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稼祺:强奸指控中的诬告陷害疑云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在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事件中,女员工周某在公众平台发贴称遭到了同事王某某和供应商张某的灌酒和性侵,而这与济南警方的调查结果之间却多有出入,如灌酒一事未能得到印证,供应商张某第二天早上接到该女员工的电话来到酒店的事实被隐瞒等。王某某的妻子后来亦发帖回应,认为周某自述不实,是“以捏造的事实,作虚假告发,涉嫌诬告陷害”。事实真相并未完全揭晓,被指控者不构成强奸罪也并不意味着指控者就会构成诬告陷害罪。但这将公众的视线引到了指控强奸型诬告陷害罪(下文简称“强奸诬告”)这一聚讼纷纭的领域。
诬告是一个古老且引人关注的罪名,被诬告强奸往往也被认为是难以洗清的。在电影《追捕》中,高仓健饰演的检察官就是因被诬告强奸而不得不出奔以躲避抓捕,洗清罪名。因此强奸诬告这种可能性的出现也让阿里女员工事件吸引了更多目光。那么,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达到何种证据标准才能认定诬告陷害罪成立?诬告陷害者通常有着怎样的动机?国内外认定强奸诬告的标准是否有差异?为解答上述问题,笔者进行了案例检索。在检索所及的范围内发现,强奸指控的确难以证伪,在国内绝大多数诬告陷害罪的判例中,原因都在于诬告者自己后来的坦白交代,本文称为“诬告者自白模式”。只有少数案件是由于被控诉人具有不在场证明等客观事实而发现强奸指控虚假,本文称为“事实推断模式”。在检索范围扩大到世界其他国家后,发现这一结论仍然成立,即绝大多数强奸诬告的澄清都需要诬告者的自白,“诬告者自白案件”远多于“事实推断案件”,未有法官在不存在自证诬告的口供情况下定案。而这与其他类型的诬告陷害罪判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在诬告他人贪污受贿的类型中,定罪的根据多来自于经调查发现不存在贪污受贿事实,而更少依赖于诬告者的口供。笔者猜想上述差异可能是性同意难以查明和强奸罪诬告者的动机更难发现这两方面原因导致,这导致强奸诬告与强奸一样难以证明,考虑到强奸罪中的犯罪黑数一部分来自于真正的强奸行为缺乏证据证明,强奸诬告可能也存在一定犯罪黑数,即诬告他人强奸的行为同样缺乏证据证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错案风险。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强奸诬告案例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强奸”、“诬告陷害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去无关案例后在前15页中识别出强奸诬告案例14例,这些案例最终均取得了被告人的口供或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11例属于“诬告者自白案件”,3例判决书未解释如何查明事实。其中3份判决书未写明动机,而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动机可分为四类:寻找托词(2例);希望获得关心或财物(3例);报复(3例);由于他人的胁迫或压力(3例)。以下分类展示部分案例。
1. 寻找托词类动机
案例一:某36岁女性,在KTV包间内自愿与酒吧服务员发生性关系,后被丈夫发现形迹可疑并质问,于是向其丈夫谎称自己在酒吧内被服务员强奸。
案例二:某女性在与其姨父三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家人发现,于是报案谎称被其姨父强奸,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其笔录内容用手机偷拍,后又将其到公安机关报案陈述的笔录内容告诉了他人,他人在此基础上出具了证明强奸的虚假证言。之后,该女性在庭审过程中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称其与其姨父属于自愿发生两性关系。
2. 希望获得关心或财物动机
案例三:某21岁女性,因不满其男友未实现为其买车、买手机的要求,捏造强奸事实诬告陷害其男友。后公安机关以无强奸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该女性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例四:某54岁女性,与其前夫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有一男孩需要抚养,但其前夫常年在外打工而不往家里拿钱,故诬告其前夫强奸自己。其目的是想让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教育其前夫,让他以后挣钱往家里交。在其前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该女性向司法机关说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3. 报复动机
案例五:某19岁女性,因琐事与同居男友发生争吵,男友对其实施殴打,该女性为报复男友,捏造其被强奸的事实向公安局报警,立案后其男友被刑事拘留,共羁押187日。涉嫌强奸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该女性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捏造男友将其强奸,以达到报复男友目的的犯罪事实。
案例六:某54岁女性,因与被害人产生嫖资纠纷,为报复被害人,以被害人对其强奸未遂和抢劫报案。公安局以涉嫌犯强奸罪对被害人刑事拘留七日。在侦办被害人涉嫌强奸一案过程中,该女性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被害人,被害人并无强奸、抢劫的行为。
4.由于他人的指使或压力
案例七:某32岁女性,因丈夫在某地发生交通事故,遂让其朋友开车送其到事故地。其丈夫得知系该朋友送其妻到事故发生地后,怀疑妻子与该朋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实施殴打,该女性遂告知其丈夫,该朋友在去事故发生地途中对自己实施了强奸。约一年零三个月后,该女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诬告陷害的事实。
案例八:某女性,被张三指使利用自己身体色诱李四,在张三录制视频后,该女性向公安机关控告李四强奸,意图向李四索要赔偿。
上述案件最终均被定为诬告陷害罪,也均取得了被告人的口供或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互联网上以“强奸”、“诬告陷害罪”为关键词进行大量检索后亦发现部分类似案例,在发现大量“诬告者自白案件”的同时,也找到了三例“事实推断案件”,即司法人员基本无须诬告者口供就能判别事实系捏造得来:
第一个案例:某28岁女性段某向警方报案,声称自己被邱某强奸。随后警方将邱某控制并带回调查。邱某声称他与段某是恋爱关系,两人认识不久即发生关系。没想到段某在发生关系后,向他索要钱财,声称不给就报警说他强奸。他不从,随后段某报警,并偷走了他一万多元的金饰。
警方也感觉案情蹊跷,于是对段某也进行了身份核实,结果发现,据警方电脑记录显示,在三年时间内,段某先后报警称自己被强奸、猥亵共257次之多。随后对段某进行传唤审问。段某交代,她刚开始来深圳是做按摩女,后嫌挣钱慢,便开始以交友为理由,广交男性朋友以恋爱的名义发生关系,随后索要钱财,如果男方不给,便报警称自己被强奸。此案共涉及10多名男子,每人被索财物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还包括一名辅警人员。
段某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诬告陷害罪。对于诬告陷害罪的判断一定程度上基于事实推断,即运用经验法则推断,一人在三年内被强奸、猥亵257次是极不正常的,这样高频次的控告不可能都是真实的。
第二个案例:王某报案称,4月7日夜中9时许赵某等四人将其轮奸。当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强奸案,并立即进行侦查。经刑警大队侦查证实,赵某4月7日夜没有作案时间。2003年4月9日上午,王某在接受询问时仍坚持赵某等四人将其轮奸的事实。4月9日下午,王某承认了其报假案诬告赵某的事实。其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本案中,由于出现了不在场证明,王某所称的事实已经根本失实,因而具备推断王某系诬告陷害的基础。
第三个案例:孙某由于在工作报酬上心存不满,来到公安机关报假案,称自己在两天内先后被张某、郭某强奸。她还提供了一条自己的内裤,称上面留有张某、郭某的精斑。公安机关接报后,决定对孙某强奸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张某、郭某以涉嫌犯强奸罪予以刑事拘留。然而鉴定结果却让人大吃一惊:内裤上的精斑正是孙某丈夫所留!这一鉴定结果让两名被害人洗脱冤屈被释放,孙某不得不低下头来,承认自己报了假案。
在本案中,由于关键证物明显系伪造,孙某所称的事实已经根本失实,因而具备推断王某系诬告陷害的基础。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强奸诬告的认定呈现出以“诬告者自白模式”和“事实推定模式”明确分野的清晰图景,前者的数量占据大多数,这是由于大部分强奸诬告的情况中也确实发生了性行为,女性在当时是否作出了性同意又是难以查明的,于是就容易在没有发现诬告动机时先行羁押被控告人,直到诬告者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到了庭审阶段因害怕事情闹大或者内疚而承认所言虚假,事实真相才得以查明,此时被指控者可能已经被羁押数月甚至超过一年。只有少数情况中,因为存在不在场证据,伪造的证据等“铁证”或者超高频报案这种极端异常情况,才能通过事实推断诬告者所言虚假,这自然是罕见的。在笔者检索所及的范围内,未发现一起“零口供”的指控强奸型诬告陷害案,足可见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犯罪时的谨慎态度,但认定标准之高,也让人对此类犯罪是否存在较大的犯罪黑数心存疑虑。高证明标准有其合理性,毕竟存在性同意和没有性同意一样难以证明,当还存在的确有性同意的合理怀疑时不得判决被指控者强奸罪,当还存在的确没有性同意的合理怀疑时亦不得判决指控者诬告陷害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诬告陷害罪和强奸罪同样都难以证明,而要解决实践中对被指控者长期错误羁押的问题,出路可能不在于降低诬告陷害罪的证明标准,而在于秉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理念,实质化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毕竟“审判前的羁押乃是司法机关向法治国的一笔借款”。
二、域外司法实践中的强奸诬告案例
在美国,学界对虚假强奸指控的发生率的估计结果从0.25%—90%不等,可以说存在根本上的分歧。尤金·J·卡宁(Eugene J. Kanin)曾对一个约有七万人口的城市在1978年到1987年间内所有的虚假强奸指控(False Rape Allegations)进行实证分析,他对虚假强奸指控的定义为“在没有强奸发生的情况下,被指控的受害者故意报告强奸”。而在当地,判断强奸指控为假的标准与我国并无二致——必须由原告承认没有发生强奸。除此情况之外,无论警方对指控的真实性有多大怀疑,警察部门都不会宣布强奸指控系诬告。而在这9年间,41% (n=45)已处理的强奸案件(n=109)被正式宣布为假,即申诉人承认没有发生强奸,撤销指控。警方也认为在上述45起案件中,原告撤销指控的事实与嫌疑人自己的辩护相吻合,且原告是在被告知,将被指控提出虚假申诉,可能处以巨额罚款和监禁刑罚时,仍然坚持撤销指控,于是尤金认为没有证据怀疑上述数据的真实性。尽管警方在指控者承认前已经存在或多或少的怀疑,但最终确定为虚假强奸指控仍是因为指控者的承认,因此可尽数归为“诬告者自白模式”。
尤金将虚假强奸指控的动机分为寻找托词(alibi),报复(revenge)和为了获得关注和同情(Attention/Sympathy-Getting Device)三类。占比分别为56%,27%,18%。以下略作摘录,以便使读者对此类案件产生感性认识:
1. 寻找托词(alibi)
此类指控的起因是女性有时需要为了一些难以启齿的事件寻找托词。但这未必都符合我国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有时托词只需要声称自己被某个不知名的袭击者强奸,此时就不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
案例一:一位25岁的离婚女性,她的父母拥有她4岁孩子的监护权。因为被宣布为不称职的母亲,她在离婚时失去了监护权。她和一个男性朋友出去了,然后打了一架。他打伤了她的眼睛,割伤了她的嘴唇。她声称自己被他强奸并殴打,这样她就可以解释自己的伤势。她不想承认自己醉酒打架,因为这样做会影响她即将到来的监护权听证会。
案例二:一位16岁的女性,和她的一些朋友在她家举行酒会。她公开邀请其中一个男性朋友和她做爱。晚些时候,另外两个男性也来了,当着所有人的面,她的性伴侣“吹嘘”他刚刚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很快跑到她的一位女性朋友家,告诉她自己被强奸了。很快,她的母亲接到了电话,警察也接到了通知。两天后,当面对和他人相互矛盾的陈述时,她承认自己没有被强奸。她对强奸的指控主要是出于一种迫切的愿望,那就是化解她在学校的朋友们第二天肯定会公开的信息——她的滥交行为。
案例三:一名37岁的女子陈述她被黑人强奸。她在两个场合提供了相互矛盾的陈述,当面对这些陈述时,她承认整个故事都是捏造的。原因是她害怕她的男朋友传染给她“一些性病”,她想被送到医院接受检查。她想要一个体面的理由,比如,作为一个无辜的强奸受害者,来解释她感染的原因。
2. 报复(revenge)
在此类案件中,虚假强奸指控被用来作为报复男性的一种手段。例如,女性在情感中遭到到了一名男性的冷遇,于是以虚假的强奸指控来回应这种被拒绝的感觉。因为这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总是被确认的,所以可能会带来最大的冤案风险。
案例四:一个16岁的女孩报告说她被强奸了,于是她的男朋友被起诉了。她后来承认她“生他的气”,因为他在和另一个女孩约会,她“想让他陷入麻烦”。
案例五:一名18岁的女子在她母亲的房子里与一名寄宿者发生了长达3个月的性关系。当这位母亲从其他寄宿者那里得知她的行为后,另一个寄宿者命令这名男子离开。原告得知她的情人正在收拾行李,于是她去了他的房间,告诉他她会和他一起离开。但她的情人回答说: “真是见鬼,谁想要你”(who the hell wants you)。一番争吵之后,她去警察局报告说他强奸了她。最后,她在被测谎仪检查时承认了指控是虚假的。
3. 为了获得关注和同情(Attention/Sympathy-Getting Device)
这似乎是虚假强奸指控最为“奢侈”的用途,但也是危害最小的,因为最后往往指控者都会进行坦白,这类指控有时也没有明确的对象。
案例六:一个17岁的未婚女性,与批评她懒惰和生活方式的母亲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她最后承认她报告自己被强奸是为了让她的母亲“放过我,给我一点同情”。
案例七:一位17岁的未婚女性,在一个下午突然离开了她在公园里的朋友们,她说这是为了和一个年轻人一起骑马。而实际上她是在和那天早些时候遇到的陌生人一起抽大麻。那天晚些时候,她告诉她的朋友,她被这个男人强奸了。她的朋友们向警方报告了这一事件,她最后承认强奸指控是编造的,因为她“不想让他们知道我对他们撒了谎。”她还解释说,她编造这个故事是因为她想引起别人的注意。
尽管尤金的实证研究指出存在相当比例的虚假强奸指控,但他同时提醒读者,没有证据表明,女性是由于什么性别上的独特或缺陷之处而进行这些指控。相反,一些生物学上的、法律上的和文化上的因素似乎使得虚假的强奸指控不可避免。如果强奸是男子常见的受害经历,如果男子可能因非法婚外情怀孕而感到焦虑,如果男子有一种文化基础来支持他们对惩罚性地使用强奸指控的信心,如果男子可以确信他的受害会引起注意和同情,那么男子也会提出虚假的强奸指控。
笔者十分赞同上述结论,绝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女性诬告强奸的案例(无论比例是大是小),就推导出女性更易撒谎之类的结论,这是逻辑混乱的表现。归根结底,诬告强奸的主体之所以多为女性,是因为强奸罪的受害人也是女性。事实上,国内也存在男性指使女性诬告他人强奸的案例,如前文中的国内案例八。近些年来,也频繁出现这样的事件:数十年前指控他人强奸自己的女性出面承认,自己当年的指控系被他人逼迫而作,如甘肃裴树唐案,海南符福山案,江西汪康夫案等,而指使者就可能是男性。本文梳理实践中强奸诬告的动机类型和定罪模式,目的在于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资料,也是为了指出冤假错案的可能风险。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阿里女员工案中,当下讨论此问题的公共空间已然成为了性别对立的战场——指责女性利用同情,隐瞒事实者有之,指责男性无视问题,缺乏同理心者亦有之。但性别对立带来的社会撕裂终究无助于从社会事件中收获经验。理性分析现实,才能发现法治的幽微细节。
R E C O M M E N D
《刑事法判解》征稿启事英国案例:谎称已经绝育也可能构成性犯罪?
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梁根林等: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来自何处?
樊崇义、陈卫东、龙宗智、熊秋红等:认罪认罚从宽范围应否限制
曲新久、黄京平、车浩、张朝霞等:醉驾犯罪的司法实践与政策把握
潘卓希 | 名古屋逆转裁判案:日本性犯罪规定中的“抗拒不能”
《刑事法判解》第21卷 | 盐见淳:强制猥亵罪中的“性意图”
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欢迎各种面向刑事司法实务的文章向公众号投稿,我们将择优刊登于《刑事法判解》的纸质刊物,为作者提供网络传播和纸质发表的双重渠道,为读者提供更快捷有效的实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