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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检谈 | 第3期:信息网络传播权

下面,让我们来听听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们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些理解。


白云山

检察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版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确定了“公开传播权”,这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来源。2001年,我国通过修订《著作权法》,首次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解决作品网络传播多方主体利益平衡问题,2006 年我国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今在《刑法》中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正是为了应对网络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挑战,也是近二十年网络版权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不断丰富的结果。

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

邵烟雨

检察官

此次修改之前,《刑法》没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属于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类型,也使得《刑法》和《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更加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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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克

检察官助理

以今年我院入选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三部门《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例》中的陈某某侵犯电影著作权案为例,陈某某设立范特西视频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收费传播《流浪地球》等多部作品,陈某某的行为就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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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丰源

检察官助理

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准确定义,要深刻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特征。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的复合性、传播的交互性,其中交互性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主要特征。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单向式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是双向互动式的,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获取作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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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宇

检察官助理

要注意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的关系,上述权利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重要内容。以与发行权比较为例,根据一般理解,发行权强调的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作品是以实体化的形式体现,例如盗版纸质出版物,而网络时代多数的作品是没有具体载体的,为了更好的保护相关权益,所以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聚力知产保护 创新法治护航

李若蓝

检察官助理

谈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权利穷竭原则的关系。例如购买纸质图书后再销售的,并不侵犯权利人的发行权;但是如果购买的是电子图书并在网上转售的,就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究其原因是对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解。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领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转让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权利穷竭原则产生的前提是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有形载体上的冲突,但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都是数字化的,并不需要有形载体,这和传统的再次销售后公众就失去对作品的占有和使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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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杨岱君

视频 | 王同心、斯涵

编辑 | 卢雨非、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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