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检聚焦】海淀检察院利用“捕后诉前”关键期强化审查制约 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海淀检察
我院始终将案件质量、效果、效率作为刑检工作的核心任务,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制度优势,在“捕后诉前”关键期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制约,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看我们是怎么工作的
1
制定“一份手册、五项台账”,明确办案节点工作标准。
制定《提升办案质效工作手册》,把每个办案节点需要遵循的程序性规范进行归纳汇总,方便检察人员随时查阅。根据办案实际,建立了从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开始关于继续侦查工作的五个追踪台账,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记录工作内容,动态管理办案过程。
2
设立“引导侦查岗”,确保引导侦查落到实处。
刑检各部门均设立“引导侦查岗”对接公安机关,负责督办五个台帐中列明的侦查事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将继续侦查提纲交给“引导侦查岗”检察官,“引导侦查岗”检察官每月至少2次联系办案民警,了解侦查事项是否完成并记入台帐,最大程度保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台帐事项已侦查完毕,案件达到起诉标准,减少后续退补、延审工作。
3
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侦查活动形成有效制约。
对犯罪嫌疑人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有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或“立案不撤”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证据不足不批捕决定的同时,书面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主动与办案民警沟通证据审查情况,制发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补侦方向及需要调取的证据,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针对补查重报案件,收案时对案件实质审查,对于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案件暂缓接收,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补查重报的案件质量。
4
根据案件审查的不同情况,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精准引导。
对捕后预警到证据可能发生变化的案件“定期审”。公安机关需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一个月后将证据卷宗移送我院实质性审查,我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评估是否需要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对具有非法证据排除风险的案件“补正审”。如认罪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书证物证未显示证据来源、未及时扣押冻结嫌疑人财物等问题,我院在捕后紧盯公安机关补正情况,避免瑕疵证据流转至庭审阶段,造成公诉“被动”局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设置沟通前置程序“实质审”。案件起诉前侦查人员联系承办检察官对在案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为起诉工作奠定扎实基础。“捕后诉前”期间对侦查活动的精准引导,使检察官动态跟踪案件进程,最大程度在审查起诉前查清事实,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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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退补、延审备案管理,推动侦查活动提高效率。
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退补、延审等诉讼节点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检察官将引导侦查工作由原来的公诉阶段向捕后阶段前移。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轻罪案件个别适用延审或退补程序,有条件的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拖延。重大疑难复杂的普通案件,延审和退补工作需说明理由,明确延审、退补工作目标,并严格控制延审和退补的叠加适用。同时,对于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是否建议延期审理,由原来的法官与检察官联络上升为部门负责人之间沟通,避免办案程序借用、混用。备案管理以来,我院起诉阶段延、退案件大幅度减少,办案效率明显提升。
供稿 | 孟瑶
编辑 | 梅玥、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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