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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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4日)
问题1:自然人代开发票,怎么判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解答:
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当然判断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一、依法判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是有规定: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对于个人提供服务的大部分情况,是可以区分开的。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所列举范围中没有的,多数情况下就应该是“经营所得”或其他项目所得。
比如我们常见的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就不在“劳务报酬所得”中,而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会默认为是“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税务局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不预征,而是让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自然人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会默认为是“经营所得”,月收入超过10万元税务局才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但是又要申请开具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一般税务大厅是会要求先办理临时税务,然后再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也不排除部分税务大厅的经办人员不太懂政策,对于申请代开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直接开具成“劳务费”的情况。
问题2:国内单位支付给国外的佣金要代扣哪些税?
解答:
一、需要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内单位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需要扣缴增值税。
佣金,是经纪代理的报酬。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需要交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有一方在境内的,都算是在境内销售服务。
因此,即便境外企业或个人是在境外提供服务,但是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加税费:在2021年9月1日前,还需要按照实际扣缴的增值税,计算并扣缴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可能不需要扣缴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且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则劳务发生地在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无纳税义务,境内单位也无需扣缴。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服务,或者在境内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之有关,则该非居民企业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内单位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境内有常设机构,且该项服务与常设机构有关,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国内单位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应该由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如果境外非居民个人,在服务期间没有入境,则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如果服务期间曾入境服务,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支付方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在境外提供服务的个人属于居民个人的,不管服务期间是否入境,都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境内公司支付给香港的房屋租金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一、境内企业支付租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因此,境内公司支付租金,境内公司所在地在境内,无论香港企业的房屋实际位于什么地方,其租金所得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企业是否有常设机构决定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一)有常设机构的——不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上述有常设机构的,没有规定专门的扣缴义务人,应以常设机构作为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
(二)无常设机构的——需要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问题4:增值税上期有留抵,本期计提,下月缴纳后怎么结转写分录?
解答:
本期计提,计提的应该是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底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问题5: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题6: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8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在2020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8年3月,属于2020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20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7: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 年1 月 1 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问题8:时段法确认收入中的“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款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新收入准则)
解答:
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款项(以下简称合格收款权),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能够收取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定约束力。合格收款权应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第一,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的原因导致的,而不是企业自身的原因;
第二,企业有权收取的该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积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该金额应当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补偿的合理利润并不一定要等于该合同的整体毛利水平;
第三,该权利具有法定约束力,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要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凌驾于法律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往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
第四,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合格收款权不代表企业需要在整个合同期内无条件收款的权利,但是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当因客户原因终止合同时,企业需要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
问题9:作者改编自己创作的小说,然后把小说录为音频放在网络平台,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充值的方式听小说产生的收入,平台公司给作者分成,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计税?
解答:
根据描述,作者拥有小说音频的完整知识产权(版权),授权第三方平台公司对外出售播放权,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并由平台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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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3日) (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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