族崇尚公平竞争而不是为理念而狂热。英国的自由在相当长的历史期间就是靠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投票活动来保障的。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打破了宗教僵化的连续性、传统和对过去及对死人智慧的崇拜。这场运动摧毁了保守主义的巨大根基并使得社会加速变化,独立思想开始出现。 
  托利党人潘恩,是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的追随者,他建立了宾夕法尼亚州,这个州被伏尔泰誉为地球上最自由的社区。 
  教友派信徒:这是在新教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后一个教派。这个教派在良心的基础上发展了人权的理念。 
  在教友派信徒那里,人权是基督教这种宗教所产生的成果,而这种成果又要归功于自然神论和怀疑论的推动——一种宗教时代的遗产和新教改革运动最新最成熟的果实。 
  国家与教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与主张宽容的理论密切相关,而且在这个问题上18世纪所取得的进展还没有达到一种明确而科学的状态。宗教自由是由宗教和自由两者的共同性质所促成的。18世纪的理论家们宁可选择怀疑论的观点也不愿选择那种自认为绝对正确的观点,他们通过揭露魔鬼的罪恶来打倒巫术迷信的残酷迫害,从而击败了那种不宽容的理论。当然,在18世纪的理论家们的自由主义理念中也有一点缺陷,因为自由除了信念以外,它还包含着从这种信念中产生出来的其他极其丰富的各种内容,这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的頗具开创性的话:当一个民族还缺乏宗教所熏陶出来的自我驾驭能力的时候,这个民族就还没有为自由的到来做好充分准备。 
  英国的理念:每个人都拥有不可遭受邻人剥夺的权利——一个英国人享有免遭国家剥夺的权利。抽象的理念:每个人都像英国人一样拥有受到保障的权利,以抗衡国家和抗衡压服的力量。 
  除了依靠法律,自由的存在还依靠其他许多事物的支持——文明、道德、知识。这是一个国家永远要面临和背负的一个问题。 
  自由属于那些充满生机活力的民族,而不是那些尚未成熟或正在走向衰败的民族。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以什么标准来判定上述两种情形呢?以该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的内容作为依据。如果一个民族不尊重在陪审团面前所发的誓言,不受教育的培养,对不诚实的行为也不加以谴责,难道这样的心态还能与良知沾上边吗?哪里有启蒙人民的良知,哪里就有自由,反之,自由则不复存在。仅仅有物质上的快乐享受而缺乏精神思想的活动,只会使这个民族堕入麻木不仁的状态。 
  自由是一个缓慢生长的过程,它依赖于众多事物的助益。那些对神或对人格神或对哪怕是恶魔一样的神缺乏信仰的民族,那些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特征,财产权观念不发达的民族,都是自由生长的障碍。因此,政治科学知识比其他任何科学知识的发展都要更加缓慢。从古希腊雅典的梭伦到近代的洛克——从雅典共和国的宪法到卡罗林纳的法律——有关自由的进步方面的知识比人类实践中其他领域的知识要少得多。 
  自由蕴含着许多表面上人们看不出来的内容——它们的存在依附于众多的条件。当我们说自由是进步的目标以及本质时,我们的意思是指自由是众多事物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由无法同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事物割裂开来,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事物就是独立性、文化素养、繁荣、文学、宗教、健康的公共舆论——强有力的——高质量的道德水准,一种长期的历史过程的训练等等。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是上述这么多因素为自由作出了自己各自的贡献。 
  在某些特定的时期,自由可能并不产生进步。因为这时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因素是那些优先于自由并能使自由得以存在的事物在发挥作用。这些事物有:宗教、社会生活的条件、征服活动等。 
  受过教育并非是能够获得自由的能力的标志之一。看看瑞士各州的情形就可验证这一点。那么,获得自由需要哪些道德因素呢?它需要能像法律一样发挥作用的公共輿论、对誓言之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敬畏以及对财产权的尊重。请注意:否认历史将使人们无法辨别出时代和客观条件之间的差异。 
  自由的一些标志:个性解放,破除因循守旧的陋习,自由留易,新闻自由,有教养,有民族自豪感,制定抚恤贫困的法律,对独立性的自我驾驭。 
  自由贸易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并使人民适应自由的要求。 
  自由是在人类历史很晚的阶段才出现。它是在有关自由的理念而不是有关利益或传统的理念在社会生活中占优势的条件下才出现的。 
  阻碍自由的因素不仅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压迫,也有贫困和无知造成的障碍。 
  自由也蕴含着这样一种理念价值:使老人安享天年,救治有疾患的孩子,拯救战争中失败的幸存者——因伤残废和绝望的士兵,自由也蕴含着这样一些努力:尽最大的努力和花最大的代价去改造罪犯,而不是把罪犯送上绞刑架时去祈求刽子手廉价的可怜。 
  历史的进程常常也是自由遭受毁灭的进程:利益、贫困、激情、无知、懒惰等因素常在其中兴风作浪。只是由于一股精神的救赎力量的介入才拯救了我们。这股精神力量不得不经常与邪恶的统治、死亡和生存的压力作斗争。 
  有助于现代自由生成的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产生于宗教上对神明事业的最高精神想象,法国大革命结束了理性有限性的生命。原因倒不是由于人们不能忍受贫穷、痛苦和悲惨的煎熬,而是因为人们被教育成了宁可选择毁灭和死亡,也不要错误。 
  为什么自由会生生不息地一代一代延续下来呢?这确实是由于社会生活中一个现代的因素在起作用——这个因素存在于过去二百年的时光里,并且由于最新的法律上的进步而使它得以改善。而且,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历史就会丧失其发展进程的一致性。没有任何其他因素与这一因素的所有部分有关联。没有任何其他原则可作为一种历史哲学的基础或可以证明上帝给人类启示的道路或揭示出神明的设想。

四 对自由的各种威胁

  对自由的威胁首先来自自由与各种障碍,甚至与伪装成自由的朋友的冲突。这种冲突在胜利成功之时就会来到并掠夺其胜利果实。 
  其表现有:(1)权力欲;(2)平均主义;(3)极权主义;(4)不信仰宗教。 
  自由不但有它需要战胜的敌人,而且也有要掠夺其胜利果实的背信弃义的朋友:绝对民主、极权主义。 
  政治无神论——目的证明手段正确的马基稚维里主义。在所有对自由有害的观点中,这一直是流传最广的言论。功利主义者倒不是自由最危险的敌人,因为他们,特别是他们最伟大的鼻祖密尔,是真诚爱慕自由的。 
  自由的许多新的敌人:叔本华、黑格尔、孔德、傅立叶、普鲁士、费希特。 
  作为自由的敌人的斯宾塞遗产:斯宾塞主张要从作为进步之根源的环境里获得解放,如果依附于环境或其他因素,就会阻碍进步——这是通过聆听上帝的教诲而不是人的教诲才完成的事情。它说明了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发展乃至革命。 
  种族主义是众多旨在否认自由意志、责任和罪过的阴谋之一。并且通过武力培植道德。 
  种族主义者坚持种族的影响力——这会减损并毁弃自由。 
  天国的目标就是自由。人类离这个目标还有多么的遥远啊!非洲还没有开始——亚洲的起点也微乎其微。而美洲和澳洲以及南部非洲则正陷在从我们这里传播出去的革命理念之中,这些传播出去的革命理念正在主导世界潮流,但是,革命理念所产生的反响却发生在欧洲。

  选自《自由与权力》,阿克顿 著,侯健,范亚峰 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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