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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3日)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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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3日)


问题1:公司给员工的股票如何缴纳个税?

我老公公司去年科创板上市,按之前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他有8W股,分三次行权,想问一下这个股票个税怎么算?在什么时候缴纳?

解答:

由于您们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时间可能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

一、非上市公司阶段的股权激励

(一)股票(权)期权授予时的税务处理

员工个人接受实施的股票(权)期权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权)期权时,因为暂时没有实际所得,不存在应纳税的问题。

(二)股票(权)行权时的税务处理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同时满足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期权行权所得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阶段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的应该按照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计算纳税,即: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应合并计算纳税。



问题2:财务会计计量属性与税务会计计量属性有什么相同点,差异点?

解答:

一、会计计量属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二、税务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三、税会差异分析

会计和税务的计量原则都是为各自目的服务的。会计目的是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除采用历史成本外,还可能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等,期末对资产可能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的目的是要保证税收收入,因此凡是对收税有利的计量原则就先用或多用,对收税不利的计量原则就尽可能不用或少用。

税法强调的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非现金资产在未转让的情况下,无论增值还是减值,均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初始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原则,剩余的计税基础为初始计税基础减去按税法规定的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各项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法为计税基础”。通过这些方式取得的资产,这里采用的是公允价值,原因在于对方或己方已经确认过一道应税收入。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重置成本,当然是前提是在盘盈时作为应税收入,先交税然后才同意企业慢慢去折旧去税前扣除。


问题3:新租赁准则的低价值租赁是否有标准?

解答: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是一项单独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及其应用指南,都没有对“低价值租赁”的“价值”金额做出过明确界定,因此具体的金额标准应该是由企业自主合理判断。为统一集团内部的会计核算标准,企业可以制定本集团内部的“低价值”标准,以供全集团企业共同遵守。

常见的低价值标的资产包括平板电脑、个人电脑以及办公家具和电话等小型物件。如果标的资产在全新时通常不属于低价值资产,则该标的资产的租赁不能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例如租赁的办公楼价值不低,因此,办公楼租赁不能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处理。

如果承租人转租一项资产,或者预期将转租一项资产,则原租赁不能按照低价值标的资产租赁进行处理。


问题4:个税申报者开了一家个体户,那个体户的优惠政策和个税税率起征点可以同时享受吗 ?

解答:

体户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元(两会确定即将调整为月度15万元以下,季度4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

个体户业主,对于个体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


个体户业主,如果没有综合所得,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平时预缴时可以5000元/月的基本费用,全年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本费用。个体户业主从个体户(企业)中领取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也是“经营所得”,需要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个体户业主,如果还有综合所得税的,则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不得扣减基本费用6万元/年(5000元/月)。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问题5:无收入学生(已成年)是否能开具个人所得税证明?

解答:

纳税人经常会因为办理个人事务需要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作为税务机关也有责任开具。个人所得税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由过去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转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一)开具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税务机关继续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也就是说,“零纳税”情形下《纳税记录》也是可以开具的。“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二)开具方式

5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隐私,代为开具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一是受托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为开具服务;二是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授权,确保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开具《纳税记录》的前提是在税务局有纳税申报的记录,而不管是否交税。如果一个人没有纳税申报记录,当然就无法开具《纳税记录》。

开具《纳税记录》与纳税人的具体职业身份是没有关系的,与年龄也是没有关系的。


问题6:非保本收益不需要交增值税,而转让金融资产例如股票这些又要交增值税。而股票不是也算非保本收益吗?

非保本收益不需要交增值税,而转让金融资产例如股票这些又要交增值税。而股票不是也算非保本收益吗?不应该也不交吗?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非保本收益”通常是是指股权投资,不属于贷款服务,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内的金融商品,基于鼓励直接投资的目的,对于非保本收益税法规定不征税。

而股票投资(俗称炒股),则是满足“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交增值税。

保本收益交增值税是按照“贷款服务”征税,股票炒作收益的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虽然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具体税目上有差异。


问题7:一般纳税人适用什么会计准则?

一般人纳税人可以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吗?

解答:

纳税人适用会计准则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关系。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通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

1、境内外上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公司;

2、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3、国有大中型企业;

4、拟上市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5、其他自愿适用的企业。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也是可以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问题8:研发用房屋租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

某企业2020年开展一项新技术研发工作,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1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折旧费12万元,设备折旧费8万元,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200万元,五险一金支出60万元(仪器设备和人员都是专用于新技术研发工作,本年该项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研发场所的房屋租金100万元。以上合计费用500万元,问上述支出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算清缴时如何纳税调整。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研发用不动产租赁的租赁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但是可以正常扣除。

由于研发活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因此不能资本化,应在实际发生年度费用化,并税前扣除。

在办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先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按照报表所列栏目分类填写各种费用;然后,申报软件自动就会将需要加计扣除的金额填写到《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最后将优惠加计扣除的有关数额自动汇总到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相关栏目中。

根据规定,研发费用在2020年度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提问中提到研发费用,其中40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实际扣除额=400万元×175%=700万元;房屋租赁费100万元,不得加计扣除,只能直接扣除100万元。


问题9:老板分红的个税是否免征呢?

我老板想成立一家年产值10个亿的大型养鸡场,是不是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老板分红的个税是否免征呢?

解答:

分别说明:

1、增值税:养鸡场,养殖产业属于农业。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农业初级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所以,免征增值税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企业所得税:如果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家禽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公司制企业的情况下,公司给股东(老板)的分红,不免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如果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养殖取得的收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且成立这些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因此,如果想实现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该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要盲目的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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