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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如何入账?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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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如何入账?


彭怀文

咨询:关联公司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如何入账?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对于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是,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之间因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而收支管理费的现象。

比如,营改增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中,企业之间现在实务中很多管理服务都是客观存在的。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也不能扣除吗?——显然不是!

星级酒店的管理,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技术活”,所以实务中就诞生了专门的酒店管理公司。很多新开业的酒店,邀请人家专业酒店管理公司派员进驻协助管理,难道支付的管理费也不能税前扣除吗?——显然不是!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又怎么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管理费”呢?——其实,该条款是一个反避税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利用支付“管理费”的名义达到转移利润以避税。

企业与企业之间,只要发生了真实的服务,即便是关联企业之间,满足真实性和独立性交易原则的,支付的服务费(管理费)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后面,第五十条就接着就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看吧,前面才说不得扣除,后面紧接着就说如何扣除。矛盾吗?其实,并不矛盾,只是说明对于法律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某一个单独的条款。我们可以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的如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因此,不加分析的或不加前提的说,管理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可能就会促销错误。

对于怎么入账,也是需要具体分析的。

1、支付管理费是为了购建资产的

比如支付的费用,是企业聘请对方专业人员对于自己的在建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当然就应该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2、支付管理费是因为把部分管理工作外包的

比如部分企业把直接人员招聘、纳税申报等外包给专业机构(包括管理企业),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管理费是因为用于生产管理的

借:制造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上述三种是比较常见的,现实中肯定还有更多种可能性存在,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不能简单粗暴的进行“一刀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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