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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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25日)
问题1:有限合伙收到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转让收入,有限合伙怎么做账以及按照什么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1、会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的股权投资转让后,收到转让价款,冲减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科目)
投资收益(亏损在借方)
2、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
提问中的收入是“股权转让收入”,并不是“利息、股息、红利”,因此不需要以下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物业费并开具一年的发票,怎么确认收入,如何做账?
解答:
1、会计处理
(1)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用“合同负债”,其他的用“预收账款”。
(2)按月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先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之日产生纳税义务;
(2)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
问题3:去年入账费用发现票不合格,今年作废重开后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爱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发现原来的发票不合规,只要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只需要“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收到换开的发票粘贴在原会计凭证位置即可,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账务处理。
问题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递延所得税对会计有什么影响?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递延所得税在会计上有什么作用和影响?
解答: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会减少计提当期的会计利润。
但是,计提的固定资产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等于还是需要先交税。
先交的税,后期可以抵扣,因此交出去的税金,等于是企业资产,所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提减值准备的后期会计折旧因为减值准备影响而变小,但是税务折旧不变,税前扣除金额大于会计折旧,造成后期少交税,相当于前期多交税的抵减。
1、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确认计提当期的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后期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5:34岁,男,大专学历,国企采购岗位,单位效益一般,想考注册会计师进事务所,但没什么财务经验,可行吗?
解答:
典型的“围城效应”,外面的人想进来,里面的人想出去。
没有在国企的,以为所有的国企都是中国石油、中国烟草或至少是国有银行那种,压力小,工资高。
没有进过事务所的,以为里面CPA都是“金领”......
不过34岁,而且是大专,就算你考霸,拿到CPA证书年龄也不小了,至少快40岁了!
当你40岁,还没有经验,愿意跟在20多岁的小伙子或小姑娘后面,听人家安排做事吗?
即便你能拉下脸皮去做事,人家事务所为啥不可以招聘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呢?
人家年轻人,除了年龄外,一样可以有证书在手,而且可塑性更强!
除非你能给事务所带去很多资源!
你既然能带去资源的话,没有证书也是一样啊,毕竟事务所不缺签字的CPA。
但是,你现在拥有的资源,当你离开现在的位置,还能继续是资源吗?
冲动是魔鬼,多听听和多看看不同人的回答吧。
问题6:按发票的数额按百分比给客户返回扣,这样算虚开发票?
我给公司跑业务,但是客户要求按发票的总额拿回扣公司开完票收完钱再让我把回扣返给客户,这样算虚开发票吗?
解答:
只要你们的销售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返点或返利都可以说是正常的。
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返点与返利对于购销双方有不同的影响。
对于销售方来说,对于现金的返点或返利(包括折让),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给购进方开具红字折让发票,才能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相当于是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冲减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对于购进方来讲,不管销售方是否开具红字折让发票,增值税方面都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冲减相应的成本(相当于确认为应税收入)。
如果返点或返利,是以现金的形式返给了购货方的相关个人,就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销售方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有可能牵涉到更大的法律责任中。
问题7:老板个人名下有一辆轿车,原值10万元,现在按照30万元卖给公司。是否有税?
解答:
不要把别人当成都是傻瓜!
你们这样处理,不但有税,而且还会多交很多的“冤枉税”,最终会得不偿失!
1、卖车的时候
增值税,由于是二手车,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20%,大4万元。
印花税:货物购销双方都要缴纳,万分之三,不多,30万元交易额双方合计180元。
2、公司后期的税收
你们以为公司购买了车,开了发票,就可以心安理得的税前扣除折旧了?——那是你们不懂法,想多了!
关联交易,不满足独立性交易原则,公司车辆用于个人消费等,一句话,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已经扣除了,对不起,踢出来补税,不滞纳金!
前面交的税,一切都白费功夫,你们也就竹篮打水一场空!
税务筹划,不是那么容易的,不要听信所谓大师们的“节税妙计”,谨防自己给自己“埋雷”。
言尽于此,且行且珍惜。
问题8:上年末销售收入在下年初红冲,财务应如何正确进行入账?
我单位在2020年12月份销售产品,其中200万在2021年1月份因开票信息错误进行红字开票冲回,请问这笔销售收入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还是“主营业务收入”负数进行财务处理呢
解答:
如果仅仅是发票开具错误,并不影响会计上对于销售收入的确认。
收入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确认,从来就没有跟发票进行挂钩;发票的开具只是影响增值税的处理。
因此,如果没有发生实际退货,仅仅是发票因为开具错误而冲红票,那么开具红票后,再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蓝字发票就可以了。
只要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的金额是一致的,实际上对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是没有影响的。
如果非要做会计分录,就可以按照如下做: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蓝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问题9:发放红包通过什么会计科目核算?
网络发红包通过什么会计科目核算?发放红包是否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解答:
先说发票的问题——可以不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发放网络红包,需要根据具体的发放对象,以及领取的条件等,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有差异的。
一、发放对象是企业内部员工的
为增加员工凝聚力,有些企业会给公司内部员工发放网络红包,这个就跟给员工发放过节费的性质是一样的,可以作为员工的工资性收入或补贴,会计处理可以计入工资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会计上无论是计入工资还是福利费,都需要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预扣预缴申报。
准备发放时,计提: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或应付福利费)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或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发放时,应分别统计各员工领取的金额,以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发放对象企业外部人员的
(一)回馈老客户的,需要用客户以前消费积分兑换红包的
企业为了回馈老客户,老客户可以用消费积分获取红包的,等于是用积分得到礼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通过使用消费积分得到的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用XX积分获取抽奖机会的,可能会因为是抽奖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回馈老客户用积分兑换红包的,企业在实际操作时,需要做好兑换规则,避免使用“抽奖”等字眼,虽然是抽奖的,但是可以使用100%获得红包,只是金额是随机的。
对于消费积分,企业规范的会计处理一定是会提前确认的,因此只需要冲减即可。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
贷:银行存款
(二)参与红包抽奖不需要消费积分的
为推广促销,参与红包抽奖不需要消费积分,只需要简单的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或转发企业宣传等。这样的支出只是企业宣传手段之一,可以作为企业的促销费用。
通常这种红包单个金额不是太大,按照规定只要是金额在500元以下是可以不要发票就能税前扣除的,但是企业需要依法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支付出去的红包金额都是税后的,企业在财税处理时,需要换算为税前金额。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税前金额,等于“银行存款/0.8”)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召开经销商会议或年会等,邀请企业的客户参与,在会上发放网络红包,也可以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财税处理。
三、发放的网络红包不是现金红包的
现在很多电商企业,在网上发放的一些红包,不是现金红包(不能提现),只能在规定的条件下消费时可以抵扣消费款。
这种所谓的“红包”,其实只是一种抵扣券或折扣券。消费者虽然领取,但是不使用的话,就没有任何价值。消费者使用时,也只是起到折扣的作用,商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进行财税处理。
因此,企业发放这种“红包”不需要进行特别财税处理,只是在实际使用的时候一定按照税法规定的商业折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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